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银行保险”发展问题刍议

来源 :经济视角·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angli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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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银行保险合作对双方而言都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本文着重从保险展业及其监管的视角,建议银保双方开展深层次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我国金融机构服务水平,推动我国银行保险事业共同发展。
  关键词:银行保险;银保一体化;建议
  作者简介:朱德忠(1964-),男,安徽芜湖人,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
  中图分类号:G840 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z).2012.03.2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51-02
  银行保险发端于欧洲,欧洲46%的大银行拥有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附属机构。德国63%的保单来自银行的代理销售。英国于1986年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日本于1994年开始了金融改革,两国率先进行了金融法律制度的改革,确立了银行业、保险业之间参股和业务渗透的合法性。美国在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继而取代了长期作为美国金融管理的立法基础《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美国银行、保险分业经营由此告终,开启金融混业经营时代。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经济金融比较发达的国家,金融一体化经营的趋势引人瞩目,银行和保险业之间业务相互渗透,相互融合有了很大跃升。
  一、发展我国银行保险的意义
  所谓银行保险,即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的经济现象。银行既可以通过设立本身的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中介人代理保险产品,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经营保险产品。事实上,在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发达国家,银行保险占寿险市场比率均达到了50%以上。在亚洲,几乎每家香港银行都销售保险产品;中国内地的银行保险发展主要以代理推销保险和代收代付保险金为主。而日本从2002年开始,依法允许银行业代理销售人寿保险。
  对我国保险公司而言,银保合作为其提供了发展机遇:首先,保险公司可以有效利用银行的固定而又广泛的机构网点展业,利用银行拥有大量的客户群体,通过银行推荐险种,再通过自身的优质服务取信于社会与客户,利用银行柜面等金融平台促使银行客户同时成为保险公司客户,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具有较低的产品分销成本和销售管理代价。其次,银行保险由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近50%,现今正逐步成为我国个人寿险的重要支柱之一。随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借助银行品牌、形象与资源等优势,利用其良好信誉和广泛客户关系,保险公司将有效缩短其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相当于对银行已有的基础客户群体进行金融再开发。再者,还可以充分利用银行资金结算等服务便捷优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对银行而言,银保合作有其积极意义:一是银行竞争加剧促使银行寻找合作伙伴。例如,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的所有分支机构依约代理销售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保险产品,规定凡投保友邦保险产品并达到一定条件者,均要申请获得广发银行的信用卡,享有信用消费、自动转账缴付保险费和领取各类保险款项等综合金融服务。二是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客观上要求银行功能的全面化。三是利率管制促使银行拓展新业务。四是科技发展为银行拓展新业务提供了技术条件。五是保险公司巨大的流动资金。六是稳定客户、提供全面化的金融服务,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
  对银行客户而言,在单一的基层银行销售网点,客户可同时购买银行产品和为其量体裁衣的保险产品,有利于客户对自身金融资产组合的选择,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客户的综合理财保障需求。客户需要是金融创新的动力之源,更是银行保险发展的成败关键。由于银行保险的销售成本比同类保险产品低得多,银行保险产品的价格对于客户也更具吸引力。
  二、我国银行保险的主要问题
  我国从1999年开始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之势,10多年来,银保合作仍止步于初级阶段,具体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在起步阶段多数通过银行代理渠道来发展业务,业务结构不合理。而除少部分业务外,银行大都是简单的兼业代理人,其所代售的产品亦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所能销售。
  (二)有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盲目追求规模、速度,对银行保险产品营销人员的专业培训很不到位,对银行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和相关业务品质管理较为粗放。
  (三)与国外银行保险的高端发展阶段相比,我国的银保合作现状仍流于浅层次、低水平,不能充分满足消费者真实保险需求的问题较为突出。迄今,保险公司尚未根据不同的代理单位所面对的差异化顾客有针对性地设计产品,亦即那种在国外被称为“因人而异”的产品阶段。
  (四)受利益驱动,有些金融营销人员在相关展业的过程中急于求成,往往采取夸大银行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混淆,通过隐瞒风险和费用扣除等多种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一些中老年人、低收入者受基层营销人员误导,致使“存单变保单、利息化乌有”的事件屡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及金融监管层面的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使消费者权益大受损害,客户投诉较普遍,如不予以系统性的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较为严重影响,甚至还波及金融行业的整体声誉。尽管近几年来银保市场秩序渐趋好转,但金融销售误导、手续费“小账”等症结尚未根除。
  (五)对科技开发、人才开发的投入不大,没有真正做到用科技吸引客户,没有使银行保险实现全面、有效地网络化,网络渠道、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
  诚然,现阶段我国依然执行分业经营政策,故不允许银行下设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下设银行,不能独自同时直接提供保险和银行的产品。但银保一体化使得银行与保险各自服务范围都得到了拓宽,从而彼此得以利用对方的技术、经验、客户基础和分销渠道,实现二者优势互补,有利于他们在金融竞争中占有更大的市场空间。   三、发展我国银行保险的几点建议
  第一,我国保险公司不能将银行单纯地放诸代理之位上,或者不分轻重地开展全方位式金融服务,以至因资源浪费、成本骤增而导致效益下降甚至陷于不利的局面。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和各级代理银行进一步主动协商,以筹谋互惠互利,获得共赢。现代金融学有关理论研究表明,银行保险销售要形成规模,若是无一定的规模,便很难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生存。同时,这也并不意味着销售规模越大越好、业务越全越好,它必须遵循利润最大化原则,即银行保险的平均成本等于边际成本。故只有银行保险的规模处于适度规模的经营状态,金融机构才能获得所谓的最佳经济效益。
  第二,保险公司和银行双方宜立足长远,避免短期行为,要树立全方位现代化的经营观念。银行保险业务开展初期,特别是在国民保险意识还不高、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发展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双方仍应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避免因短期内效益不明显造成中途而废的情形。例如,保险公司不妨定期地推展基层银行代理网点的人力资源培训,以期致力于从业人员专业服务素质提升,并提高其从事银行保险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在开发银行保险的新品种上,既要提供方便的金融服务,也应使其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于一身,着眼于增强新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保险公司应选择适合银行特点的险种展开合作,在银行保险的险种不多情况下,要对设计推出的保险产品予以慎重选择,例如,结合自身的实力开发有价值的混合型服务产品,这对银行业丰富其产品与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在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体制下,优化对银保合作的持续性监管。金融监管部门理应支持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要制订相关的金融活动管理规范,促使银行保险今后得以规范、有序地发展。
  第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实时对接与信息流联网运行。由于保险产品特别是一些人身险产品需要核保,信息的输送和反馈相当重要,只有双方联网才能提高相关业务处理能力和业务服务质量。现实表明,重视与加大对科技、人才开发的投入,用新科技更好服务于市场发展,切实以便捷、高效的先进科技手段招徕客户,能够促进银行保险业务实现全面、高效的网络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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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吕宙.中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J].保险研究,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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