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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混合模式界定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其划分在当时曾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这部法律在一些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暴露无疑,已经很难适应当今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笔者从其受案范围的角度来分析这部法律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