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因离婚而导致的探望权纠纷也与日俱增。2001年新《婚姻法》第38条为改变这种现状,对探望权问题首次做了立法规定,为解决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进步。但在这一过程中,婚姻法对探望权价值、性质、主体等规定的狭隘,以及执行难的矛盾也逐渐暴露,这些问题使现行的探望权制度如运转失灵的机器,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不利于家庭和谐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