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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范围,构建了新的不起诉制度体系。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不符合起诉条件和没有起诉必要的三种情形的不起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符合起诉条件的两种情形的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准确适用不起诉的不同规定,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重构;问题探讨
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终止诉讼而不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保留和完善以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为前提的不起诉规定的同时,将符合起诉条件的特定犯罪嫌疑人和特定案件,也纳入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范围,构建了新的不起诉制度体系。本文拟对重构后的不起诉制度,从其体系、适用、法律救济和相互转化等方面作粗浅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不起诉制度的重构体系
(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的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
指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是指发生的犯罪并非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不是犯罪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具备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六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相对不起诉
指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
指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立的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
1.附条件不起诉
指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
指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不起诉制度的具体适用
(一)不起诉的适用对象
不起诉制度体系中,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都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对象,即犯罪嫌疑人无论性别、年龄等个人因素,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均可作不起诉决定。换言之,上述四种不起诉的适用对象都是普通对象。作为附条件不起诉,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其适用对象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成年人犯罪则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不起诉的适用案件
在适用案件范围上,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刑法》规定的各类案件,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类犯罪行为。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未年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和除渎职以外的过失犯罪案件,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案件范围同上。
(三)不起诉的适用排除
关于不起诉的适用排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均没有规定不适用的情形。但对于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即对该类案件,同样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
三、不起诉制度的救济机制
(一)公安机关的申请复议、复核权
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而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于当事人和解案件所作的不起诉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公安机关复议、复核做出规定,应当视为对此类案件公安机关不宜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从立法原意分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旨在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节约诉讼成本。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和解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做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不利于案件的及时结案,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的复议、复核权。
(二)被害人的申诉权、起诉权
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而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于当事人和解案件所作的不起诉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被害人申诉做出规定,应当视为对此类案件被害人无权申诉或自行向法院起诉。分析立法原意,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和解案件所作的不起诉决定,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和解。被害人出于自愿,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赔偿、道歉,与犯罪嫌疑人和解,应视为一定程度上放弃了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权利。因此,对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出的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再享有申诉权和自行起诉权。当然,为避免引发新的矛盾,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做出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向被害人说明理由,征得被害人的同意。对被害人不同意不起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
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被不起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按照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被不起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犯罪,可以向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起诉的决定。根据该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附条件不起诉,不享有申诉权,而是依法享有异议权,其异议权行使的结果直接导致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这与普通程序中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从权利的行使到引发的结果都截然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应高度关注。而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于当事人和解案件所作的不起诉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被不起诉人申诉或异议做出规定,应当视为对此类案件被不起诉人无权申诉或提出异议,其立法原意不言自明,本文不再赘述。
四、不起诉适用的相互转化
(一)存疑不起诉向起诉的转化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依法终止刑事诉讼的诉讼活动,其结果导致刑事诉讼的终结或中止。存疑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所做出的一种不起诉决定,其法律后果是中止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而非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等终结诉讼程序的后果。因此,存疑不起诉决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起诉决定转化。具体而言,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尽管侦察机关已经不再主动收集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证据,但如果通过一定途径获取了被不起诉人犯罪的充分证据,如被不起诉人因涉嫌其他犯罪,在诉讼期间交待了其原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或他人提供了被不起诉人犯罪的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符合起诉条件的,侦察机关应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存疑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附条件不起诉向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的转化
附条件不起诉和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种不同情形的不起诉,前者存在六个月至一年的考验期,并存在向起诉转化的可能,后者则直接终结诉讼,因此后者的效力应大于前者。在一定条件下,附条件不起诉可以转化为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或者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同时适用特别程序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上述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如果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依法和解,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再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附条件不起诉与起诉的互相转化
在一定条件下,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可以转化为起诉决定,起诉决定也可以转化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遇到以下两种情况,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可以转化为起诉决定。其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做出起诉的决定。其二,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刑事诉讼期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与被害人和解,符合法律规定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决定可以向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转化。如前所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或者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同时适用特别程序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依法和解,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的,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重构;问题探讨
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终止诉讼而不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保留和完善以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为前提的不起诉规定的同时,将符合起诉条件的特定犯罪嫌疑人和特定案件,也纳入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范围,构建了新的不起诉制度体系。本文拟对重构后的不起诉制度,从其体系、适用、法律救济和相互转化等方面作粗浅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不起诉制度的重构体系
(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的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
指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是指发生的犯罪并非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不是犯罪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具备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六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相对不起诉
指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
指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立的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
1.附条件不起诉
指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
指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不起诉制度的具体适用
(一)不起诉的适用对象
不起诉制度体系中,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都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对象,即犯罪嫌疑人无论性别、年龄等个人因素,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均可作不起诉决定。换言之,上述四种不起诉的适用对象都是普通对象。作为附条件不起诉,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其适用对象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成年人犯罪则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不起诉的适用案件
在适用案件范围上,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刑法》规定的各类案件,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类犯罪行为。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未年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和除渎职以外的过失犯罪案件,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案件范围同上。
(三)不起诉的适用排除
关于不起诉的适用排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均没有规定不适用的情形。但对于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即对该类案件,同样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
三、不起诉制度的救济机制
(一)公安机关的申请复议、复核权
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而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于当事人和解案件所作的不起诉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公安机关复议、复核做出规定,应当视为对此类案件公安机关不宜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从立法原意分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旨在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节约诉讼成本。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和解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做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不利于案件的及时结案,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的复议、复核权。
(二)被害人的申诉权、起诉权
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而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于当事人和解案件所作的不起诉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被害人申诉做出规定,应当视为对此类案件被害人无权申诉或自行向法院起诉。分析立法原意,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和解案件所作的不起诉决定,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和解。被害人出于自愿,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赔偿、道歉,与犯罪嫌疑人和解,应视为一定程度上放弃了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权利。因此,对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出的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再享有申诉权和自行起诉权。当然,为避免引发新的矛盾,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做出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向被害人说明理由,征得被害人的同意。对被害人不同意不起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
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被不起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按照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被不起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犯罪,可以向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起诉的决定。根据该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附条件不起诉,不享有申诉权,而是依法享有异议权,其异议权行使的结果直接导致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这与普通程序中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从权利的行使到引发的结果都截然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应高度关注。而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于当事人和解案件所作的不起诉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被不起诉人申诉或异议做出规定,应当视为对此类案件被不起诉人无权申诉或提出异议,其立法原意不言自明,本文不再赘述。
四、不起诉适用的相互转化
(一)存疑不起诉向起诉的转化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依法终止刑事诉讼的诉讼活动,其结果导致刑事诉讼的终结或中止。存疑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所做出的一种不起诉决定,其法律后果是中止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而非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等终结诉讼程序的后果。因此,存疑不起诉决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起诉决定转化。具体而言,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尽管侦察机关已经不再主动收集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证据,但如果通过一定途径获取了被不起诉人犯罪的充分证据,如被不起诉人因涉嫌其他犯罪,在诉讼期间交待了其原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或他人提供了被不起诉人犯罪的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符合起诉条件的,侦察机关应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存疑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附条件不起诉向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的转化
附条件不起诉和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种不同情形的不起诉,前者存在六个月至一年的考验期,并存在向起诉转化的可能,后者则直接终结诉讼,因此后者的效力应大于前者。在一定条件下,附条件不起诉可以转化为当事人和解的不起诉。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或者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同时适用特别程序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上述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如果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依法和解,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再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附条件不起诉与起诉的互相转化
在一定条件下,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可以转化为起诉决定,起诉决定也可以转化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遇到以下两种情况,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可以转化为起诉决定。其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做出起诉的决定。其二,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刑事诉讼期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与被害人和解,符合法律规定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决定可以向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转化。如前所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或者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同时适用特别程序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依法和解,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的,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