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宜定性为行政自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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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力清单定性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对权力清单效力的理解,从而影响权力清单在实践中的适用。鉴于权力清单承载的简政放权功能以及其在编制过程中产生的诸多实体和程序创制现象,权力清单宜被定性为行政自制规范。基于行政自制规范的属性,权力清单必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下级遵守上级制定的权力清单也是行政自制规范的一般性要求。权力清单应接受司法审查是行政自制规范的应有之义。法院可以承认权力清单的信息公开诉讼标的地位以及其参照、援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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