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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月1日施行。《办法》增加了一个全新的业绩考核指标——EVA, 以其替代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这意味著央企从战略管理进入价值管理的新阶段,利润不再是央企考核的惟一标准。 按照国资委的规划,央企的考核是以三年为一个任期, 央企的考核已经走过了两个任期。第一任期以提高经济效益为导向,第二任期以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和实施战略规划为导向, 在对央企第三任期的考核中加入EVA指标,体现了国资委鼓励央企追求发展质量,而不是盲目做大的思路。 引入EVA(经济增加值)指标,意味着国资委对央企考核的导向从重利润到重价值的重大变化。
一、央企负责人EVA考核内容
(一)EVA涵义及其计算公式 EVA是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事项说明 利息支出是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和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主要是指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在建工程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确定《办法》直接给定资本成本率:中央企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办法》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重大政策变化; 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五)EVA目标值确定根据《办法》,首先在“基准值”的基础上确定目标值,而基准值的确定采用客观方法,即过去3年指标平均值与上年实际值中的较低者。目标值的确定可以等于基准值,也可以在基准值之上或之下,但在完成值达到目标值时考核得分有所不同。目标值的确定有自上而下的目标分解方法和自下而上的预算方法两种方式。对于EVA来说,在第二个任期中部分试点实施EVA考核的央企,其所采用的EVA会计调整与资本成本方案均不同于此次修订后的《办法》试点方案未涉及利润表事项的调整,且资本成本率也未作分类,显然难以作为第三个任期EVA考核目标值确定的参考。因此,在预算方法因下级指标企业层面的EVA目标值过于间接且因自下而上方式缺乏逻辑联系外,只能采用自上而下的EVA目标值向下分解的方式。
二、央企负责人EVA考核特点与问题
(一)EVA考核体现中国特色 《办法》中有关EVA的衡量方法与考核规定,与EVA的国际通行做法几乎完全不同。在EVA的测算方法上, 除在建工程科目在资本占用中被剔除外, 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办法》不同于国际规范中口径较宽的“营业外收支”,而仅仅将其限定在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主业以外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置换收益,以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较为狭窄的范围的相关事项。这表明,央企从事非主营业务并未受到全面限制,央企通过非资产交易型的非经常性业务仍能为其利润和EVA做出贡献。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央企通过其他较高收益或回报业务支持主营业务,加快规模扩张速度,也符合国家对央企利润收入与价值双重目标的战略要求。在费用资本化方面,《办法》只规定了研究性支出与战略性资源勘探支出两个项目。在资本成本的确定上,采用了与国际规范不同的统一的全部资本成本率概念直接指定统一的全部资本成本率,并将全部央企划分为政策、普通与高资产负债率三种类别,为三种类别的央企规定三个全部资本成本率。这种与国际规范相悖的资本成本确定方式,实质上是在EVA全面推行的初期,给央企实施EVA考核以一定的适应期,也给普遍资本高度密集的央企以价值管理的缓冲期,允许央企在价值管理的同时,保持规模扩大的速度。
(二)利润指标与EVA指标相结合使企业出现双重标准 与国外企业和我国企业早期的实践不同, 《办法》不是将EVA作为唯一指标而引入,它仅仅取代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且与利润指标并存于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尽管EVA被赋予的重要性权数高于利润,考核计分也优于利润,两个存在着内在冲突与不同理论基础的考核指标共存并行,使企业运作中的决策过程出现了双重标准:既追求利润最大化,又强调可持续成长的EVA最大化。从利润的角度看,其与收入具有同增同减关系。追求收入规模的最大化实际上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但并非EVA的最大化。因此,利润与EVA的并行关系,反映了对央企实施的收入规模与价值共同增长的战略思考,这与央企所承担的产业升级,产业集中与全球化整合的使命密不可分。央企的EVA考核,充分反映出我国经济转型中的国家战略导向。
(三)央企负责人EVA考核的不足首先,《办法》规定的资本成本不反映资本市场状况, 而是行政指定标准取值5.5%,这样计算出的EVA是否科学,值得质疑。现实情况是,不同行业、不同品质的公司不论是发行股票和还是向银行借款,其成本不同。《办法》还规定: 资本成本一经确定,三年不得改变,这也无法反映各年度资本市场的变化。 《办法》人为指定一个静态的资本成本率虽然可操作性强,但却背离了EVA指标的本意。其次,采用前三个年度基准值上的相对考核,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EVA的本意。因为EVA是一个绝对值,零则是一个参考刻度,大于零是创造经济价值,小于零是损毁股东价值。为了保持每年考核的好成绩,企业会产生操纵利润的动机。 尽管EVA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央企不计成本地扩张, 改变了优质的主业资产与大量低效资产并存的局面, 因为这样会增加投入资本,降低EVA,但把资本成本固定在5.5%,则可能弱化企业灵活运用资本市场的动机。第三,EVA考核指标可能背离央企的使命。 引入EVA考核指标,实施EVA管理, 要将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公司的唯一的财务目标。然而,我国央企要么是垄断企业,要么是不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或对民营资本设置重重障碍的行业,且几乎所有的央企都受到了国家资源的特殊支持。由于带有垄断性质的央企控制了国民经济的命脉, 因此, 它们既要创造价值,又要承担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这势必会对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造成影响。
三、央企负责人EVA考核建议
(一)适时变革企业文化 实施EVA考核计划并不意味着马上能取得成功,EVA的持续增长要求企业所有部门、人员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为提升EVA而努力。要实现这个共同目标,培育以价值增值为核心的企业管理文化尤为重要。这是因为,以价值增值为核心的企业管理文化可通过明晰核心价值,理顺价值差异,统一管理思想,澄清共同语言和准则,对内整合达到对外部竞争环境的适应,提高组织运作效率,并最终实现企业EVA的持续健康增长。
(二)关注中长期激励 国资委實施EVA考核分为引入、强化和完善阶段,目前第三任期是实质性引入EVA考核指标,而不是完整的EVA管理体系。现在是起步,仅实施EVA考核,央企排名有所变化,央企负责人的绩效奖金也会有所变化,但拿不到EVA奖金或基于EVA的期权。没有EVA激励制度,EVA考核的实施效会减弱,但《办法》提及了中长期激励,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为实施EVA激励制度作出了较好的铺垫。
(三)合理确定资本成本 计算EVA过程中所需的资本成本通常是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确定,即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无风险报酬率+β×(市场平均报酬率-无风险报酬率)。确定β系数是以有效资本市场为前提,而我国资本市场处于弱式或半强式有效检验市场,不能完全用行业的平均收益率来替换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中的风险收益率。因此,在确定资本成本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现实情况。
(四)严谨EVA数据操作EVA依赖于收入实现和费用确认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 为了提高EVA,经理人可能通过设计决策的顺序,来操纵这些数据。 如经理人通过可以选择满足或延迟客户的订单,来操纵本会计期间确认的营业收入,在本会计期间的后期,加速执行收入相对较高的订单,在商定的交货日期之前送到用户手中。 而获利较少的订单就可能被延迟执行,在商定的交货日期成本会计期间结束之后交货,这样做的最终结果虽然提高了本期间的EVA,但是降低了用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因此,企业仅仅以EVA来评价经理人的绩效容易造成激励失灵或功能失调。为防止出现该现象的出现,企业有必要引入其他指标或考核方式作为补充。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22号。
[2]殷明德:《EVA央企考核新规则:新考核优化管理模式》,《经济观察报》2009年12月31日。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43号。
[4]胡海波、宋碧英:《基于EVA的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计划研究》,《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科研课题“基于经济附加值的企业财务战略框架研究”(课题编号:08C7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编辑 代娟)
一、央企负责人EVA考核内容
(一)EVA涵义及其计算公式 EVA是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事项说明 利息支出是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和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主要是指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在建工程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确定《办法》直接给定资本成本率:中央企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办法》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重大政策变化; 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五)EVA目标值确定根据《办法》,首先在“基准值”的基础上确定目标值,而基准值的确定采用客观方法,即过去3年指标平均值与上年实际值中的较低者。目标值的确定可以等于基准值,也可以在基准值之上或之下,但在完成值达到目标值时考核得分有所不同。目标值的确定有自上而下的目标分解方法和自下而上的预算方法两种方式。对于EVA来说,在第二个任期中部分试点实施EVA考核的央企,其所采用的EVA会计调整与资本成本方案均不同于此次修订后的《办法》试点方案未涉及利润表事项的调整,且资本成本率也未作分类,显然难以作为第三个任期EVA考核目标值确定的参考。因此,在预算方法因下级指标企业层面的EVA目标值过于间接且因自下而上方式缺乏逻辑联系外,只能采用自上而下的EVA目标值向下分解的方式。
二、央企负责人EVA考核特点与问题
(一)EVA考核体现中国特色 《办法》中有关EVA的衡量方法与考核规定,与EVA的国际通行做法几乎完全不同。在EVA的测算方法上, 除在建工程科目在资本占用中被剔除外, 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办法》不同于国际规范中口径较宽的“营业外收支”,而仅仅将其限定在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主业以外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置换收益,以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较为狭窄的范围的相关事项。这表明,央企从事非主营业务并未受到全面限制,央企通过非资产交易型的非经常性业务仍能为其利润和EVA做出贡献。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央企通过其他较高收益或回报业务支持主营业务,加快规模扩张速度,也符合国家对央企利润收入与价值双重目标的战略要求。在费用资本化方面,《办法》只规定了研究性支出与战略性资源勘探支出两个项目。在资本成本的确定上,采用了与国际规范不同的统一的全部资本成本率概念直接指定统一的全部资本成本率,并将全部央企划分为政策、普通与高资产负债率三种类别,为三种类别的央企规定三个全部资本成本率。这种与国际规范相悖的资本成本确定方式,实质上是在EVA全面推行的初期,给央企实施EVA考核以一定的适应期,也给普遍资本高度密集的央企以价值管理的缓冲期,允许央企在价值管理的同时,保持规模扩大的速度。
(二)利润指标与EVA指标相结合使企业出现双重标准 与国外企业和我国企业早期的实践不同, 《办法》不是将EVA作为唯一指标而引入,它仅仅取代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且与利润指标并存于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尽管EVA被赋予的重要性权数高于利润,考核计分也优于利润,两个存在着内在冲突与不同理论基础的考核指标共存并行,使企业运作中的决策过程出现了双重标准:既追求利润最大化,又强调可持续成长的EVA最大化。从利润的角度看,其与收入具有同增同减关系。追求收入规模的最大化实际上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但并非EVA的最大化。因此,利润与EVA的并行关系,反映了对央企实施的收入规模与价值共同增长的战略思考,这与央企所承担的产业升级,产业集中与全球化整合的使命密不可分。央企的EVA考核,充分反映出我国经济转型中的国家战略导向。
(三)央企负责人EVA考核的不足首先,《办法》规定的资本成本不反映资本市场状况, 而是行政指定标准取值5.5%,这样计算出的EVA是否科学,值得质疑。现实情况是,不同行业、不同品质的公司不论是发行股票和还是向银行借款,其成本不同。《办法》还规定: 资本成本一经确定,三年不得改变,这也无法反映各年度资本市场的变化。 《办法》人为指定一个静态的资本成本率虽然可操作性强,但却背离了EVA指标的本意。其次,采用前三个年度基准值上的相对考核,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EVA的本意。因为EVA是一个绝对值,零则是一个参考刻度,大于零是创造经济价值,小于零是损毁股东价值。为了保持每年考核的好成绩,企业会产生操纵利润的动机。 尽管EVA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央企不计成本地扩张, 改变了优质的主业资产与大量低效资产并存的局面, 因为这样会增加投入资本,降低EVA,但把资本成本固定在5.5%,则可能弱化企业灵活运用资本市场的动机。第三,EVA考核指标可能背离央企的使命。 引入EVA考核指标,实施EVA管理, 要将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公司的唯一的财务目标。然而,我国央企要么是垄断企业,要么是不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或对民营资本设置重重障碍的行业,且几乎所有的央企都受到了国家资源的特殊支持。由于带有垄断性质的央企控制了国民经济的命脉, 因此, 它们既要创造价值,又要承担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这势必会对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造成影响。
三、央企负责人EVA考核建议
(一)适时变革企业文化 实施EVA考核计划并不意味着马上能取得成功,EVA的持续增长要求企业所有部门、人员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为提升EVA而努力。要实现这个共同目标,培育以价值增值为核心的企业管理文化尤为重要。这是因为,以价值增值为核心的企业管理文化可通过明晰核心价值,理顺价值差异,统一管理思想,澄清共同语言和准则,对内整合达到对外部竞争环境的适应,提高组织运作效率,并最终实现企业EVA的持续健康增长。
(二)关注中长期激励 国资委實施EVA考核分为引入、强化和完善阶段,目前第三任期是实质性引入EVA考核指标,而不是完整的EVA管理体系。现在是起步,仅实施EVA考核,央企排名有所变化,央企负责人的绩效奖金也会有所变化,但拿不到EVA奖金或基于EVA的期权。没有EVA激励制度,EVA考核的实施效会减弱,但《办法》提及了中长期激励,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为实施EVA激励制度作出了较好的铺垫。
(三)合理确定资本成本 计算EVA过程中所需的资本成本通常是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确定,即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无风险报酬率+β×(市场平均报酬率-无风险报酬率)。确定β系数是以有效资本市场为前提,而我国资本市场处于弱式或半强式有效检验市场,不能完全用行业的平均收益率来替换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中的风险收益率。因此,在确定资本成本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现实情况。
(四)严谨EVA数据操作EVA依赖于收入实现和费用确认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 为了提高EVA,经理人可能通过设计决策的顺序,来操纵这些数据。 如经理人通过可以选择满足或延迟客户的订单,来操纵本会计期间确认的营业收入,在本会计期间的后期,加速执行收入相对较高的订单,在商定的交货日期之前送到用户手中。 而获利较少的订单就可能被延迟执行,在商定的交货日期成本会计期间结束之后交货,这样做的最终结果虽然提高了本期间的EVA,但是降低了用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因此,企业仅仅以EVA来评价经理人的绩效容易造成激励失灵或功能失调。为防止出现该现象的出现,企业有必要引入其他指标或考核方式作为补充。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22号。
[2]殷明德:《EVA央企考核新规则:新考核优化管理模式》,《经济观察报》2009年12月31日。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43号。
[4]胡海波、宋碧英:《基于EVA的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计划研究》,《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科研课题“基于经济附加值的企业财务战略框架研究”(课题编号:08C7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编辑 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