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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规避是传统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对于法律规避这一问题在立法上表现出不同的态度,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避效力的认定着存在一定争议,本文通过对法律规避的理论和观点加以分析,以供法律规避效力的认定做参考。
关键词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效力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一、 法律规避问题一般介绍
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得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适用的逃法行为。①
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其一,基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行为人通过改变连结点主张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其二,基于法律制度等客观方面的原因。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的适用,为适用某一国家的实体法提供了选择的空间。
二、法律规避的效力
(一)国际法上关于法律规避效力的观点。
1、规避内国法、外国法一概无效。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规避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古罗马法律格言“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因此排除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的适用,而适用原本应适用的法律。这种观点的优点是出于对公平的考虑,而且对于欺诈行为的无效也符合形式逻辑。
2、规避外国法有效。从根源上讲,法律规避是因守法冲突而产生的,守法冲突是因为存在相互冲突并且都应该被私人遵守的不同法律而导致个人在遵守法律方面面临选择。②一些英美法系的学者认为,既然冲突规范给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可能,则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时,则不应对当事人的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责难。
3、仅规定规避内国法无效;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不作规定。此种观点采取居中态度,回避对外国法规避的效力问题。
(二)学者们对法律规避效力的通说观点。
根据古罗马格言“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学者们普遍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归于无效。但也有学者试图探究法律规避制度的存在价值,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之争至今没有定论。
(三)法律规避效力的认定。
1、关于法律规避之“欺诈”的解读。
首先,我们不应将法律规避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泛泛的理解为具有主观恶意性。很多人认为法律规避行为具有欺诈性质,根据古罗马格言“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在发生法律规避的情况下,就应排除当事人希望适用的法律,而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我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因为法律规避行为中的主观故意并不等同于欺诈,即使上句古罗马格言绽放出再多的真理光彩,但也不能够完全笼罩住法律规避行为中的全部主观意识。因此,也有些学者提出不同观点,德国的韦希特尔、法国的魏斯认为,“既然双边冲突规则承认可以适用内国法,也可以适用外国法,那么,内国人为使依内国实体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得以成立,前往某一允许为此种法律行为或设立此种关系的国家,设立一个连结点,使它得以成立,这并未逾越冲突规范所容许的范围,因而不能将其视为违法行为”。
2、法律规避行为所涉及的主体利益。
(1)对于法律规避行为人而言,实施法律规避行为的出发点是追求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家实体法得以适用,显然规避行为对行为人本身是有利的。
(2)对于诉讼相对人而言,规避法律导致适用另一国家实体法可能会违背自己的意愿,例如:典型的1878法国最高法院鲍富莱蒙离婚案,诉讼相对人鲍富莱蒙并不希望适用德国的法律,而希望适用本国(法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然承认法律规避行为有效势必会损害到诉讼相对人的利益,出现利益的不平衡。但是有些情况下,规避法律并不导致诉讼相对人利益的损害,而且诉讼相对人对法律规避行为也并不抗拒。
(3)对于被法律规避的国家而言,有些人认为法律规避破坏了本国的法律秩序、侵犯本国的法律尊严,基于此项考虑很多国家反对规避本国的法律。但是“破坏本国的法律秩序、侵犯本国的法律尊严”是一个非常笼统的概念,我们对一具体的法律行为冠以这样的政治口号是不科学的。如果在适用外国的实体法过程中,违背了本国的立法原则,违背本国的道德习惯以及社会善良风俗等,从这个意义上讲规定“规避本国法律的行为无效”是可取的。
(4)对于法律规避所导向的实体法适用的国家而言,一旦确认了规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就会规避很多国家的法律,这也当然的涉及对敌国法律的规避,那么对于本国而言并没有什么损失,本国的法律又得到了充分的适用,而且冲突规范的适用也体现的更完美,因此有些国家并不回避对外国法的法律规避。
综上本文认为,对法律规避的效力不应作绝对的否定,法律规避从宏观层面来讲是对国家法律秩序的一种挑战,但是法律规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对其他国家、实体或个人利益的侵害。
本文认为,对于并不侵犯其他国家、实体或个人利益的法律规避行为,基于鼓励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应该肯定其效力。□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李双元,金鹏年.中国国际私法通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页.
②袁发强.宪法对冲突发的影响.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参考文献:
[1]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黄进.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关键词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效力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一、 法律规避问题一般介绍
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得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适用的逃法行为。①
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其一,基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行为人通过改变连结点主张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其二,基于法律制度等客观方面的原因。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的适用,为适用某一国家的实体法提供了选择的空间。
二、法律规避的效力
(一)国际法上关于法律规避效力的观点。
1、规避内国法、外国法一概无效。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规避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古罗马法律格言“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因此排除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的适用,而适用原本应适用的法律。这种观点的优点是出于对公平的考虑,而且对于欺诈行为的无效也符合形式逻辑。
2、规避外国法有效。从根源上讲,法律规避是因守法冲突而产生的,守法冲突是因为存在相互冲突并且都应该被私人遵守的不同法律而导致个人在遵守法律方面面临选择。②一些英美法系的学者认为,既然冲突规范给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可能,则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时,则不应对当事人的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责难。
3、仅规定规避内国法无效;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不作规定。此种观点采取居中态度,回避对外国法规避的效力问题。
(二)学者们对法律规避效力的通说观点。
根据古罗马格言“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学者们普遍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归于无效。但也有学者试图探究法律规避制度的存在价值,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之争至今没有定论。
(三)法律规避效力的认定。
1、关于法律规避之“欺诈”的解读。
首先,我们不应将法律规避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泛泛的理解为具有主观恶意性。很多人认为法律规避行为具有欺诈性质,根据古罗马格言“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在发生法律规避的情况下,就应排除当事人希望适用的法律,而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我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因为法律规避行为中的主观故意并不等同于欺诈,即使上句古罗马格言绽放出再多的真理光彩,但也不能够完全笼罩住法律规避行为中的全部主观意识。因此,也有些学者提出不同观点,德国的韦希特尔、法国的魏斯认为,“既然双边冲突规则承认可以适用内国法,也可以适用外国法,那么,内国人为使依内国实体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得以成立,前往某一允许为此种法律行为或设立此种关系的国家,设立一个连结点,使它得以成立,这并未逾越冲突规范所容许的范围,因而不能将其视为违法行为”。
2、法律规避行为所涉及的主体利益。
(1)对于法律规避行为人而言,实施法律规避行为的出发点是追求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家实体法得以适用,显然规避行为对行为人本身是有利的。
(2)对于诉讼相对人而言,规避法律导致适用另一国家实体法可能会违背自己的意愿,例如:典型的1878法国最高法院鲍富莱蒙离婚案,诉讼相对人鲍富莱蒙并不希望适用德国的法律,而希望适用本国(法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然承认法律规避行为有效势必会损害到诉讼相对人的利益,出现利益的不平衡。但是有些情况下,规避法律并不导致诉讼相对人利益的损害,而且诉讼相对人对法律规避行为也并不抗拒。
(3)对于被法律规避的国家而言,有些人认为法律规避破坏了本国的法律秩序、侵犯本国的法律尊严,基于此项考虑很多国家反对规避本国的法律。但是“破坏本国的法律秩序、侵犯本国的法律尊严”是一个非常笼统的概念,我们对一具体的法律行为冠以这样的政治口号是不科学的。如果在适用外国的实体法过程中,违背了本国的立法原则,违背本国的道德习惯以及社会善良风俗等,从这个意义上讲规定“规避本国法律的行为无效”是可取的。
(4)对于法律规避所导向的实体法适用的国家而言,一旦确认了规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就会规避很多国家的法律,这也当然的涉及对敌国法律的规避,那么对于本国而言并没有什么损失,本国的法律又得到了充分的适用,而且冲突规范的适用也体现的更完美,因此有些国家并不回避对外国法的法律规避。
综上本文认为,对法律规避的效力不应作绝对的否定,法律规避从宏观层面来讲是对国家法律秩序的一种挑战,但是法律规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对其他国家、实体或个人利益的侵害。
本文认为,对于并不侵犯其他国家、实体或个人利益的法律规避行为,基于鼓励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应该肯定其效力。□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李双元,金鹏年.中国国际私法通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页.
②袁发强.宪法对冲突发的影响.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参考文献:
[1]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黄进.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