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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组织自行承担其程序违法责任,既是顺应强化受委托组织责任意识的必然要求,也是基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效考量。受委托组织仅对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程序规定的行为承担程序责任,且其所应承担的程序违法责任有行政责任与合同责任之别。构建受委托组织程序责任追究机制是合理制约受委托组织的行政行为,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