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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处罚首次由重改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世界刑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第4款规定:“有第1款行为(指逃税罪行为一笔者注),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是《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原第201条偷税罪而增设的一款,即有条件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同时规定了排斥条件。这是考虑到惩治逃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管理秩序,保证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