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朱令案,一桩发生在19年前的校园投毒案,最近一个多月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其受到的广泛关注度及其所激发的要求重启调查的民意压力,大大超过了当下发生的其他热点事件。尽管目前缺乏公开的直接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但众多网民已根据所了解的各方真假混杂信息,基于案情诸多疑点和相关人士蹊跷表现,通过常识判断和自由心证,认定朱令的同学兼室友孙某就是罪犯。
这些群情激愤的做法,也引起了不少人的非议,批评者直指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不利于法治精神的生长。连岳先生甚至严厉斥责此类行为“很低劣、很猥琐、很冷血”。相反,辩护者则认为,“无罪推定”仅仅是刑事司法审判的原则,民众就重大案件中谁是罪犯做出自己的认定,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若侵犯了相关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可。
怎么看待这一争论?到底哪一方说得更有道理?
朱令案件的事实因各种人为因素,已变得扑朔迷离。简单案件复杂化,必然激活各种猜测和想象,进而激化不同立场间的冲突。然而,被许多争论者所忽略的是,他们用来证明自己观点正确的概念和原理本身,同样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其中涉及的“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如此。
我们现在惯用的“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概念,更准确的翻译应是“无罪假定”。首先,无罪推定包含一套可操作的法律技术,其核心是要有证据支撑。不够相关证据条件的,就必须疑罪从无,假定被指控者无罪。这已成为嫌疑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他没有义务自证其罪。但所谓“假定”,只是法律的认定,并不意味着嫌疑人真的无罪或有罪。
其次,无罪推定既然并非道德表述,而是法律原则,故要求产生必要的法律后果,即被指控者免于刑事追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对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是一种公权,排除了普通民众进行私力救济的权力。无罪的假定,只能指所有公共当局都有义务“不对审判结果做出任何预先判断”。而一般人呢?即便做出有罪的断定,又能如何?不过是一种道德评判而已。在其根本无法启动刑事法之效果的意义上,反对普通人对某人进行“有罪推定”,不过是说了白说的废话。
说到底,法律根本不可能禁止公众从自己的直觉、认知、常识、感情、立场、利益等出发,就某个人是不是罪犯做出主观判断。尤其是在朱令案这一特殊的案件面前,在数十万、数百万、数千万乃至数亿的民众都指认某人就是投毒罪犯的情形下,说其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确实是一种没有法律意义的概念误用。
实际上,有些人之所以反对普通民众的有罪推定,不过是在表达他们对于那种非理性的、盲目的、暴戾的民粹倾向的忧虑和厌恶之情。然而,姑且不说这种指责中包含了多少夸大和情绪,至少就朱令案的公共论战来看,我观察到的大多数对孙某持有罪认定的人,并非真的暴力和冷血,相反,他们恰恰是因为朱令的悲惨遭遇,触动了内心最柔弱的同情和良知,而在正义激情的驱使下,发出要求公开信息、重启调查的诉求。在这个过程中,许多人逐渐形成自己的判断,认定孙某就是罪犯,但平心而论,这种判断并不离谱和怪异,基本是在常识常理常情的范围内。
有些人质疑:“如果那些认定孙某有罪的人错了,他们岂不是冤枉了一个好人,付出不可挽回的代价?”这一质疑的前半部分很有道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的确有可能出现判断错误。但这一质疑的后半部分实在夸大其词,民众又不是有司,他们认定有罪,不过就是一个道德和常识判断,毫无实体法的效果,而司法的有罪推定,才会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再者,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的基本理念“让同等人审判”,不就是要强调尊重普通人的常识吗?所以,常识判断中所体现出来的民意诉求,非常值得政府认真对待并做出严肃回应,而不能简单以一个“非理性”打发之,更何况其中也许包含更大的理性。朱令案引发的真正公共危机,正在于此。
谌洪果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这些群情激愤的做法,也引起了不少人的非议,批评者直指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不利于法治精神的生长。连岳先生甚至严厉斥责此类行为“很低劣、很猥琐、很冷血”。相反,辩护者则认为,“无罪推定”仅仅是刑事司法审判的原则,民众就重大案件中谁是罪犯做出自己的认定,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若侵犯了相关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可。
怎么看待这一争论?到底哪一方说得更有道理?
朱令案件的事实因各种人为因素,已变得扑朔迷离。简单案件复杂化,必然激活各种猜测和想象,进而激化不同立场间的冲突。然而,被许多争论者所忽略的是,他们用来证明自己观点正确的概念和原理本身,同样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其中涉及的“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如此。
我们现在惯用的“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概念,更准确的翻译应是“无罪假定”。首先,无罪推定包含一套可操作的法律技术,其核心是要有证据支撑。不够相关证据条件的,就必须疑罪从无,假定被指控者无罪。这已成为嫌疑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他没有义务自证其罪。但所谓“假定”,只是法律的认定,并不意味着嫌疑人真的无罪或有罪。
其次,无罪推定既然并非道德表述,而是法律原则,故要求产生必要的法律后果,即被指控者免于刑事追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对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是一种公权,排除了普通民众进行私力救济的权力。无罪的假定,只能指所有公共当局都有义务“不对审判结果做出任何预先判断”。而一般人呢?即便做出有罪的断定,又能如何?不过是一种道德评判而已。在其根本无法启动刑事法之效果的意义上,反对普通人对某人进行“有罪推定”,不过是说了白说的废话。
说到底,法律根本不可能禁止公众从自己的直觉、认知、常识、感情、立场、利益等出发,就某个人是不是罪犯做出主观判断。尤其是在朱令案这一特殊的案件面前,在数十万、数百万、数千万乃至数亿的民众都指认某人就是投毒罪犯的情形下,说其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确实是一种没有法律意义的概念误用。
实际上,有些人之所以反对普通民众的有罪推定,不过是在表达他们对于那种非理性的、盲目的、暴戾的民粹倾向的忧虑和厌恶之情。然而,姑且不说这种指责中包含了多少夸大和情绪,至少就朱令案的公共论战来看,我观察到的大多数对孙某持有罪认定的人,并非真的暴力和冷血,相反,他们恰恰是因为朱令的悲惨遭遇,触动了内心最柔弱的同情和良知,而在正义激情的驱使下,发出要求公开信息、重启调查的诉求。在这个过程中,许多人逐渐形成自己的判断,认定孙某就是罪犯,但平心而论,这种判断并不离谱和怪异,基本是在常识常理常情的范围内。
有些人质疑:“如果那些认定孙某有罪的人错了,他们岂不是冤枉了一个好人,付出不可挽回的代价?”这一质疑的前半部分很有道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的确有可能出现判断错误。但这一质疑的后半部分实在夸大其词,民众又不是有司,他们认定有罪,不过就是一个道德和常识判断,毫无实体法的效果,而司法的有罪推定,才会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再者,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的基本理念“让同等人审判”,不就是要强调尊重普通人的常识吗?所以,常识判断中所体现出来的民意诉求,非常值得政府认真对待并做出严肃回应,而不能简单以一个“非理性”打发之,更何况其中也许包含更大的理性。朱令案引发的真正公共危机,正在于此。
谌洪果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