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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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除主债权以外,以利息、违约金为代表的附属债权及担保范围在登记簿和他项权利证书中均无法登记和记载,由此导致司法实践在审判阶段、执行分配阶段,对于担保范围中利息、违约金是否始经登记方能为抵押权优先效力所及均存在争议。肯定说、否定说以及修正之后的审判阶段否定说——执行分配阶段肯定说均存不足,无法平衡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更导致审判与执行分配的分离与矛盾。而担保范围采登记对抗可解决此问题,即未经登记的担保范围不得对抗第三人,以此能够兼顾债权人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动产登记簿公示公信以及审判、执行分配的衔接。民法典物权编可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下增加一款;在立法未修正前,解释论上可将《担保法解释》第59条作为处理此类纠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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