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判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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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因其专业性往往要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本文应用实证判例分析方法,调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6年度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南京、杭州、广州、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共203份医疗损纠纷害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研究医疗损害鉴定的概况,得出实践中法官和当事人鉴定依赖的现象,未遵循“同行鉴定”的原则,法官采信鉴定意见存在的不足,调解率低等问题。对此提供完善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建议,以及借鉴邻国日本经验,提高目前我国法官对鉴定意见审查能力的可行性措施。
  关键词 医疗损害 鉴定 判例 实证研究 裁判文书
  作者简介:陈小源,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医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71
  医疗损害是世界性的问题 ,近几年我国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医患矛盾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司法途径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寻常做法,由于医学科学知识专业性强而开展鉴定来辅助法官审理案件。
  《侵权责任法》统一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二元化的法律适用,但没有解决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二元化问题。除此之外,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不足需要探讨。本文尝试调查和研究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203例此类民事判决书,探讨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基本情况,为第三方了解医疗责任纠纷现状提供途径,为立法者提供立法参考,为改善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提供建议。
  一、资料和方法
  (一)研究对象
  1.纳入标准
  (1)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南京、杭州、广州、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医疗损害案件;(2)结案时间限定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的判决;(3)关键词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排除标准
  (1)案由不符合要求的案例;(2)结案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案例;(3)不属于上述几所法院管辖的案例。
  根据以上的纳入标准和排除标准,共检索出203例,其中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51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55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4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2例、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31例。(检索时间为2017年2月1日)。
  (二)研究内容
  本文采取实证与理论相结合的方法,研究按上述要求检索出的203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医疗损害鉴定的数量及比例、鉴定责任承担情况、法官采信和审查鉴定意见的情况等。
  (三)研究方法
  实证案例分析方法:调查、研究、通读、统计检索出来的每一份判决书,录入2013版本Excel软件并对数据进行汇编整理和统计分析。
  比较分析法:第一,对比调查所涉及五地法院医疗损害案件鉴定情况、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等方面的异同;第二,对比我国与日本法官在鉴定意见审查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文献研究方法:利用学校图书馆和网络资源收集中外文献进行分析,站在前人的基础上增强本文的厚度和可信度。
  (四)国外研究经验
  在英美法系,对于专业技术案件,采取专家鉴定人制度。由于当事人主义的影响,专家鉴定人的启动权赋予双方当事人,鉴定人的资格比较宽松,没有固定的标准,只要在某个特定领域有丰富经验或知名度高,得到法官认可。但是专家证人非常重要,乃至影响案件结果。因此法官对专家证言的采信非常严格,双方专家证人需要出庭陈述,接受交叉询问等。有的法院也建立专家证人库,其中立性更加得到认可,但是情况并不多。因此,我们应该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增强法庭的抗辩性,加强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评价能力。
  大陆法系鉴定制度是法定制度,对鉴定人实行较为严格的管理。例如,鉴定人的启动权在法院,鉴定人实行回避制度,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性,鉴定人准入资格较为严格。本文主要借鉴了邻国日本医疗诉讼改革的经验。日本在上世纪末才完成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理论构建,本世纪初才开始医疗诉讼事务问题,事务问题主要是法官对鉴定结论做出证据性评价问题、医疗鉴定人专业性问题以及鉴定人选任难问题。改革中对我们有借鉴的制度例如:设立专门法庭配以专家委员会做审判顾问、采取多人鉴定法等。因此,日本在最近的十几年才完成医疗诉讼改革,我们医疗诉讼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与日本过去面临的问题极为相似,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二、结果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数量及比例
  在2016年五地的203个纠纷案件中,有161件(占79.31%)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仅42件(20.69%)未实施鉴定或未记载,鉴定比例较高。其中,单纯司法鉴定的案件有55件,单纯医学会鉴定的案件有78件,有28 件进行了双重鉴定。无鉴定或无记载的有42件(占20.7%)如表1所示:
  (二)医疗损害鉴定责任承担情况
  对上海、南京、杭州、广州、合肥5地中级人民法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责任承担情况进行分析,如表2所示,在203个案件中,单纯醫学会参与鉴定的案件有78件,占38.4%,鉴定为无责任的案件有40件,占51.3%,所占比例最大,其次为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占19.2%和15.4%,而鉴定结果为完全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比例最少,可知鉴定意见偏向医方。单纯法医司法鉴定的有55件,占27.1%,鉴定结果为主要责任的案件有18件,占32.7%,所占比例最大,其次为次要责任,无责任、轻微责任的案件较少,可知鉴定意见偏向患方。双重鉴定案件有28件,占13.8%,鉴定结果为无责任的案件有9件,占32.1%,所占比例最大,其次为次要责任,8件占28.6%,可知鉴定意见偏向医方。未鉴定的有42件,占20.7%。而从总体上看,203例案件中,鉴定结果为无责任的有55件,占27.1%,所占比例最大,其次为次要责任,39件占19.2%,主要责任的31件占15.3和轻微责任的22例占10.8%,完全责任、同等责任最少,有1例和7例。因此,分析可知5地方的鉴定意见总体上坚持“同行鉴定”原则,但结果偏向医方,单纯法医司法鉴定的案件,鉴定意见偏向患方。   (1) 提高法官对鉴定意见审查能力是一个过程。某研究“日本对鉴定结论评价”的学者也提出法官评价能力的养成非一日之功,其提出了日本法官对鉴定意见审查能力的过程:“从1975年某判决得出:诉讼中的因果关系不同于科学自然证明,应按照经验法则综合考察全部证据。从1997年某判决得出:对鉴定意见以及鉴定人证言内容作出了详细论证,并对上述疑点作出了回答。从1999年某判决得出:不仅对鉴定意见以及鉴定人证言内容作出了详细论证,并且通过对大量间接事实分析,运用经验法则对争点作出了法律判断。从2000年某一判决得出:该判决对医学鉴定结论的评价技术已经趋于成熟。不仅对鉴定意见,而且对私人鉴定的意见书都逐一作出了分析论证。” 由此看出日本法院最初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判断上也是无奈照搬医学鉴定结论,这种做法受到诟病后逐渐开始理论研究,至今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因此,面对医学专业知识的更深更广的发展趋势,我们应该加大法官对鉴定意见审查能力方面的理论研究,逐渐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统一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最高院及时更新医疗损害鉴定案件的指导案例。
  (2) 从日本专家委员会制度上得到启示: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日本的专家委员会制度是指:“为解决法官专业知识不足问题,聘请有专业知识的法院的顾问参与诉讼全部程序的专家委员会制度。法院鉴于整理争点以及整理证据需要、法院鉴于证据调查之需要、法庭对询问证人以及当事人本人或对鉴定人质证、法院劝说和解时候需请专家委员的,可以请专家委员参与。” 由此看出日本的专家委员会制度根据需要,可以参与诉讼的全过程。不同于日本专家委员会制度的是,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阶段具有限性,只能出现法庭的调查阶段;参与诉讼具有被动性,只能在对方提出鉴定意见的时候才能参与案件中对鉴定意见的专门问题提出意见;日本的委员会制度具有较高的中立性,独立于法院和当事人,而我国的专家辅助人相当于当事人的陈述,给出的意见偏向申请人,中立性不明显。但是通过对比发现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与日本的专家委员会制度具有极大的相似程度,具体而言:首先,来源相似:均需要聘请才参与具体的案件中,日本的专家委员会制度是法院聘请,费用上国家提供经费补助,而我国的专家辅助人是当事人自己自费聘请;其次,作用相似:均是對专门的问题提供意见,弥补法官对专业问题的审判能力不足;再者,性质相似:均不是法定证据之一;日本的专家委员会制度是相当于法官和当事人的“助手”,而我国的专家辅助人相当于当事人的陈述。最后,主体相似:均是某一领域丰富经验专家。
  日本的专家委员会制度对弥补法官审判能力的不足以及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明显的作用,笔者认为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具有巨大的挖掘空间,首先,当事人双方均可以聘请各自的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的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鉴定材料或者依据提出意见,让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质证,较好弥补患方对专业知识的不对称问题,法官也获得对鉴定意见等过程的解读与描述。其次,双方的专家辅助人可以扩展到参与诉讼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法庭调查阶段,这个优势是很明显的,例如在双方当事人都可委托鉴定人鉴定的情况之下,法官面对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难以取舍往往选择重新鉴定,这样就造成重复鉴定、多次鉴定、久鉴不决等现象,会导致诉讼效率严重底下。如果专家辅助人在庭前会议阶段就参与进来对选择鉴定人鉴定达成共识,诉讼效率会大大提高。最后,增加专家辅助人的职能,在医疗损害案件中专家辅助人不仅可对鉴定意见提供建议,还可以发挥对医疗损害案件的中争议的焦点、证据的审查排除、和解调解过程的中赔偿款额的确定等提供意见。
  2.现阶段提高法官对鉴定意见审查能力的具体措施
  建立统一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审判庭或培养专门法官。在医疗纠纷常发地区,向法院起诉医疗诉讼较多的地区设立专门法庭,或在医疗诉讼案件数量较少的地区设立专门法官或法官小组,以提高专业服务能力。
  最高院及时发布医疗损害鉴定案件的指导性案例。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对提高基层法院审查鉴定意见的能力的作用最具有直接现实性。至今最高院已发布了16批87个指导性案例,但是目前还没有医疗损害鉴定方面的案件,需要及时发布。
  吸收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临床经验丰富知识的人才充当陪审员。通过分析可知,人民陪审员参与医疗损害案件的审判还是有待完善,特别是丰富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的人才。巧用和完善设计可以发挥原本制度带来的优势。
  最后,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需要质证来实现,前面已经分析,法官存在唯鉴定意见是从的问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就基本上完全取决于鉴定人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了 ,因此要从改善鉴定人出庭制度着手,例如统一职前培训,提高出庭作证意识、完善法律规范,保障鉴定享有鉴定权利的同时规范其不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此外,有学者提出:建议考虑探索远程质证的方式,如视频通话、QQ等工具在线质证以节约鉴定人的时间,提高鉴定人的积极性。
  (三)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减少法官和当事人的鉴定依赖
  促进医疗损害案件的调解解决,不仅使医患双方免遭长期的诉讼流程,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调解作为一种有效化解纠纷的途径也可以适用于医疗纠纷案件中。虽然增加调解率不是解决鉴定依赖的根本之策,但是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这种现状。在调查中发现司法实践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极其罕见,几乎为零。而实施鉴定的案件则达到100%。原因分析: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专业性强,调节结案患方常常认为得不到最大的赔偿。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导致协商困难。但是,法庭促进当事人调解在程序上能缓和医疗纠纷何乐而不为。
  注释:
  刘秋苏、曹杰.医患纠纷案件增多原因及对策.法律与医学杂志.2016,13(3).161-164.
  刘兰秋、赵然.我国医疗诉讼鉴定制度实证研究——基于北京市三级法院司法文书的分析.证据科学.2015,23(2).224-238.   陈小嫦.基本原则视角下的医疗损害鉴定改革.江西社会科学.2014(3).165-171.
  陈小嫦.侵权责任法背景下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改革研究.证据科学.2013,21(2).185-198.
  双重鉴定是指第1次为法医司法鉴定或医学会鉴定,第2次由于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进行医学会鉴定或者法医司法鉴定,从而一个案件有两次鉴定主体不同但是结果仅采纳其中一个鉴定结论的鉴定。下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如:“本案原审法院依曾€住⑽虁咨昵耄猩虾J谐つ窖Щ帷⑸虾J幸窖Щ岫员酒鹗鹿式幸搅扑鸷ǎǔ绦蚝戏ǎń崧劬哂惺率涤敕梢谰荩淮嬖谛枰匦录ǖ那樾巍G疑虾R窖Щ嵋丫蜕纤呷朔教岢龅囊煲橐浴逗沸问阶鞒龃鸶础T蠓ㄔ阂谰莞眉ㄒ饧啡纤奈逦逡皆憾栽鴢住⑽虁椎乃鹗С械?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如:“根据南京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一审认定南京市第一医院医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不当,本院根据医方的过错程度和对患者刘€讇姿劳龅挠跋煲蛩兀髡暇┦械谝灰皆河Τ械5呐獬ピ鹑挝?0%。”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如:“本院认为,医学是一门自然科学,医疗过程具有探索性、专业性,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须借助于医学专家结合专业知识做出综合评判。浙江医鉴(2015)43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系由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程序合法,且上诉人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上述鉴定结论的相应证据,本院对上述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对上诉人关于重新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如:“根据上述分析论证和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本院认为,原判经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后,酌定广东省人民医院在本起医案中的责任比例为20%,定性准确,划分责任比例恰当,应予维持。秦某乙、区某甲上诉要求认定医方承担80%的主要责任,广东省人民医院上诉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均缺乏足够的理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如:“该鉴定程序合法,依據充分,内容真实。上诉人虽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且认为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是其不配合省立儿童医院治疗所造成,但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其对该鉴定结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邱实、邓世雄.各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医学与哲学.2010,31(5).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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