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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有窥探他人隐私的好奇心,同时,传媒基于公众趣味,会向公众提供艺人或者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隐私。因此,隐私成为架构传媒与公众之间的一座桥梁。这座桥梁的存在,致使传媒不断去挖掘更广泛更深刻的隐私问题,但从现今的情况来看,这样做的后果不是为传媒赢得更好的声誉,而是造成部分公众对传媒的质疑和反感。不论是2006年的“钟欣桐被偷拍事件”,2008年的“艳照门”事件,还是现今网络上日趋流行的“人肉搜索”都引起公众对媒介的极大不满。在此,笔者提出三个问题:传媒对隐私的挖掘会不会一直向深处走下去?法律规范在其发展过程中又起到怎样的作用?传媒及公众应如何应对?
在笔者看来,传媒对隐私挖掘的深入与否并非一个“是”或“非”字可以解决,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不过复杂过程也会遵循一定的规律,即S curve规律(S形曲线)。(如图1所示)。
传媒对隐私的挖掘并非无限度的,而是遵循一条特殊的曲线,即开始→高增长→高原期→回落。即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公众开始对隐私有兴趣,传媒适当配合公众兴趣,为其提供揭露隐私的图片和信息。这时,传媒挖掘隐私的发展进程是十分缓慢的,当公众与传媒之间互动的桥梁加固,再加上传媒商业化发展这些外界因素的刺激,传媒对隐私的挖掘开始呈高速增长期,现阶段的传媒应处在这样一个时期。这个时期的特点是,传媒在挖掘隐私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超越伦理与道德的现象,这些现象引起部分公众的不满以及对传媒的抗议,但这种抗议集中在少数人身上,大部分公众会抱着好奇心而非兴趣的想法去关注他人的隐私信息,比如说“艳照门事件”以及“钟欣桐被偷拍事件”,公众虽然反感,但大都会去关注,这也是传媒大肆传播此类信息的一个缘由。但是,传媒对公众隐私的挖掘不会无限制的延伸下去,因为虽然公众有窥探他人隐私的兴趣,但同时也有保护自身隐私的私心,一旦当传媒对隐私的挖掘到达了一定程度,或者引发大的争议性事件,波及一般公众或与其相关人士,公众对传媒的抵触以及反感情绪就会爆发,这时传媒不得不改变策略,降低对隐私的挖掘以适应公众的需求,因为从商业角度来讲,“公众是传媒的生命线”,没有了公众信任与支持,传媒便无法生存下去。但这种下降的趋势并不是尽头,也不是最终结果,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还会不停的出现S形曲线,只不过曲线的弯曲度和最高点不同而已。
在传媒对隐私挖掘的过程中,法律起到的最重要作用就是降低其发展速度以及削减其挖掘的深度,但并不能影响整个进程的发展,如曲线2所示(这里所说的法律是社会法律体系中关于隐私的界定,而非专门的针对性法例)。隐私的法律制度越完善,曲线的上升幅度就越慢,最高点也就越低,因此,如果要在事态的发展规律中用法律手段干涉的话,最重要的就是做到隐私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如果说法律是纵向降低隐私挖掘程度的方式,那么横向的限制因素又是什么,笔者认为横向的限制因素是推动传媒对隐私挖掘的发展进程,促使其尽快达到稳定的本质因素,即传媒操守与公众素养。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得知,隐私是架构传媒以及公众之间的桥梁,传媒对隐私的挖掘也是由它和公众共同造成的。传媒作为建构公众世界观的主要途径,如果为公众提供太多关于他人隐私的信息,就是使公众越来越“适应”这种信息,认为这种信息的出现是理所当然的,对它的接受和喜好也是符合大多数人兴趣的。根据传播学上所提到的“沉默的螺旋”理论,当公众对信息的接受程度越来越广泛,少数反对此类信息的声音就会像螺旋似的销声匿迹。因此,传媒在传播隐私信息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如果单纯把责任推到传媒身上,似乎有些不合适,因为传媒的信息为公众提供,公众需求是传媒对隐私挖掘的诱因和促进因素。传媒机构投“众”所好,迎合市民口味,只为在商业化的社会,为自己开条财路而已。
在此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解决传媒对隐私信息报道最重要的是提高公众素养,因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当人的知识和道德水平到达一定阶段,对精神方面的追求会相应增加,对违背伦理和道德信息会产生反感情绪。要解决公众素养问题,最佳手段是提高人文教育水平以及改变文化生态,尤其要利用社会、家庭以及传媒教育,在青少年中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教导他们尊重他人权利,尊重隐私。同时,传媒作为教育的一种重要方式,也要提升传媒操守,加强行业自律,这样才能避免政府立法规管传媒,维持传媒的独立与自由。对传媒来说,法律是最高层级的约束,只有当传媒做出引起民愤的过激举动,这种约束才会波及到自身,但是一旦限制性法律产生,必会对新闻自由与公正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为了维持媒介自由,传媒定要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操守。
参考文献
[1]Norm Goldstein, The associated press: stylebook and libel manua, The Associated Press, New York, 1998. 第292页
[2]夏历民:《香港隐私权保护制度给我们的启示>http://www.docin.com/p-5463838.html
[3]林曼颖、梁雪怡:《娱乐新闻背后的故事》, 《传媒多面体》,《大学月刊》, 2009年4月, 第90期, 第17-19页
[4]余若薇:《“八卦”新闻与职业道德底线》, 《明报》, 2006-11-14,第13页
(作者系香港中文大学新闻系硕士研究生)
在笔者看来,传媒对隐私挖掘的深入与否并非一个“是”或“非”字可以解决,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不过复杂过程也会遵循一定的规律,即S curve规律(S形曲线)。(如图1所示)。
传媒对隐私的挖掘并非无限度的,而是遵循一条特殊的曲线,即开始→高增长→高原期→回落。即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公众开始对隐私有兴趣,传媒适当配合公众兴趣,为其提供揭露隐私的图片和信息。这时,传媒挖掘隐私的发展进程是十分缓慢的,当公众与传媒之间互动的桥梁加固,再加上传媒商业化发展这些外界因素的刺激,传媒对隐私的挖掘开始呈高速增长期,现阶段的传媒应处在这样一个时期。这个时期的特点是,传媒在挖掘隐私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超越伦理与道德的现象,这些现象引起部分公众的不满以及对传媒的抗议,但这种抗议集中在少数人身上,大部分公众会抱着好奇心而非兴趣的想法去关注他人的隐私信息,比如说“艳照门事件”以及“钟欣桐被偷拍事件”,公众虽然反感,但大都会去关注,这也是传媒大肆传播此类信息的一个缘由。但是,传媒对公众隐私的挖掘不会无限制的延伸下去,因为虽然公众有窥探他人隐私的兴趣,但同时也有保护自身隐私的私心,一旦当传媒对隐私的挖掘到达了一定程度,或者引发大的争议性事件,波及一般公众或与其相关人士,公众对传媒的抵触以及反感情绪就会爆发,这时传媒不得不改变策略,降低对隐私的挖掘以适应公众的需求,因为从商业角度来讲,“公众是传媒的生命线”,没有了公众信任与支持,传媒便无法生存下去。但这种下降的趋势并不是尽头,也不是最终结果,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还会不停的出现S形曲线,只不过曲线的弯曲度和最高点不同而已。
在传媒对隐私挖掘的过程中,法律起到的最重要作用就是降低其发展速度以及削减其挖掘的深度,但并不能影响整个进程的发展,如曲线2所示(这里所说的法律是社会法律体系中关于隐私的界定,而非专门的针对性法例)。隐私的法律制度越完善,曲线的上升幅度就越慢,最高点也就越低,因此,如果要在事态的发展规律中用法律手段干涉的话,最重要的就是做到隐私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如果说法律是纵向降低隐私挖掘程度的方式,那么横向的限制因素又是什么,笔者认为横向的限制因素是推动传媒对隐私挖掘的发展进程,促使其尽快达到稳定的本质因素,即传媒操守与公众素养。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得知,隐私是架构传媒以及公众之间的桥梁,传媒对隐私的挖掘也是由它和公众共同造成的。传媒作为建构公众世界观的主要途径,如果为公众提供太多关于他人隐私的信息,就是使公众越来越“适应”这种信息,认为这种信息的出现是理所当然的,对它的接受和喜好也是符合大多数人兴趣的。根据传播学上所提到的“沉默的螺旋”理论,当公众对信息的接受程度越来越广泛,少数反对此类信息的声音就会像螺旋似的销声匿迹。因此,传媒在传播隐私信息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如果单纯把责任推到传媒身上,似乎有些不合适,因为传媒的信息为公众提供,公众需求是传媒对隐私挖掘的诱因和促进因素。传媒机构投“众”所好,迎合市民口味,只为在商业化的社会,为自己开条财路而已。
在此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解决传媒对隐私信息报道最重要的是提高公众素养,因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当人的知识和道德水平到达一定阶段,对精神方面的追求会相应增加,对违背伦理和道德信息会产生反感情绪。要解决公众素养问题,最佳手段是提高人文教育水平以及改变文化生态,尤其要利用社会、家庭以及传媒教育,在青少年中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教导他们尊重他人权利,尊重隐私。同时,传媒作为教育的一种重要方式,也要提升传媒操守,加强行业自律,这样才能避免政府立法规管传媒,维持传媒的独立与自由。对传媒来说,法律是最高层级的约束,只有当传媒做出引起民愤的过激举动,这种约束才会波及到自身,但是一旦限制性法律产生,必会对新闻自由与公正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为了维持媒介自由,传媒定要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操守。
参考文献
[1]Norm Goldstein, The associated press: stylebook and libel manua, The Associated Press, New York, 1998. 第292页
[2]夏历民:《香港隐私权保护制度给我们的启示>http://www.docin.com/p-5463838.html
[3]林曼颖、梁雪怡:《娱乐新闻背后的故事》, 《传媒多面体》,《大学月刊》, 2009年4月, 第90期, 第17-19页
[4]余若薇:《“八卦”新闻与职业道德底线》, 《明报》, 2006-11-14,第13页
(作者系香港中文大学新闻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