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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号码携带业务的基本概念引入,并以我国2010年启动的号码携带试验情况和存在问题为切入点,着重从监管政策角度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进而,反观电信网现有业务,大胆尝试从另一个角度探讨现阶段号码携带业务的补充性、过渡性监管策略。
【关键词】号码携带试验现状存在问题政策建议
1号码携带业务简述
号码携带(Number Portability,缩写NP)业务是指向电信客户提供的一种服务,这种服务的特点是客户在发生地理位置改变、业务改变或更换运营商时可以不改变号码。从当前世界范围已实施号码携带业务的国家情况看,号码携带业务主要开放在更换运营商网间的号码携带,而移动号码携带是目前各国推广的重点。
自上世纪90年代末起至今,全球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开放了号码携带业务,而世界上GDP排名前十位的国际除中国大陆以外都已经实现了号码携带,亚太区域的经济发达地区(如香港、台湾、日本、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已全部实现。为了进一步促进电信市场不断走向成熟,号码携带业务已经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同选择。
2我国号码携带业务研究及试商用情况
我国自2000年即开始对国际上号码携带技术和实验情况进行跟踪、研究。2004-2007年原信息产业部先后进行了“我国实现号码携带可行性研究”、“关于开展NP实验室技术试验的建议”、“号码携带技术和管制政策研究”三个软课题。通过研究明确了我国号码携带实施的时机要考虑技术成熟度、市场成熟度和配套监管政策三方面因素。在号码携带技术研究和实验室试验方面取得一定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移动用户规模庞大的特点,为使号码携带的实施能够稳步有序地推进,2008年工信部确定在大规模商用前,首先开展移动号码的NP商用现场试验。
2009年6月,码号携带的总体方案正式落地。方案确定在天津、海南两个本地网的移动电话用户之间进行,中国移动TD(157/188)号段用户不参与此次NP业务试验的携出。其中天津实施双向NP试验,即:移动、电信和联通的移动用户可以相互携号转网;海南实施单向NP试验,即:中国移动用户可携出至电信和联通,电信和联通用户不可携出至移动,且电信、联通之间互不携转。
在现场试验采取的号码携带技术方案问题上,考虑到我国目前移动网络规模大、业务竞争激烈的特点,为便于监管机构管控,此次现场试验的数据库设置方案总体构架选用集中设置方式。网间路由组织和数据库访问方面,移动电话用户间的语音通信和多媒体消息业务采用发端网络查询方式(ACQ);固定电话到移动电话的语音通信、国际来话和点对点短消息业务采用被叫号码拥有网络查询方式(Onward);行业短信业务提供两种建议方案(Dropback和ACQ),受本阶段试验规模所限,暂未实施。
截止2010年11月起半年时间内,天津、海南两地的NP现场试验中,共约50万人次申请办理此业务,最终成功办理NP业务的用户数近5万(天津43959人,海南4368人),名义携转成功率不足10%。对申请人次进行去重后实际携转成功率在30%左右。将以上数据放在天津、海南两地当时近1700万的整体移动电话用户这一庞大的分母上,比例相对较低。
3NP现场试验发现的问题
1.行业短信问题
由于本次现场试验在行业短信方面仅提供了两种建议方案,且受本阶段试验规模所限,均未能实施。办理NP业务的用户,其行业短信不能携转到新运营商,成为此次NP现场试验的一个硬伤,严重影响到用户办理NP业务的积极性。即使后期部分运营商采取了“短信呼转”的变通方案,但也带来了短信路由迂回、运营商成本增加和号码资源浪费的新问题。
2.“捆绑合同解约”问题
本次现场试验的业务流程方案中将“用户与携出方签约时间未满”作为携出方拒绝携出的充分条件,且未设计合理解约策略,签约用户在申请携出时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解约。这种原因导致的携出失败占总体不成功案例的80%左右,成为携转成功率低的主要原因。
3.网间结算问题
本次现场试验的网间结算方案规定:各企业间的结算政策暂维持不变。参照前述NP试验的网间路由组织和数据库访问方案,固定電话到移动电话的语音通信、国际来话和点对点短消息业务采用被叫号码拥有网络查询方式(Onward),其简要流程如下图(以联通固话呼叫本地移动NP号码为例):
由上图可以看出:移动号码NP至联通或电信后,固网呼叫NP号码时,路由将在移动公司网内出现迂回,单一呼叫会出现两次跨越网间关口局的情况。如参照现有网间结算标准,移动公司作为号码拥有网络,在此次呼叫中网间结算收入与支出抵消。由于呼叫过程中移动公司作为转接方,承担了NP查询和路由转接的网络开销,但未得到任何结算收益。此外,NP号码呼叫非试验地区异网号码的网间结算存在被结算系统误判的可能性,严重的甚至会出现落地端运营商网间异常话务量拦截的问题。
4对现有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整体看,此次在津琼两地进行的号码携带试商用是NP业务在国内进行全面推广的有益尝试。然而试商用这一步既然迈出,NP业务整体推广将进入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如何确保已实现号码携带的5万多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在此基础上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权衡利弊、适时出台合理的NP业务监管政策已成为NP业务商用稳步推进的当务之急。
1.解决行业短信在NP业务过程中的正常下发建议可分两步走:
第一步,在NP业务试商用初期,NP用户数量较少的情况下,首先实施运营商短信中心改造,实现短信中心查询NPDB并在被叫号码前插路由码(RN)转发至短信互通网关的功能。
第二步,未来在NP业务启动全面推广时,可在上述转发机制的基础上,要求SP短信网关设备进行改造,增加RN的识别和二次发送功能。运营商对SP下发的行业短信遇用户携出时不再转发,而是向SP回送一个失败消息(附带RN),由SP根据RN将短信重新下发至携入运营商。同时,可考虑在SP端外挂学习型的本地NPDB,将运营商返回前插RN的NP号码更新至本地NPDB,再次下发短信时可根据本地NPDB路由参数选择下发网络。 2.出台配套管制措施化解“签约捆绑问题”
建议政府监管机构参考其他国家、地区的通行做法,明确用户与携出方解约的规则,并加强对用户解约申诉的处理力度。初期可考虑采取“补偿解约”模式,用户向携出运营商缴纳“解约补偿金”后即可办理号码携带业务。“解约补偿金”的额度可由监管机构出台整体原则,并责成各运营企业限期完成设定、备案,不允许运营商设置过高的解约门槛。
3.出台针对NP业务的网间结算修订标准
如前所述,NP业务在当前试验模式下,存在网间路由迂回的问题,其主要问题集中在固网呼叫移动网NP用户、点对点短信发送NP用户上。如维持现有网间结算标准不变,号码拥有网络承担了NP查询和路由转接的网络开销,但未得到任何结算收益。建议政府监管机构适时在现有网间结算标准上进行修订,适度减免携出运营商转接过网时的网间结算费率。
5另类思考———变通化、过渡化的监管政策建议
号码携带业务的推进,本质上是为了使用户能够更方便的获取自己需要的电信业务,消除因转网造成号码改变带来的不便,以达到优化市场竞争结构的目的。现阶段,在网络改造方案、配套监管政策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强推号码携带业务,势必给通信行业带来新的不安定因素。从这个角度看,国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适时推出过渡性、变通性的监管政策,以现有的电信业务进行优化组合,实现号码携带的部分功能:
1.取消“网间呼叫转移”网内外差别定价,并进行资费上限管制;
2.制定“网间短信转移”国家标准,并推进网络改造和业务普及;
将上述两项措施进行组合,即可从技术上和逻辑上很好的解决了用户保留原号码这一需求,部分的实现号码携带的业务功能。在本文中我们将其称之为“号码转移”业务,其优点有五:
1.网络改造难度低。“呼叫转移”是已有的电信业务,无需设备改造。“短信转移”受GSM规范限制,尚无国际统一标准,但国内各运营商均已制定了企业内部标准并实现了商用。在这一问题上,监管机构仅需制定国标,并统一推进网络改及即可。相较于NP业务所需的整个通信网络的大规模改造,其成本相对非常低;
2.政府管制成本低。资费“上限管制”已实施于国内基础电信业务定价规范,取消网间呼叫转移的网内外差别定价,仅需监管机构出台专项管制措施即可,现有网间结算规则亦可不做调整。相对于号码携带所涉及的大量政府管制成本投入,几可忽略;
3.转网风险低。“号码转移”不会带来号码携带有可能出现的服务真空期、行业短信等风险,即使未來号码携带全面商用后,号码转移亦能够作为号码携带的很好补充。
4.转网方式灵活。“号码转移”业务可等同于电信企业开放的增值业务,因此用户可以随时办理、或取消号码转移业务,也可分别使用呼叫转移和短信转移业务。相比号码携带受理流程中120天“反复携带冷冻期”的设置更人性化。
5.“短信转移”可与“号码携带”在短信转发功能改造方案上取得一致,可为号码携带业务全面推广做良好铺垫。
因此,如可实施“号码转移”作为号码携带的过渡性、变通性业务,其将以极低的网络改造成本实现号码携带五成的功能,性价比极高。
结束语
当前我国号码携带业务的全面商用已是“箭在弦上”,号码携带被政府监管机构和广大消费者寄予了太多的期望。在我国当前移动通信市场格局严重失衡的格局下,政府监管机构对号码携带业务的管控力度、网络改造方案的可用性和用户消费心理的成熟度将极大的影响其最终效果。处在当前这一历史阶段,本文希望通过粗浅的论述和建议,能够引发监管机构、电信运营商和消费者更冷静和更深层次的思考,同时也希望我国的号码携带业务能够实现稳步、成功的推进。
【关键词】号码携带试验现状存在问题政策建议
1号码携带业务简述
号码携带(Number Portability,缩写NP)业务是指向电信客户提供的一种服务,这种服务的特点是客户在发生地理位置改变、业务改变或更换运营商时可以不改变号码。从当前世界范围已实施号码携带业务的国家情况看,号码携带业务主要开放在更换运营商网间的号码携带,而移动号码携带是目前各国推广的重点。
自上世纪90年代末起至今,全球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开放了号码携带业务,而世界上GDP排名前十位的国际除中国大陆以外都已经实现了号码携带,亚太区域的经济发达地区(如香港、台湾、日本、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已全部实现。为了进一步促进电信市场不断走向成熟,号码携带业务已经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同选择。
2我国号码携带业务研究及试商用情况
我国自2000年即开始对国际上号码携带技术和实验情况进行跟踪、研究。2004-2007年原信息产业部先后进行了“我国实现号码携带可行性研究”、“关于开展NP实验室技术试验的建议”、“号码携带技术和管制政策研究”三个软课题。通过研究明确了我国号码携带实施的时机要考虑技术成熟度、市场成熟度和配套监管政策三方面因素。在号码携带技术研究和实验室试验方面取得一定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移动用户规模庞大的特点,为使号码携带的实施能够稳步有序地推进,2008年工信部确定在大规模商用前,首先开展移动号码的NP商用现场试验。
2009年6月,码号携带的总体方案正式落地。方案确定在天津、海南两个本地网的移动电话用户之间进行,中国移动TD(157/188)号段用户不参与此次NP业务试验的携出。其中天津实施双向NP试验,即:移动、电信和联通的移动用户可以相互携号转网;海南实施单向NP试验,即:中国移动用户可携出至电信和联通,电信和联通用户不可携出至移动,且电信、联通之间互不携转。
在现场试验采取的号码携带技术方案问题上,考虑到我国目前移动网络规模大、业务竞争激烈的特点,为便于监管机构管控,此次现场试验的数据库设置方案总体构架选用集中设置方式。网间路由组织和数据库访问方面,移动电话用户间的语音通信和多媒体消息业务采用发端网络查询方式(ACQ);固定电话到移动电话的语音通信、国际来话和点对点短消息业务采用被叫号码拥有网络查询方式(Onward);行业短信业务提供两种建议方案(Dropback和ACQ),受本阶段试验规模所限,暂未实施。
截止2010年11月起半年时间内,天津、海南两地的NP现场试验中,共约50万人次申请办理此业务,最终成功办理NP业务的用户数近5万(天津43959人,海南4368人),名义携转成功率不足10%。对申请人次进行去重后实际携转成功率在30%左右。将以上数据放在天津、海南两地当时近1700万的整体移动电话用户这一庞大的分母上,比例相对较低。
3NP现场试验发现的问题
1.行业短信问题
由于本次现场试验在行业短信方面仅提供了两种建议方案,且受本阶段试验规模所限,均未能实施。办理NP业务的用户,其行业短信不能携转到新运营商,成为此次NP现场试验的一个硬伤,严重影响到用户办理NP业务的积极性。即使后期部分运营商采取了“短信呼转”的变通方案,但也带来了短信路由迂回、运营商成本增加和号码资源浪费的新问题。
2.“捆绑合同解约”问题
本次现场试验的业务流程方案中将“用户与携出方签约时间未满”作为携出方拒绝携出的充分条件,且未设计合理解约策略,签约用户在申请携出时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解约。这种原因导致的携出失败占总体不成功案例的80%左右,成为携转成功率低的主要原因。
3.网间结算问题
本次现场试验的网间结算方案规定:各企业间的结算政策暂维持不变。参照前述NP试验的网间路由组织和数据库访问方案,固定電话到移动电话的语音通信、国际来话和点对点短消息业务采用被叫号码拥有网络查询方式(Onward),其简要流程如下图(以联通固话呼叫本地移动NP号码为例):
由上图可以看出:移动号码NP至联通或电信后,固网呼叫NP号码时,路由将在移动公司网内出现迂回,单一呼叫会出现两次跨越网间关口局的情况。如参照现有网间结算标准,移动公司作为号码拥有网络,在此次呼叫中网间结算收入与支出抵消。由于呼叫过程中移动公司作为转接方,承担了NP查询和路由转接的网络开销,但未得到任何结算收益。此外,NP号码呼叫非试验地区异网号码的网间结算存在被结算系统误判的可能性,严重的甚至会出现落地端运营商网间异常话务量拦截的问题。
4对现有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整体看,此次在津琼两地进行的号码携带试商用是NP业务在国内进行全面推广的有益尝试。然而试商用这一步既然迈出,NP业务整体推广将进入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如何确保已实现号码携带的5万多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在此基础上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权衡利弊、适时出台合理的NP业务监管政策已成为NP业务商用稳步推进的当务之急。
1.解决行业短信在NP业务过程中的正常下发建议可分两步走:
第一步,在NP业务试商用初期,NP用户数量较少的情况下,首先实施运营商短信中心改造,实现短信中心查询NPDB并在被叫号码前插路由码(RN)转发至短信互通网关的功能。
第二步,未来在NP业务启动全面推广时,可在上述转发机制的基础上,要求SP短信网关设备进行改造,增加RN的识别和二次发送功能。运营商对SP下发的行业短信遇用户携出时不再转发,而是向SP回送一个失败消息(附带RN),由SP根据RN将短信重新下发至携入运营商。同时,可考虑在SP端外挂学习型的本地NPDB,将运营商返回前插RN的NP号码更新至本地NPDB,再次下发短信时可根据本地NPDB路由参数选择下发网络。 2.出台配套管制措施化解“签约捆绑问题”
建议政府监管机构参考其他国家、地区的通行做法,明确用户与携出方解约的规则,并加强对用户解约申诉的处理力度。初期可考虑采取“补偿解约”模式,用户向携出运营商缴纳“解约补偿金”后即可办理号码携带业务。“解约补偿金”的额度可由监管机构出台整体原则,并责成各运营企业限期完成设定、备案,不允许运营商设置过高的解约门槛。
3.出台针对NP业务的网间结算修订标准
如前所述,NP业务在当前试验模式下,存在网间路由迂回的问题,其主要问题集中在固网呼叫移动网NP用户、点对点短信发送NP用户上。如维持现有网间结算标准不变,号码拥有网络承担了NP查询和路由转接的网络开销,但未得到任何结算收益。建议政府监管机构适时在现有网间结算标准上进行修订,适度减免携出运营商转接过网时的网间结算费率。
5另类思考———变通化、过渡化的监管政策建议
号码携带业务的推进,本质上是为了使用户能够更方便的获取自己需要的电信业务,消除因转网造成号码改变带来的不便,以达到优化市场竞争结构的目的。现阶段,在网络改造方案、配套监管政策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强推号码携带业务,势必给通信行业带来新的不安定因素。从这个角度看,国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适时推出过渡性、变通性的监管政策,以现有的电信业务进行优化组合,实现号码携带的部分功能:
1.取消“网间呼叫转移”网内外差别定价,并进行资费上限管制;
2.制定“网间短信转移”国家标准,并推进网络改造和业务普及;
将上述两项措施进行组合,即可从技术上和逻辑上很好的解决了用户保留原号码这一需求,部分的实现号码携带的业务功能。在本文中我们将其称之为“号码转移”业务,其优点有五:
1.网络改造难度低。“呼叫转移”是已有的电信业务,无需设备改造。“短信转移”受GSM规范限制,尚无国际统一标准,但国内各运营商均已制定了企业内部标准并实现了商用。在这一问题上,监管机构仅需制定国标,并统一推进网络改及即可。相较于NP业务所需的整个通信网络的大规模改造,其成本相对非常低;
2.政府管制成本低。资费“上限管制”已实施于国内基础电信业务定价规范,取消网间呼叫转移的网内外差别定价,仅需监管机构出台专项管制措施即可,现有网间结算规则亦可不做调整。相对于号码携带所涉及的大量政府管制成本投入,几可忽略;
3.转网风险低。“号码转移”不会带来号码携带有可能出现的服务真空期、行业短信等风险,即使未來号码携带全面商用后,号码转移亦能够作为号码携带的很好补充。
4.转网方式灵活。“号码转移”业务可等同于电信企业开放的增值业务,因此用户可以随时办理、或取消号码转移业务,也可分别使用呼叫转移和短信转移业务。相比号码携带受理流程中120天“反复携带冷冻期”的设置更人性化。
5.“短信转移”可与“号码携带”在短信转发功能改造方案上取得一致,可为号码携带业务全面推广做良好铺垫。
因此,如可实施“号码转移”作为号码携带的过渡性、变通性业务,其将以极低的网络改造成本实现号码携带五成的功能,性价比极高。
结束语
当前我国号码携带业务的全面商用已是“箭在弦上”,号码携带被政府监管机构和广大消费者寄予了太多的期望。在我国当前移动通信市场格局严重失衡的格局下,政府监管机构对号码携带业务的管控力度、网络改造方案的可用性和用户消费心理的成熟度将极大的影响其最终效果。处在当前这一历史阶段,本文希望通过粗浅的论述和建议,能够引发监管机构、电信运营商和消费者更冷静和更深层次的思考,同时也希望我国的号码携带业务能够实现稳步、成功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