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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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国家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这给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提出新的要求。本文回顾了司法考试给独立学院法律人才培养带来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冲击,并以调整后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契机,重新审视了独立学院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即应从教学理论、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三个方面进行改革,以实现独立学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
  [关键词]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独立学院;应用型法律人才
  [中图分类号]G9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9 — 0080 — 02
  2015年12月,备受关注的司法考试改革尘埃落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并明确法律职业人员的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等相关规定,其中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虽然普通高等学校2017届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2016年司法考试,但是根据该意见规定,有可能从2017年后,尚未取得法学类本科学历的在校应届生将无法报考。在这一大背景下,如何重新定位并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将是今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转型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以调整前的司法考试制度积极评价独立学院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
  自2008年司法部允许在校学生报考司法考试后,独立学院开始对法律人才培养与司法考试接轨的教学探索,积极推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进。经过几年教学改革实践,不难发现司法考试对现有的独立学院法学教学及应用型人才培养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教学目标的制定上,紧扣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定位。培养目标问题就是培养什么人的问题, 〔1〕独立学院因自身特点决定其法学本科教学目标应与其他普通高等院校有所区别,即以培养适合我国法治进程的具有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技能的法律应用型人才为教学目标。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促进了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型发展。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通法理、知法条、懂实操的法律职业人员,而独立学院以学生具备应对司法考试的综合素质和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为目标,恰好契合此目的。
  其次,教学内容的设置上,突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侧重点。司法考试考查的内容十分广泛,但分值主要分布在民法、刑法等几大学科中,特别是第四卷的内容越来越偏向考查案例分析。为了顺应司法考试,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也适时进行调整。以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为例,法学专业课程教学内容安排或价值取向上强调应用性,在课程设置上,除了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核心课程外,还开设司法考试培训课程,有针对性地加强司法考试学科的建设,此外还调整课程教学安排,增加课堂实训学时,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实务活动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和各种技能。
  第三,教学方法的运用上,围绕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司法考试作为选拔职业法律人的考试,其所考察的内容必然是具有实务性、操作性的。〔2〕传统的教学方法已然不能满足对法律应用能力的构建。以漓江学院为例,法学教学从单一的课堂讲授式到师生互动式,再到由聘请的法律实务界人士进入课堂讲授、参与实训指导等多形式的授课方式,使学生在学习课本理论知识的同时,能亲身体会到案件办理过程的乐趣和困难,如法律文书的写作、法律程序的适用等。改革教学方法,全方位的培养具备法律理论、法律实务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师资队伍的构成上,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就决定了法学教学工作者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教学能力。司法考试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必经环节,同时也是检验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质量的评价标准。以漓江学院为例,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学教师人数占达50%,担任如模拟法庭等法学实训课程教学的教师均具备一定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教师教育背景的多样化、教师工作经历的复杂化,有利于构建合理的法学师资队伍,从而更有利于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
  二、以调整后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消极评价独立学院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调整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给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以往围绕司法考试开展教学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无法适应新形势。
  首先,在实现教学目标的过程中,追求功利主义目的。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资格的前提,基于司法实务和自身的现实情况,以漓江学院为例,在校法学专业学生报考司法考试的积极性很高,从大三第一学期,有些学生甚至从大二第二学期开始以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教材为主自学或复习,法学课堂变成了司法考试培训课堂;法学教师对此也持宽松态度,长期以往影响法学本科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这种脱离常规法学课堂学习的现象,导致学生只追求一次考试的成功,而忽视传统法学深厚的法理基础的探索,〔3〕不利于学生今后的法律职业发展。
  其次,在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重走应试教育老路。历年司法考试的题目极大丰富了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简化了法学的课堂教学,也简化了法学科目的考核。打着备战司法考试的旗号,司法考试的大纲变成法学教学大纲,司法考试的重点变成法学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法学理论知识的讲解变成司法考试知识点的讲解,案例的分析讨论变成司法考试选择题或卷四题目的分析讨论。长期以往使得法学教育走上应试教育的老路,不利于加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也加剧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脱节的现象。
  最后,在检验教学成果的过程中,效果偏离预期设想。司法考试毕竟是一种传统考试,离不开法条的识记背诵,离不开考试技能的掌握。为了通过司法考试,学生必然会大面积地放弃理论志趣,选择应付考试的务实作风,使学院式法学教育“空洞化”。〔4〕这样造就出来的学生对法律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学生虽然能记住很多法律条文,但不理解法律制定的意义,只知僵硬地套用法律,但又缺乏法理支撑,直接影响其处理法律实务的应变能力。可见,司法考试是一把双刃剑,运用不当,就会使法学教育背离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轨道。   三、以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重新审视独立学院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第一,以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契机,转变教学理念,正确认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导向作用。正如前所述,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有着双重影响。首先,要充分发挥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积极作用,而不能高度的依赖考试所带来的“蝴蝶效应”。一般认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基本的法学理论素养;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正确的法律思维;高尚的职业道德;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包括案件事实调查推理能力、文书写作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等)。〔5〕显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其次,独立学院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时,不应以牺牲法律理论知识教育为代价,应以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平台,建立法学理论知识教育与法学实践教学之间的良性互动,真正培育出能满足法律职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以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契机,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完善课程设置,突出法律实务性教育。人才培养方案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所制定的实施人才培养活动的具体方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上应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上应增加实践性教学内容或学时的比重。首先,在法学课程科目设置上,应当加入司法文书写作、司法口才辩论技巧、法律职业伦理等科目,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除了应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外,非诉领域如今也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另一突破口,以漓江学院为例,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开设经济学、金融学等经济类课程,培养既精通法律又掌握经济基础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其次,在法学课程内容安排上,适当压缩纯理论授课学时,加大实践学时的比重,同时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进行教学,使学生将法理知识与法律应用、案件分析的技能有效的结合起来。通过优化现有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模块设置,以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平台,整合基础课程、专业课程、选修课程,以构建因材施教的独立学院本科法学教学课程体系。
  第三,以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契机,合作办学,优化师资结构,提高教学队伍的实践性教学水平。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对独立学院法学教师的业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除了具备高深的法律理论知识外,还应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首先,培养“双师型”教师,鼓励法学教师兼职律师业务,充分参与司法实践。法律技能的习得通常是通过“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实现,因此具有从业经验的教师,在理论授课中可以把生硬的法律条文和深奥的法律理论通俗易懂的传授给学生。其次,鼓励合作办学,即采用与律所合作的模式,聘请律师到学院授课。让律师参与到法学教学中,承担实践性强的科目教学任务,或者采用订单培养模式,由律师带学生的方式,使学生参与一些非诉业务,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通过合作办学,以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平台,增加法学师资队伍中“双师型”教师的比重,以构建具备强大实践教学能力的师资梯队。
  综上,改革后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无疑给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带来了新的冲击,但也带来了新的希望。开阔教育思路,拓宽教学渠道,创新教学模式,以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契机,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参 考 文 献〕
  〔1〕黄共兴,等.基于司法考试的法学教学改革探析——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为例〔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02):117.
  〔2〕贵静.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的影响与应对〔J〕.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13,(04):116.
  〔3〕佘艺颖.司法考试背景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进与实施〔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4,(09):56.
  〔4〕何勤华,陈灵海.统一司法考试后的法学教育〔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01):5.
  〔5〕李建伟,夏敏.正确发挥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导向性作用〔J〕.中国司法,2009,(01):97.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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