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偷换“面积”是否违法?

来源 :法律与生活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yan6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读者来信读者栏目:您好!我们是河北省保定市万和城B区底商部分业主。在2011年~2013年间我们购买了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的万和城B区底商。开发商为了利益,利用合同约定面积与房管局测绘部门测绘面积的巨大差异,欺诈我们10%~17%的房款。在预售房屋时,开发商以底商分摊系数为5%核定建筑面积、单价和总价与我们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收取全款并将数据备案。2013年11月23日,我们违背真实意愿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该《合同》第5条规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 Reader letter from the reader: Hello! We are Baoding City, Hebei Province, B District, the bottom part of the owners. From 2011 to 2013, we purchased the pre-sale floor of Wanhe City B, Baoding Longyuan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 Developer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use of the contract area agreed with the Housing Authority Mapping a hug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urvey area, cheating us 10% to 17% of the money. In the pre-sale of housing, developers with a floor quota of 5% of the assessed building area, unit price and total price signed with us “real estate sales agreement”, collect the full amount and the data for the record. On November 23, 2013, we changed the contract of sale of real estate against the true will. Among them, the “contract” Article 5 provides that the contract area and the registered area of ​​property rights are different,
其他文献
在目前中国社会的转型中,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公民有效的政治社会化是实现社会稳定转型的重要保证.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政治社会化的时间,政治文化类型的限度,以及手
年关,是指农历年底。由于我国民间自古就有“一年清一年款”的民间习俗,欠租、负债的人们通常要在大年三十之前清偿一年以来欠下的债务,这对很多身处逆境、负债生活的人来说,过年就如同过一个大难关,因此而有“年关”之说。  想必老百姓对此都有感触:每到年关之际,总有各方面的压力蜂拥而至,犹如有一道道惊险的独木桥,等着你或逼着你过。而且别无选择,不过也得过。因此,难免使人心理上产生各种莫名的焦虑。  从大体上
十八大之后,党和国家对贪污腐败犯罪进行了严厉的打击,为数众多的贪污腐败官员纷纷落马,其中不乏党政军之中的高级干部.《刑法修正案(九)》对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进行了修正
在我国 ,法律方法论一直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发展迟缓落后的学科 ,主要原因在于 ,人们始终把法律方法论作狭义的理解 ,对其角色的工具性、实用性定位 ,在观念上的单一陈旧 ,
2014年的春天,悲伤涂满了东南亚湛蓝的天空.从3月8日凌晨1点40分开始,一架名为MH370的航班牵动了全球人的心,239人的生命安全成为人们最大的期盼.“失联”成为此后数日媒体报
当前,在国家新常态发展的新理念下,建筑行业居于环境污染严重行列之一.建筑业每年造成的能源消耗达到全国的30%之多,如何降低建筑业的能源消耗是我国环境治理的首要问题之一,
对于我国的物权法而言,不动产物权登记是其中非常关键的构成内容,其作用就是充分保证市场的交易正常规范,不仅如此,还可以维护善意第三人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权益.具体来说,不
问卷调查法是社科类学科研究、教学中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之一.然而,不恰当的运用,不但无助于教学目的的达成,亦会引发不良后果.本文试着从问卷调查法的概念、特点以及一般使
期刊
摘 要 《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了一个罪名体系的重构,毫无疑问是在大数据化的时代下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是在对该罪犯罪对象即何为个人信息的判断上,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均未达成统一的认定标准。以刑法为中心出发,遵循刑法谦抑性的原则是界定刑法上“个人信息”的根本思路。结合生活实际和司法实践,区分刑法上的“个人信息”与其他部门法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义,是判断何为侵犯公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