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技术(六) 六、对盗窃公共财产和国家财产罪行的揭露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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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以据为己有为目的对财产的非法侵占,这种行为被认为是盗窃。从侦查的观点来看,盗窃最本质的分类有两种:1.由有权管理被窃财产的人作案(职务上的盗窃);2.局外人作案。职务上的盗窃,就是利用职务上的地位作案并且通常进行得极其隐蔽。因此,侦查的主要任务就在于发现盗窃的事实和盗窃的手段,然后查明有罪的人就不困难了。他们大都是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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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也享有侦查权。该法接着在第73条中说:"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第78条第1款中又继续说:"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我们的疑问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进行勘验、检查,难道也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进行侦查实验也必须经公安局
<正> 据统计,我国已与130多个国家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作为一个开放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建议增设妨害国交罪。早在六十代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1969年签定的《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和1975年的《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公约》中,都规定接受国对派遣国的外交人员、大使管、领事管、特别使团和有关国际组织等的保护。1973年在纽约开放签字的《关下防止和惩处侵
<正> 一九七五年,赫尔辛基《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最后文件》的通过,以及后来引用此文件作为国际承诺的根据等情况,引起了如下问题:各国缔结国际协定,但并不企图使它对缔约各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该种协定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呢?就赫尔辛基最后文件而言,三十五个国家的首脑和共他"高级代表",在最后一段中声明"他们决定依照以上文本所包含的条款行动"之后,在共有六十个印张的文本上签了字。在最后条款中的另一段,请求芬
<正> 活动,照通常的理解,就是人对周围世界积极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共内容是对客观世界的改变和变革。人们的活动各种各样,然而,可以将它们归纳为四个基本的互相作用的种类:变革活动,认识活动,有价值有目标的活动和联络(交往)活动。我们认为,人们的犯罪活动并不是人们某种补充性第五种积极活动,而是一种正常活动的歪曲,或者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变革活动首先表现在生产劳动、社会组织工作,以及在精神和物质生活上对人的改造(例如,医生、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活动即是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揭示了人的
<正> 一、正当防卫特卡钦科根据现行苏俄刑法典第13条规定,认为正当防卫的定义,应该是:"为了防卫被法律保护的苏维埃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人格及其权利,免受侵害者正在进行的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不法侵害,而加以反击的一种合法行为。但是,防卫不得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
<正> 前言荷兰和其他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一样,未曾制定过任何有关外国投资的特殊法律,只有一些零散的条文,而没有投资法,因此不能说明外国投资的引进和建立,以及对外国投资者所提供的便利和保证。外国投资者的有利条件应"间接地"由荷兰的经济、法律和政治情况所决定。外国
<正> 一九六九年四月十九日颁布、一九七○年一月一日生效的波兰刑法典取代了一九三二年的刑法典。它对处理犯罪的方法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主要有:1.诉讼程序的有条件中止(刑法典第27—29条);2.自由刑的期限(刑法典第30条第1款第2项,第33—35条);
<正> 刑事责任客观和主观依据的相互关系正确断定刑事责任客观和主观(个人)相互关系的依据,对于刑法的发展前景具有重要的意义。有人认为,刑事责任的依据,只是行为、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本身,而任
<正>案件现场是最重要的证据的来源。通常、最先在现场的都是公民:受害人,目睹人,发现犯罪后果(尸体、撬门、火灾、物质财富丢失、售货员骗人等等)的人。民警人员和侦查员赶到现场,只是在得到实施犯罪行为的消息之后。因此,公民在发现犯罪行为最初时刻的态
<正> 鉴于联邦德国当时对劳动力的客观需求和迫于劳动人民对受教育的渴望,政府于1971年通过了《联邦教育促进法》。此法对普通学校和职业学校的附加班(有权进入高等学校的学习)的学生和高等学校的学生规定了国家补助金。补助金的数额是根据受教育所需的最低生活费和个人开支而定的(考虑到父母的收入或夫妇的收入)。联邦德国进步的社会人士认为,这个法对社会保障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来说,虽然离所希望的要求筒远,但已迈出了可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