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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学发展观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先进理念,对改变国内社会组织建设发育不足和发展缓慢的现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社会组织建设想要取得持续发展,需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组织建设方案,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优化制度环境,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积极探索和优化民间组织的运作机制。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建设
当前国内社会组织缺乏系统管理和培育措施,发育不足、发展缓慢。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一整套符合国情的社会组织发育、管理、评估、监督等环节健全的工作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市民社会培育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成为一个关乎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全局的大问题。
社会组织建设的内涵和指导原则
社会组织建设的内涵。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对于社会组织建设而言,科学发展观意味着如何将发展重心向社会建设转移,如何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前提下将社会发展的“权、责、利”统筹兼顾地下放给“社会”,积极实现“社会”的组织化,全面增强社会的自治能力。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这表明,社会组织建设的目标在于通过基层组织建设和分层次的组织网络建设,最大限度激发社会自我管理的潜能,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因此,社会组织建设的内涵实质是一项增强社会“自治”的社会主义事业,是一个由政治民主走向社会和谐的过程,是政府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原则。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确保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根本,也是保持社会主义事业持续发展的关键。党的领导能够保证社会组织建设的社会主义基本特征和基本方向,发扬民主集中的优良传统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第二,坚持政府主导。在当前民间社会自我治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必须坚持“自上而下”的原则,由政府主导,兼顾发展和稳定。同时,政府是权力下放的一方,最具有整合资源、创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的能力。政府主导,才能确保工作有序进行,推动发展。第三,充分激发基层和民间的创造力。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充分激发基层和民间创造力是社会组织建设的关键。充分尊重民间组织既有形态和运作方式,积极引导培育,充分激发民间社会自我组织管理的热情和创造性,推动民间社会组织的大力发展。这一原则既符合党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原则,也是我们党的常胜法宝。第四,坚持民主和公众参与。社会组织建设要坚持组织管理的民主集中和公众参与,坚持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和公开化,坚持将民主集中作为一种组织管理方式渗透到组织成长过程中,大力推进民间组织管理的民主化和现代化。第五,坚持培育、指导和监督相结合。社会组织建设,既存在着统一为民众服务的目标,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与社会利益和社会发展不和谐、不一致,乃至矛盾冲突的状况,以及民间组织管理落后等问题。因此,要坚持培育和指导监督相结合,将政府的服务和管理职能发挥充分。
社会组织建设的基本路径。由社会组织建设的基本内涵和原则可以清晰看到社会组织建设的基本路径,即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立足于国内组织建设发展的实际国情,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服务和管理机制,合理整合资源,积极引导、监督和规范现有的社会组织,同时加大力度激发社会组织建设的热情和创造力,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建设的发展。
社会组织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社会整体组织化程度低。当前至少有两个导致我国社会组织建设整体落后的因素:第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忽视社会自我管理能力的培育和开发,导致除了行政管理组织外(包括基层党团组织和村居委会),其他社会功能性组织严重不足的状态;第二,在全能政府模式影响下,政府大包大揽的模式严重压抑了社会组织的生成和发展,形成“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这对社会组织建设影响深远,直接导致了民间组织发育不足。这两个因素共同造成了社会整体组织化程度低,功能单一落后的现状,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功能和效率的发挥。
缺乏有效的服务和管理机制。我国长期以来对社会组织关注不足,忽视社会自治能力的开发和培育,因而缺乏有效的服务和管理民间组织的传统,更没有形成有效的服务和管理机制。十七大以来,党和政府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建设,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放开了注册和管理的一些限制,力图营造民间组织成长的良好环境,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服务和管理机制缺失的问题,但仍需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评估和管理等环节的执行,进一步优化政府的服务和管理职能。
既有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能力差。民间社会组织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政府发起的“准政府组织”,一类是曾经由政府发起,在改革后剥离的社会组织,一类是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第一类组织长期依赖于政府,自身缺乏独立的经验和能力,一旦与政府分离,则缺乏自我管理的能力和组织准备。第二类组织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和尴尬,在尝试脱离政府之后,行政化运作的积习难以适应社会和市场的需求,改革又面临既得利益群体的阻挠,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直接导致一些组织形同虚设,同时,基于我国对行业和部门一般不重复设置的组织原则,这些低效能的组织又妨碍了新组织的更新和替代。第三类组织是顺应市场和社会而出现的,但一般规模较小,资源整合能力差,尤其是融资成为瓶颈。同时,政府的服务和管理不足,同样限制了这些组织的发展。
社会组织功能受限。社会组织化程度不足突出体现为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参与度低,社会组织功能受限体现为既有社会组织不能按照组织既定目标发挥组织的应有功能,功能缺失或者功能受限。比如现有的部分行业协会组织,名义上为行业内部成员提供行业支持,约束行业成员行为,实际运作过程中却不能对行业成员产生约束力,也不能提供应有的行业支持,甚至向行业成员征收各种名目的费用。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和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密切相关。
坚持科学发展观指导,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建设
推进社会自治,对社会“赋权”。“赋权”有两个途径:一个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的“放权”,如大力推进基层自治;一个是“自下而上”的“增能”,体现为增强社会自我治理的能力。“赋权”的过程是双向的,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会是政府主导推动,走一条先“自上而下”,然后“自下而上”实现双向互动的过程。
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组织建设方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就必须从中央到地方提出一套相对完善,具有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社会组织建设方案。包括社会组织建设的理念、目标、计划、执行、监督、评估的诸多环节设置,还应当包括中央和地方的条块分割管理,组织网络化管理的设计等。方案应区分层次,从中央到地方任务分解,并区分服务和管理的层次设置。
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优化制度环境。完善制度建设主要指的是进一步放开社会组织注册条件,简化社会组织管理的程序,提高服务和管理的效能,最大限度激发民间的创造力和组织意愿。目前来看,社会组织的控制还是相对严格,应该改变这种局面,通过有效引导和规范来规避民间组织可能带来的社会治安隐患,同时大力推动和提高基层的组织化程度。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社会组织建设的推动是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一过程中,要变革以往政府对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为主的执政方式,将工作重心转向服务和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上来。大力培育社会组织,需要政府强化服务职能,尽可能为社会组织,尤其是民间草根组织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并协助这些组织实现良性运行。同时,力求在服务中实现规范、引导、监督职能,做好评估,真正做到“以评促建”。
积极探索和优化民间组织的运作机制。目前民间组织最大的问题在于运作机制不健全或者效能比较低。相当多的草根组织之所以生命周期短,关键在于不能有效融资,不能采取先进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来实现组织的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以公益组织为例,基金的运作方式不能有效地和项目开发及组织合作结合,也缺乏持久稳定的基金生长路径,往往导致一些民间基金会“昙花一现”,一些好的公益项目难以实施。此外,相关法律和条例的欠缺也限制了公益组织的发展,比如志愿者的权益界定问题。不过,伴随着人们对社会组织建设的关注加深,一些相关法律条文逐渐出台。但总的来说,探索和优化民间组织的运作机制,是一个关系着社会组织建设成败的大问题,也是一个长期性任务。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北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建设
当前国内社会组织缺乏系统管理和培育措施,发育不足、发展缓慢。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一整套符合国情的社会组织发育、管理、评估、监督等环节健全的工作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市民社会培育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成为一个关乎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全局的大问题。
社会组织建设的内涵和指导原则
社会组织建设的内涵。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对于社会组织建设而言,科学发展观意味着如何将发展重心向社会建设转移,如何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前提下将社会发展的“权、责、利”统筹兼顾地下放给“社会”,积极实现“社会”的组织化,全面增强社会的自治能力。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这表明,社会组织建设的目标在于通过基层组织建设和分层次的组织网络建设,最大限度激发社会自我管理的潜能,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因此,社会组织建设的内涵实质是一项增强社会“自治”的社会主义事业,是一个由政治民主走向社会和谐的过程,是政府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原则。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确保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根本,也是保持社会主义事业持续发展的关键。党的领导能够保证社会组织建设的社会主义基本特征和基本方向,发扬民主集中的优良传统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第二,坚持政府主导。在当前民间社会自我治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必须坚持“自上而下”的原则,由政府主导,兼顾发展和稳定。同时,政府是权力下放的一方,最具有整合资源、创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的能力。政府主导,才能确保工作有序进行,推动发展。第三,充分激发基层和民间的创造力。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充分激发基层和民间创造力是社会组织建设的关键。充分尊重民间组织既有形态和运作方式,积极引导培育,充分激发民间社会自我组织管理的热情和创造性,推动民间社会组织的大力发展。这一原则既符合党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原则,也是我们党的常胜法宝。第四,坚持民主和公众参与。社会组织建设要坚持组织管理的民主集中和公众参与,坚持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和公开化,坚持将民主集中作为一种组织管理方式渗透到组织成长过程中,大力推进民间组织管理的民主化和现代化。第五,坚持培育、指导和监督相结合。社会组织建设,既存在着统一为民众服务的目标,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与社会利益和社会发展不和谐、不一致,乃至矛盾冲突的状况,以及民间组织管理落后等问题。因此,要坚持培育和指导监督相结合,将政府的服务和管理职能发挥充分。
社会组织建设的基本路径。由社会组织建设的基本内涵和原则可以清晰看到社会组织建设的基本路径,即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立足于国内组织建设发展的实际国情,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服务和管理机制,合理整合资源,积极引导、监督和规范现有的社会组织,同时加大力度激发社会组织建设的热情和创造力,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建设的发展。
社会组织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社会整体组织化程度低。当前至少有两个导致我国社会组织建设整体落后的因素:第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忽视社会自我管理能力的培育和开发,导致除了行政管理组织外(包括基层党团组织和村居委会),其他社会功能性组织严重不足的状态;第二,在全能政府模式影响下,政府大包大揽的模式严重压抑了社会组织的生成和发展,形成“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这对社会组织建设影响深远,直接导致了民间组织发育不足。这两个因素共同造成了社会整体组织化程度低,功能单一落后的现状,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功能和效率的发挥。
缺乏有效的服务和管理机制。我国长期以来对社会组织关注不足,忽视社会自治能力的开发和培育,因而缺乏有效的服务和管理民间组织的传统,更没有形成有效的服务和管理机制。十七大以来,党和政府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建设,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放开了注册和管理的一些限制,力图营造民间组织成长的良好环境,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服务和管理机制缺失的问题,但仍需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评估和管理等环节的执行,进一步优化政府的服务和管理职能。
既有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能力差。民间社会组织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政府发起的“准政府组织”,一类是曾经由政府发起,在改革后剥离的社会组织,一类是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第一类组织长期依赖于政府,自身缺乏独立的经验和能力,一旦与政府分离,则缺乏自我管理的能力和组织准备。第二类组织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和尴尬,在尝试脱离政府之后,行政化运作的积习难以适应社会和市场的需求,改革又面临既得利益群体的阻挠,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直接导致一些组织形同虚设,同时,基于我国对行业和部门一般不重复设置的组织原则,这些低效能的组织又妨碍了新组织的更新和替代。第三类组织是顺应市场和社会而出现的,但一般规模较小,资源整合能力差,尤其是融资成为瓶颈。同时,政府的服务和管理不足,同样限制了这些组织的发展。
社会组织功能受限。社会组织化程度不足突出体现为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参与度低,社会组织功能受限体现为既有社会组织不能按照组织既定目标发挥组织的应有功能,功能缺失或者功能受限。比如现有的部分行业协会组织,名义上为行业内部成员提供行业支持,约束行业成员行为,实际运作过程中却不能对行业成员产生约束力,也不能提供应有的行业支持,甚至向行业成员征收各种名目的费用。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和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密切相关。
坚持科学发展观指导,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建设
推进社会自治,对社会“赋权”。“赋权”有两个途径:一个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的“放权”,如大力推进基层自治;一个是“自下而上”的“增能”,体现为增强社会自我治理的能力。“赋权”的过程是双向的,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会是政府主导推动,走一条先“自上而下”,然后“自下而上”实现双向互动的过程。
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组织建设方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就必须从中央到地方提出一套相对完善,具有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社会组织建设方案。包括社会组织建设的理念、目标、计划、执行、监督、评估的诸多环节设置,还应当包括中央和地方的条块分割管理,组织网络化管理的设计等。方案应区分层次,从中央到地方任务分解,并区分服务和管理的层次设置。
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优化制度环境。完善制度建设主要指的是进一步放开社会组织注册条件,简化社会组织管理的程序,提高服务和管理的效能,最大限度激发民间的创造力和组织意愿。目前来看,社会组织的控制还是相对严格,应该改变这种局面,通过有效引导和规范来规避民间组织可能带来的社会治安隐患,同时大力推动和提高基层的组织化程度。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社会组织建设的推动是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一过程中,要变革以往政府对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为主的执政方式,将工作重心转向服务和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上来。大力培育社会组织,需要政府强化服务职能,尽可能为社会组织,尤其是民间草根组织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并协助这些组织实现良性运行。同时,力求在服务中实现规范、引导、监督职能,做好评估,真正做到“以评促建”。
积极探索和优化民间组织的运作机制。目前民间组织最大的问题在于运作机制不健全或者效能比较低。相当多的草根组织之所以生命周期短,关键在于不能有效融资,不能采取先进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来实现组织的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以公益组织为例,基金的运作方式不能有效地和项目开发及组织合作结合,也缺乏持久稳定的基金生长路径,往往导致一些民间基金会“昙花一现”,一些好的公益项目难以实施。此外,相关法律和条例的欠缺也限制了公益组织的发展,比如志愿者的权益界定问题。不过,伴随着人们对社会组织建设的关注加深,一些相关法律条文逐渐出台。但总的来说,探索和优化民间组织的运作机制,是一个关系着社会组织建设成败的大问题,也是一个长期性任务。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北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