论知识产权型公司的社会责任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scy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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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世界上最大的公司不再以资本巨大著称,它们多以掌握着核心知识产权为其主要特征,我们把此类公司称为知识产权型公司。知识产权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社会契约理论及其变种利益相关者理论、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
  关键词:知识产权型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根据;现实根据;路径
  一、知识产权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起源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一场争论。争论的主题是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到底应当为谁服务。主张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一方认为,公司不仅应当为股东服务,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行动的指南,还要对股东之外的人承担责任。股东以外的人被称为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雇员、顾客、债权人、竞争者、当地社区、公司周围的自然环境、社会弱势群体等。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又有诸多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学者重提公司社会责任这一话题,并进行了更为深入的争论。学者认为,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基本基于这样的假设:“①企业所存在的问题是由大型公众公司带来的;②试图对这些公司进行改革;③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非股东承担新的义务以使其对更为广泛的社会承担责任,而不仅仅是对股东承担责任。”
  (一)关系契约理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法律的产物。与此相反,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是一系列合约的安排。公司是关系契约的产物。这种理论的理论预设是市场自由和契约自由。公司是由股东、顾客、消费者、债权人、政府、当地社区等主体之间的明示契约或者默示契约组成的。在关系契约理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股东、公司雇员、社区、国家、自然环境等都对公司享有权利,都有权要求公司在进行决策时考虑其利益和意志。
  (二)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
  知识产权制度自产生以来,就遭到了质疑。著名学者哈耶克就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持否定态度。但是,更多的学者则支持知识产权制度,证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是正当的。本质上,知识产权(专利权和著作权)是对人类新创造的智力成果利益的分配。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将此种利益主要分配给了该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并且最终分配给知识产权型公司。姑且不论质疑否定知识产权制度论者的观点,就支持知识产权正当性的理论而言,知识产权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亦属当然。
  二、知识产权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现实根据
  (一)知识产权型公司成为医治AIDS等人类灾难性疾病,维护公共健康的关键力量
  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型公司,如美国的强生公司、辉瑞公司、葛兰素史克公司、法国的塞诺菲-安万特公司等,都以研制、生产和销售治疗癌症等难以医治病症的药品为其主要利润增长点。这些药品都是专利药品,价格高昂。为了解决这一公共健康危机,有关国家采取了否定专利权,让持有专利权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做法。比如南非在1997年修改法律,并通过了《药品和相关物品的控制法》,授予保健部部长批准医药品的平行进口和强制许可的权力。巴西也采取了类似做法,逼迫持有专利权的公司降低药品价格,履行挽救公共健康的社会义务。
  (二)知识产权型公司在事实上构成市场垄断
  知识产权是独占性权利。就专利而言,其权利人控制着解决某领域技术难题的技术方案。多数知识产权型公司围绕某一技术获取了一系列专利群。很多知识产权型公司联合设置专利池或者专利联盟,垄断某一领域的技术应用。其他公司要想超越这些公司几乎是可能的。因此,这些知识产权型公司就在某一领域构成了垄断。在其他市场领域,知识产权型也在某种程度上构成垄断。垄断型公司控制了某一领域技术的发展和产品的提供,成为影响社会生活的决定性力量。当人们要解决该领域的社会经济问题时,必须依赖于这些公司的参与和配合。也许,正是知识产权型公司的垄断地位决定了其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三、知识产权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路径
  由于知识产权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的特异性,他们承担社会责任的路径也应当有所不同。主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有三种,即法律责任、经济责任、道义责任。我们认为,就知识产权型公司的社会责任而言,其应承担的主要是经济责任及道义责任。这些责任的承担都围绕其所掌握的知识产权展开。总体看来,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路径有四。现分别讨论如下。
  (一)降价
  知识产权型公司的产品多以价格高昂著称。通过降价,可以减少这些产品的消费者的负担,克服公共健康危机,促进文化传播。
  (二)放弃知识产权
  国家授予、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创造,从而产生更多的为整个人类服务的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目的是促进整个人类的文明进步。当某种危机到来之际,知识产权型公司应当通过放弃知识产权,准许更多的公司去生产专利产品从而应对针对全人类的危机。
  (三)准许平行进口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很多知识产权型公司在多个国家享有对某些产品的专利权。由于材料、劳动力成本、税收等差异,在其不同国家生产的产品的价格就区别甚大。印度是不对药品授予专利的国家,印度的制药公司可以仿制在其他国家授予专利的药品,其药价相对低廉。巴西等国就准许从印度进口药品。这曾引起巴西政府与美国政府的争端。知识产权型公司可以通过准许竞争者平行进口其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来实现其社会责任。此种路径与放弃知识产权的路径相似,但在形式上有所不同。
  (四)强制许可
  TRIPS协议第31条规定了强制许可。各国可以根据本国情形制定强制许可的法律。中国专利法在48-55条规定了强制许可。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72-73条进一步细化了强制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6月13日發布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专门对专利强制许可问题进行了规定。为了贯彻《多哈宣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5年11月29日发布了《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l月1日起施行。上述法律法规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表明,在面对公共健康危机等情况时,知识产权型公司可以被课以强制许可,从而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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