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中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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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治新闻传播空间不断扩大。传播方式的多样化,使人们对法律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了解,对法律知识的普及有着积极作用,但是在新闻传播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同时,由于法律意识缺失,新闻传播中的侵权纠纷经常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这就要求大众传媒在新闻传播中一定要遵循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树立和强化法律知识,实施有效恰当的传播策略。
  关键词:新闻传播;法律意识;大众传媒;传播策略
  一、引言
  在当今时代,科学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大众传媒在信息传播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新闻报道的最基本要求就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新闻播报的准确性、公正性都是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的,新闻媒体在社会舆论监督中的地位日益提高,进而受众对新闻的关注度也随之提高,新闻自由发展空间变大,但是一些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超出了一定的限制范围,新闻报道不仅没有以事实作为依据,还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二、新闻传播中法律意识的缺失现象
  在大众传媒发展中,新闻工作是面向社会大众的一项事业,对于新闻从业人员有着较高的职业道德品质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认识的要求,新闻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意识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必须不断升级,保证与时俱进。目前,一些新闻机构的法律意识淡薄,信息传播内容缺失,以片面性、猜测性哗众取宠,甚至是进行诽谤和侮辱,造成新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笔者从以下几方面阐述新闻传播中的法律缺失现象。
  (一)隐性采访
  新闻行业的规则是:对于关系到公众利益的,具有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报道,被采访者不进行配合时,可以使用隐性采访手段,但对于其他一般新闻来说,采用不必要的隐性采访,则是小题大做,甚至会给人们带来人人自危的负面效应,现代技术先进的条件下,偷拍记录十分便利,但是记者的伪装对于人们来讲是十分不受欢迎的,它在一定程度上也违反了新闻职业道德的规范条例。
  (二)新闻传播中的个人隐私
  在世界范围内,政界人士、演艺界人士都属于公众人物,如果传媒对其个人隐私曝光,超出对方的忍耐极限,就会采取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维护个人利益,新闻从业人员在处理明星个人隐私的问题上,一味的追求娱乐明星的新闻,其实是哗众取宠,满足人们的好奇心和猎奇窥视欲望,这类稿件需掌握分寸,低级趣味的新闻报道走上煽情的路线后,就意味着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和非法性。
  (三)拖欠从业人员的工资与稿费
  诚信对于新闻工作者也是一项重要的检测标准,近几年不断出现拖欠编辑人员的工资与稿费问题,双方之间的纠纷愈演愈烈,甚至通过法律进行处理和追究,新闻职业没有职业道德底线,反映了当代新闻职业界道德方面的制约力度不到位,以种种理由来推卸责任,最后影响到的整个单位和新闻界的形象,报刊记者依靠自己的劳动成果换取报酬,报刊拖欠稿费违背了职业道德的原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四)有偿不闻比有偿新闻更加恶劣
  对新闻的失真与有偿新闻要进行强烈反对,但是有偿不闻现象更加恶劣,以不曝光为手段换取个人利益,收买新闻媒体,对新闻工作者进行封口和收买,这种破财免灾的态度是导致一些重大事故和事件发生却不被发现的直接原因,以曝光进行威胁,向当事人敲诈勒索,是一部分不良新闻工作者公开接受贿赂的方式,这是对法律法规的蔑视和道德信仰严重缺失的可耻表现。
  (五)摊派订阅报刊
  在国内报刊工作一直备受尊重,新闻工作者也是光荣的职位之一,但在报刊征订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黑幕和不光彩阴暗面,存在着以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名义对消费者实行强买强卖,使消费者不能自主地进行选择商品的权利,把质量差、无用处、不受欢迎的报刊,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卖给广大消费者。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摊牌订阅是一种扰乱市场的行为,隐藏着一定的腐败现象。
  三、新闻传播中应具有的法律意识
  新闻传媒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传媒机构滥用新闻职权,以新闻自由为借口肆意传播信息,出现法律问题和法律维权,一些传媒公司被诉讼,因此,传媒机构在新闻传播中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保证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一)传媒机构应具有正确的新闻自由权利意识。其新闻自由的权力必须有正确的引导,这需要传媒机构对自身的权力有正确、清醒的理解认识。
  1.新闻自由是传媒机构的权力。依据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具有言论、出版、结社自由,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具有评价和建议的权利,公民的这项权力需要媒体传播阿来进行信息的传递。
  2.新闻自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新闻信息的传播受法律的保护,在法律范围内,传媒机构具有新闻发布、新闻评论的自由和权力。
  3.新闻自由是一项自治的权益。新闻自由不能超出法律法规的范围,更不能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新闻自由有利于实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社会大众参与活动和意见提交需要传媒机构做国家和人民的传声筒。
  5.新闻自由的权力容易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一方面危害着公民法人和机关单位的合法权益,滥用职权的法律风险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滥用职权导致司法行政工作的公正性,影响着司法秩序的正常进行。
  (二)传媒机构应具有较强的证据意识。法律赋予新闻自由的权力,但不能凭主观意识进行猜测,要有客观事实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有重要的证据信息作为依据。
  1.新闻报道必须要采集全面、真实的证据资料。
  2.新闻采写必须要保证原始的证据资料。
  3.新闻在采写中必须运用采集来的证据资料。
  (三)传媒机构应具有必要的诉讼意识。在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的增强的环境下,新闻媒体应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行可靠准确的报道权和监督权,大众传媒要有诉讼意识,重视日常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保存,同时维护自身权益,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恰当的传媒法律规避策略
  新闻工作者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素养,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原则进行新闻信息报道。树立和不断强化自身法律意识,是大众传媒机构传播信息的重要前提,在实践中实施恰当的传媒法律规避政策是有必要的。
  (一)遣词用句使用中应该谨慎。新闻记者在报道社会不良现象时,应该理智的、规范用词,客观、公平、公正的指出其错误,不能出现过激词语,以防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舆论监督的进行要以法律范围作为界定。曝光、批评不良的黑暗现象,要在舆论监督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出现侮辱报道人人格的行为。
  (三)重要实践的报道要取得国家行政部门的支持。大众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对于重大事件或者敏感问题的事件的报道,需采集全面准确的证据信息,同时听取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获取他们的大力支持,新闻舆论监督不具有法律上的认证性,国家权威部门机构的认可和支持,使报道在信息发布上更具有权威性,大大降低了新闻传播中承担的法律风险。
  五、总结
  媒体机构在新闻传播中,正确的实现和运用法律关系是新闻传播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前提和基础,新闻宣传要依法进行,加强自身的舆论监督,同时自觉的接受党、政府和人民的监督,必须与法律监督紧密的结合起来,新闻从业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承当相应的义务,实事求是,尊重人权,不能夸大其词,脱离实际情况,减少错误报道,避免新闻传播活动侵害公权或者私权,树立新闻传播的品牌意识观念,使新闻传播能够为公民、社会和国家更好地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平.当前法制新闻传播中的法律关系问题[J].《新闻爱好者(下半月)》,2009(9).
  [2]陈堂发.批评性报道的法律意识调查[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
  (作者单位:贵州省百里杜鹃广播电视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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