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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主要讨论如何使收入的分配达到一种总体上的均衡,“应得”是分配正义研究的核心概念。斯密茨认为,应得是指人们应该得到其所应得,应得的基础是个人努力、绩效表现以及在竞争中的卓越行为,甚至是个人的天赋。罗尔斯则通过提出正义体系下的合法期望的概念来建立其正义理论,即只要个人和团体参与了正义的安排,他们就拥有了由公认的规则所规定的相互之间的权利要求。他们如果完成了现存制度所鼓励的事情,他们就获得了某些权利,而且正义的分配份额尊重这些权利。文章从伦理学讨论一般主题出发,通过对比罗尔斯与斯密茨在应得问题上的不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