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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生态城市建设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不同尺度的区域单元为平台和切入点,探索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一次尝试。生态城市建设充分反映了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下,积极探索在不同区域水平上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创建生态文明以及建设新型社会的强烈愿望,同时也成为当代区域发展的主旋律。
生态城市的由来
城市化是社会发展必然趋势,并为技术的聚集、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增加就业、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等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和不可替代的机遇。但另一方面,城市化的聚集效应造成了城市人口的高度集中和持续增长,人类对自然的强烈干预使自然环境发生剧烈的变化,形成特殊的人工环境和城市系统独特的物质和能量代谢过程,并带来资源耗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直接威胁到人类自身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社会中环境保护思潮涌现,揭开了人类城市发展史上“生态觉醒”的一页。人们积极寻求一条人口、经济、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发展道路,探求更加理想的人类住区模式。
一般认为,现代生态城市思想的直接起源为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理论。这一理论着重于城市与自然的平衡。而21世纪以来出现的城市生态学的发展高潮极大地推动了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和城市生态研究的发展。“生态城市(eco-city)”最早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发起的“人与生物圈(MAB)”计划中提出,并选择了东京、香港等多个城市作为试点。基于生态学原则的生态城市理论从其诞生之时就得到广泛重视,被认为是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未来城市模式。随后,生态城市的理念迅速发展,成为一种城市发展的新概念。在我国,马世骏和王如松提出了“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理论,明确指出城市是一个典型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马世骏等,1984)。吴良镛发表了“多学科综合发展-城市研究的必由之路”,以及他的“广义建筑学”、“人居环境科学”主张从更广域的视角和多学科综合、融贯的方法来研究日趋复杂的城市问题 (吴良镛,1988)。城市规划也由传统的以建筑、交通、景观为主走向把城市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规划设计,强调其各个组分在功能上、空间层次上和时间上的结合、以及地域和部门间的结合。生态整体规划设计以生态价值观为出发点,以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系统为规划对象,融汇城市规划学、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以及多种技术手段,合理配置空间资源、社会文化资源,提出社会、经济、自然整体协调发展的时-空结构及调控对策。
实践方面,早在1992年建设部就提出了国家园林城市的建设,制定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此后又于2000年5月和2005年3月制定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和《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并对标准进行了两次修订。同时,随着生态城市概念的推广与发展,建设部又在2004年6月制定了《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础上,把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作为建设生态城市的阶段性目标,以促使城市中人与自然的和谐,使环境更加清洁、安全、优美、舒适。
此外,目前国内有关生态化城市的创建工作还有很多,如“山水城市”、“生态城”、“绿色城市”以及花园城市等。这些称谓虽然各不相同,但都包含着生态学的内涵,一般来说多侧重城市生态建设与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几项因子。
生态城市建设实践的经验
几年来,生态城市建设在前进中探索,在发展中提高,展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同时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目前在各地生态城市建设的过程中,结合地区的特点,提出了各自的规划。但归纳起来有一些共同的方面,值得重视和发扬。
生态城市建设明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把城市作为一个整体,用系统的观点进行总体规划。首先,在规划过程中对本地区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并用最简练准确的语言加以凝练,使领导和广大群众能够了解和接受,成为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生态城市建设的内容,从各地执行的情况来看,不同地区提出的方面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说都包括生态产业、生态环境、和生态文明三方面内容。发展经济是生态城市建设的核心,与过去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目标不同,生态城市的建设强调发展模式的转型,强调发展循环经济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建设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源保障体系;生态环境是生态城市建设的基础和制约因素。生态城市建设着眼于建立稳定、和谐、高质的生态环境体系,重视人与自然和谐的人口生态体系,推进生态人居建设,努力建设优美舒适、协调和谐的人居环境;生态文化是实现生态城市的保证,建设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文化理念、价值观念以及管理体制。可以看出生态城市的理念正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在以城市为单元的区域的具体体现,也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个平台和切入点。
空间规划、有序进行
鉴于生态城市系统在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上的空间分异性和建设过程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生态城市建设对时空布局有着特殊的关注。在生态城市建设规划纲要中都重视在空间上进行生态功能区划。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区域内不同地域的生态环境敏感度和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以及人类干扰和建设的空间分异状况划分生态功能区和确定发展布局。根据区域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生态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提出不同区域的具体建设任务,组织重点工程、重点项目进行攻关。同时,在时间上确定生态城市建设的步骤,一般大体分为启动、推进、提高三个阶段。制定每个阶段的建设目标与任务。在规划中各地区都依据国家生态城市建设的指标体系,并结合本市的实际,研究制定生态城市建设评价的指标。同时提出了对生态城市建设进行动态监测、定期考核与整编的设想,对于保证生态城市建设落到实处都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以建设项目依托
生态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都是围绕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在建设期内着重对市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组织和推进一批重大生态工程建设,依托一系列的重点建设项目,通过建设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经济体系、建设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源保障体系、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的人口生态体系以及建设科学、高效的能力支持保障体系,将生态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建设步骤落到实处。
组织管理与保障体系
生态城市建设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是对现有发展理念、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的一种变革与优化。在实践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具有权威性的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全面加强对生态城市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与协调。建立生态城市建设目标责任制,实行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实行定期考核,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健全政策法规、完善体制机制,各市的建设规划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并颁布实施成为法定文件,确保工作不因领导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的变动而变动,一任一任的抓下去。建立了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发改委和环保部门组织协调,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以重点地区、重点产业行业和重大环境问题为切入点,以各界政府任期和各年度为重点,集中力量重点突破,把宏伟目标转化为全社会的现实行动。
我国开展生态城市建设的时间并不长,关于生态城市建设的理论、规划、设计和管理机制还不够成熟,许多问题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就生态城市建设中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观点。
生态城市建设的实质
生态城市建设是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不同地区由于自然和社会条件的差异,在发展过程中有不同的起点和不同的目标。但是无论是贫穷地区还是发达地区都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基础发展社会经济、都可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关键在于发展的方向是否正确,资源的利用是否高效,人与自然是否和谐,人居环境是否能不断改善。生态城市建设不应只是自然条件优越地区的“专利”和经济发达城市的“俱乐部”,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贫穷地区都可以进行区域可持续建设,差别只是发展的模式和速度不同。目前通过的生态城市建设试点中,绝大多数都是位于东部发达或较发达地区,或者是生态条件良好的地区。这很容易使人产生错觉,认为只有沿海或经济发达的地区才能开展生态城市的建设,经济落后或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区则无缘参与这一行动。我们期望能在不久的将来有更多经济条件相对滞后,自然条件相对困难的西部地区也参与到生态城市建设行动中来。
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对于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在揭示社会、经济、人口与生态环境间的相互关系,动态监测区域生态状况的变化趋势,为政府部门制定今后总体发展战略,为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现行的指标体系中在经济方面对国内生产总值(GDP)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我们不否认国内生产总值(GDP)在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增长方面的意义和重要性,但GDP也还存在许多缺陷,不能充分反映发展的真实性。一是现行的GDP核算没有扣除自然资源损耗与环境污染成本。如温州市1997年GDP比1996年增长18.76%,但若扣除当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经济损失后,增长率下降为13.05%(张坤民等,2003)。二是没有估算生态环境建设的外部经济性。生态建设的价值主要表现在其外部经济效应上,而不是表现在作为生产的内部经济价值上。因此,在部门分割和条块分割的经济体制下很容易得出生态建设是赔钱事业的结论。三是没有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效益的非市场部分进行核算。生态系统不向人类提供的服务(洁净的空气,水等)大部分无法进入市场甚至在市场交易中很难发现对应的补偿措施。美国Constanza等利用多种方法计算出全球生态系统平均每年能够提供服务的总价值为33万亿美元(Costanza et al. 1997)。四是没有充分估计生态环境建设中市场运作的增值潜力和由产业转型带来的经济效益。例如由循环经济的“闭环效应”和3S系统在节约资源和增加收益方面的效应,以及由产品达到ISO14000等国际标准带来的品牌效应,由提高了食品安全等而得到的增值等。
其次,“一刀切”的刚性指标要求不能体现我国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的巨大差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指标》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我国的区域差异性,但对我国这样一个不同区域间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差异均十分巨大的国家来说,指标体系的要求仍然过于刚性。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两项指标为例,《指标》要求东中部地区城镇居民收入不低于24000元/人,农民收入不低于11000元/人;西部地区城镇居民收入不低于18000元/人,农民收入不低于不低于8000元/人。但对比每个省(市)的状况,这种区分仍不能体现巨大的区域性差异。对比2004年我国各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可以看出,我国不仅是中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差异巨大,就是中东部地区各城市之间的差异也十分巨大。因此,经济指标的刚性要求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这样就背离了生态城市建设的初衷。再以森林覆盖率为例,在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把森林覆盖率作为一个很重要的指标。这对于我国湿润地区是对的。但是众所周知,植被的分布有明显的地带性规律,不同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适应不同的植被生长。特别是西部许多处于干旱区和半干旱区的县市,其自然条件不允许、也不可能实现《指标》提出的要求。
此外,单要素的指标模式不能充分反映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本质。在一个复杂系统中,每一个子系统的最优化并不能保障整个系统的最优化,系统中单要素的简单加合并不能保证系统的优化和协调。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也是这样。现行的指标体系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个方面构建指标体系的框架,并分别提出了数十个单要素指标。现行的指标体系没有进一步考虑各要素之间的藕合联系,没有反映出复合生态系统中社会系统、经济系统和自然系统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复杂的匹配关系。从系统的、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各要素间的关系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如随人均GDP的增长,生活水平的提高,污染物的排放量、资源的消耗量也将增加以及随之而来的一系列变化。
最后,社会发展是一个永不停顿的动态过程,判断生态城市发展的指标应根据他发展的高效性、和谐性和可持续性。其发展的过程和趋势似乎比某几个单项指标的绝对值更为重要。建议今后不同地区应参照国家的标准,根据自身的特点,制订符合本地区的具体指标。国家在这方面应给予地方以更大的灵活性。同时对现有的指标体系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我国甚至世界的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做出贡献。
控制自然资本消耗
目前,资源短缺已成为生态城市建设的瓶颈,特别是水资源、能源和土地资源更是受到关注。据美国科学院2002年发表的《重新界定进步》指出,人类对大自然的总体需求在1980年前后第一次超过了地球的再生能力。在1999年时,上述需求已超过了地球这一能力的20%。人类正在消耗地球的自然资本,以满足自己过度的需要。
当前对区域经济发展中自然资源损耗的估算,通常只考虑本区域自然资本的损耗,忽略了对其他区域的影响。事实上部分地区经济的高速增长建立在对另外一些地区资源占用的基础上,特别是许多发达国家的发展是建筑在消耗世界资源基础之上的。城市占用乡村资源、经济发达地区占用不发达地区资源,资源消耗型地区的本地资源不够,从别的地方购入,如水、矿产等资源。这样的做法既没有摆脱高增长、高消耗经济发展模式,而且还将消耗资源环境的代价转嫁给资源被占用地区,这是与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相违背的。据研究,我国的生态赤字区不断扩大,1980年,我国有19个省处于生态赤字区,12个省处于生态盈余区或持平区;2000年生态赤字区扩大到了26个省。说明我国已长时间处于大范围生态透支状态。因此,在进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中,务必要理清研究区与周边区域的能流、物流交换关系,以系统的、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区域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间的关系。1997年,卡诺勒斯(Carnoules)宣言提到“在一代人的时间内,把资源、能源和其他物质的效率提高十倍”才能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中长期科学规划根据我国人口资源和环境影响的相关分析提出根据人口和GDP的增长情况预测,到2020年时如果要维持2000年的环境水平,资源的利用效率至少要提高4倍才有可能。
事实证明,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扭转经济增长的方式,走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协调之路。可持续发展应该是区域与其周边区域整体的协调发展,以牺牲周边区域的资源环境为代价换取某个区域经济的高速增长是不可取的,带来的后果只会是恶性循环。对区域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关系的研究应该从系统的角度出发,从系统物流、能流的输入、输出研究开始,理清不同区域间的相互吐纳关系。从而为正确评价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协调区域内、区域间的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关系提供科学依据。
生态补偿,以公平促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资源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解放以来我国在环境污染和排放收费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但在自然生态保护方面存在政策结构性缺位,特别是相关的生态经济政策严重短缺,造成生态保护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使得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环境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这种生态保护及其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不仅使中国的生态保护面临很大困难,而且也影响了地区间以及和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要解决这类问题,必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便调整相关利益各方生态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促进生态和环境保护,促进城乡间、地区间和群体间的公平性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李文华,2006)。对生态补偿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对生态系统服务的补偿和对环境污染的处罚。从我国的目前实际工作来看,排污收费已经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规,因此把生态补偿的重点放在对生态系统服务的补偿方面。就这个意义来讲,我国的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和国际上的生态服务补偿(Payment for ecological services,简称PES)是十分类似的。
国外在生态系统服务的补偿方面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尤其是在利用市场手段方面值得借鉴。然而,即使在发达国家生态补偿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特别是由于国内外在文化、历史、社会、经济以及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必须在吸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我国特点的生态补偿。我国的生态补偿从地理尺度和问题性质上可以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部分。国内生态补偿包括流域补偿、生态系统服务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补偿以及矿产资源开发补偿等。其中除了森林生态补偿起步较早,并结合林业六大生态工程的实施取得一定成绩之外,其他几个方面的补偿实践都尚处于初步的探索之中。同时我国刚刚开始参与国际生态补偿的市场交易,如碳汇等。我国目前的生态补偿基本上都是通过政府的财政支付进行的,今后应加强市场手段的应用,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并加强对生态补偿的理论、标准、方式以及管理模式的研究。
区域生态研究迫在眉睫
生态城市建设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阶段、人均资源占有不足、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性扭转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项带有全局性、紧迫性、长期性的战略任务;也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保证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针对我国生态城市建设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提出以下5条建议。
1.在我国西部选择生态城市建设试点。建议国家从全局出发,在西部地区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城市进行生态城市建设的试点,探索贫困地区和生态敏感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2.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现有的指标对促进生态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在指标体系的匹配问题、权重问题以及限制性指标问题上仍需进一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建综合性的指标,同时应因地制宜,处理好刚性与柔性、近期与长远的关系。
3.加强自然资产核算的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开展了大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价、生态足迹计算、绿色GDP核算等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这缺乏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无法直接应用于生态城市建设的实践。建议从整体的角度出发,从系统物流、能流的输入、输出研究开始,理清不同区域间的相互吐纳关系,为正确评价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协调区域内、区域间的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关系提供科学依据。
4.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针对我国生态补偿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建议尽快制定有关生态补偿政策的指导性文件;处理好生态补偿工作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补偿与扶贫、造血与输血、新帐与旧帐以及综合平台与部门平台之间的关系;加大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开展多渠道融资;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利益相关者对生态补偿的认知与参与;并加强生态补偿的科学研究。
5.加强科学研究。在今后的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加强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的研究,加强生态补偿的研究,加强循环经济中科技支撑的力度,争取设计、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实用性强的生态化城市路径,降低生产和消费过程的资源、能源消耗及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同时,加强生态城市内组分和部门之间发展的协调,在指标体系方面处理好刚性与柔性、近期与长远、综合指标与分项指标的关系,正确评估生态服务功能,同时把自然资产消耗纳入经济核算。
城市建设的生态观和整体观的理念虽然由来已久,但是明确提出以省域和市域为单元的可持续发展,并且由政府直接介入进行生态城市规划却是我国的创举,在十几年的实践中展现出勃勃生机。
生态城市的由来
城市化是社会发展必然趋势,并为技术的聚集、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增加就业、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等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和不可替代的机遇。但另一方面,城市化的聚集效应造成了城市人口的高度集中和持续增长,人类对自然的强烈干预使自然环境发生剧烈的变化,形成特殊的人工环境和城市系统独特的物质和能量代谢过程,并带来资源耗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直接威胁到人类自身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社会中环境保护思潮涌现,揭开了人类城市发展史上“生态觉醒”的一页。人们积极寻求一条人口、经济、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发展道路,探求更加理想的人类住区模式。
一般认为,现代生态城市思想的直接起源为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理论。这一理论着重于城市与自然的平衡。而21世纪以来出现的城市生态学的发展高潮极大地推动了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和城市生态研究的发展。“生态城市(eco-city)”最早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发起的“人与生物圈(MAB)”计划中提出,并选择了东京、香港等多个城市作为试点。基于生态学原则的生态城市理论从其诞生之时就得到广泛重视,被认为是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未来城市模式。随后,生态城市的理念迅速发展,成为一种城市发展的新概念。在我国,马世骏和王如松提出了“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理论,明确指出城市是一个典型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马世骏等,1984)。吴良镛发表了“多学科综合发展-城市研究的必由之路”,以及他的“广义建筑学”、“人居环境科学”主张从更广域的视角和多学科综合、融贯的方法来研究日趋复杂的城市问题 (吴良镛,1988)。城市规划也由传统的以建筑、交通、景观为主走向把城市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规划设计,强调其各个组分在功能上、空间层次上和时间上的结合、以及地域和部门间的结合。生态整体规划设计以生态价值观为出发点,以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系统为规划对象,融汇城市规划学、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以及多种技术手段,合理配置空间资源、社会文化资源,提出社会、经济、自然整体协调发展的时-空结构及调控对策。
实践方面,早在1992年建设部就提出了国家园林城市的建设,制定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此后又于2000年5月和2005年3月制定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和《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并对标准进行了两次修订。同时,随着生态城市概念的推广与发展,建设部又在2004年6月制定了《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础上,把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作为建设生态城市的阶段性目标,以促使城市中人与自然的和谐,使环境更加清洁、安全、优美、舒适。
此外,目前国内有关生态化城市的创建工作还有很多,如“山水城市”、“生态城”、“绿色城市”以及花园城市等。这些称谓虽然各不相同,但都包含着生态学的内涵,一般来说多侧重城市生态建设与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几项因子。
生态城市建设实践的经验
几年来,生态城市建设在前进中探索,在发展中提高,展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同时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目前在各地生态城市建设的过程中,结合地区的特点,提出了各自的规划。但归纳起来有一些共同的方面,值得重视和发扬。
生态城市建设明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把城市作为一个整体,用系统的观点进行总体规划。首先,在规划过程中对本地区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并用最简练准确的语言加以凝练,使领导和广大群众能够了解和接受,成为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生态城市建设的内容,从各地执行的情况来看,不同地区提出的方面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说都包括生态产业、生态环境、和生态文明三方面内容。发展经济是生态城市建设的核心,与过去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目标不同,生态城市的建设强调发展模式的转型,强调发展循环经济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建设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源保障体系;生态环境是生态城市建设的基础和制约因素。生态城市建设着眼于建立稳定、和谐、高质的生态环境体系,重视人与自然和谐的人口生态体系,推进生态人居建设,努力建设优美舒适、协调和谐的人居环境;生态文化是实现生态城市的保证,建设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文化理念、价值观念以及管理体制。可以看出生态城市的理念正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在以城市为单元的区域的具体体现,也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个平台和切入点。
空间规划、有序进行
鉴于生态城市系统在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上的空间分异性和建设过程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生态城市建设对时空布局有着特殊的关注。在生态城市建设规划纲要中都重视在空间上进行生态功能区划。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区域内不同地域的生态环境敏感度和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以及人类干扰和建设的空间分异状况划分生态功能区和确定发展布局。根据区域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生态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提出不同区域的具体建设任务,组织重点工程、重点项目进行攻关。同时,在时间上确定生态城市建设的步骤,一般大体分为启动、推进、提高三个阶段。制定每个阶段的建设目标与任务。在规划中各地区都依据国家生态城市建设的指标体系,并结合本市的实际,研究制定生态城市建设评价的指标。同时提出了对生态城市建设进行动态监测、定期考核与整编的设想,对于保证生态城市建设落到实处都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以建设项目依托
生态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都是围绕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在建设期内着重对市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组织和推进一批重大生态工程建设,依托一系列的重点建设项目,通过建设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经济体系、建设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源保障体系、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的人口生态体系以及建设科学、高效的能力支持保障体系,将生态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建设步骤落到实处。
组织管理与保障体系
生态城市建设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是对现有发展理念、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的一种变革与优化。在实践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具有权威性的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全面加强对生态城市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与协调。建立生态城市建设目标责任制,实行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实行定期考核,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健全政策法规、完善体制机制,各市的建设规划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并颁布实施成为法定文件,确保工作不因领导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的变动而变动,一任一任的抓下去。建立了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发改委和环保部门组织协调,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以重点地区、重点产业行业和重大环境问题为切入点,以各界政府任期和各年度为重点,集中力量重点突破,把宏伟目标转化为全社会的现实行动。
我国开展生态城市建设的时间并不长,关于生态城市建设的理论、规划、设计和管理机制还不够成熟,许多问题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就生态城市建设中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观点。
生态城市建设的实质
生态城市建设是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不同地区由于自然和社会条件的差异,在发展过程中有不同的起点和不同的目标。但是无论是贫穷地区还是发达地区都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基础发展社会经济、都可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关键在于发展的方向是否正确,资源的利用是否高效,人与自然是否和谐,人居环境是否能不断改善。生态城市建设不应只是自然条件优越地区的“专利”和经济发达城市的“俱乐部”,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贫穷地区都可以进行区域可持续建设,差别只是发展的模式和速度不同。目前通过的生态城市建设试点中,绝大多数都是位于东部发达或较发达地区,或者是生态条件良好的地区。这很容易使人产生错觉,认为只有沿海或经济发达的地区才能开展生态城市的建设,经济落后或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区则无缘参与这一行动。我们期望能在不久的将来有更多经济条件相对滞后,自然条件相对困难的西部地区也参与到生态城市建设行动中来。
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对于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在揭示社会、经济、人口与生态环境间的相互关系,动态监测区域生态状况的变化趋势,为政府部门制定今后总体发展战略,为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现行的指标体系中在经济方面对国内生产总值(GDP)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我们不否认国内生产总值(GDP)在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增长方面的意义和重要性,但GDP也还存在许多缺陷,不能充分反映发展的真实性。一是现行的GDP核算没有扣除自然资源损耗与环境污染成本。如温州市1997年GDP比1996年增长18.76%,但若扣除当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经济损失后,增长率下降为13.05%(张坤民等,2003)。二是没有估算生态环境建设的外部经济性。生态建设的价值主要表现在其外部经济效应上,而不是表现在作为生产的内部经济价值上。因此,在部门分割和条块分割的经济体制下很容易得出生态建设是赔钱事业的结论。三是没有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效益的非市场部分进行核算。生态系统不向人类提供的服务(洁净的空气,水等)大部分无法进入市场甚至在市场交易中很难发现对应的补偿措施。美国Constanza等利用多种方法计算出全球生态系统平均每年能够提供服务的总价值为33万亿美元(Costanza et al. 1997)。四是没有充分估计生态环境建设中市场运作的增值潜力和由产业转型带来的经济效益。例如由循环经济的“闭环效应”和3S系统在节约资源和增加收益方面的效应,以及由产品达到ISO14000等国际标准带来的品牌效应,由提高了食品安全等而得到的增值等。
其次,“一刀切”的刚性指标要求不能体现我国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的巨大差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指标》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我国的区域差异性,但对我国这样一个不同区域间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差异均十分巨大的国家来说,指标体系的要求仍然过于刚性。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两项指标为例,《指标》要求东中部地区城镇居民收入不低于24000元/人,农民收入不低于11000元/人;西部地区城镇居民收入不低于18000元/人,农民收入不低于不低于8000元/人。但对比每个省(市)的状况,这种区分仍不能体现巨大的区域性差异。对比2004年我国各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可以看出,我国不仅是中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差异巨大,就是中东部地区各城市之间的差异也十分巨大。因此,经济指标的刚性要求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这样就背离了生态城市建设的初衷。再以森林覆盖率为例,在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把森林覆盖率作为一个很重要的指标。这对于我国湿润地区是对的。但是众所周知,植被的分布有明显的地带性规律,不同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适应不同的植被生长。特别是西部许多处于干旱区和半干旱区的县市,其自然条件不允许、也不可能实现《指标》提出的要求。
此外,单要素的指标模式不能充分反映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本质。在一个复杂系统中,每一个子系统的最优化并不能保障整个系统的最优化,系统中单要素的简单加合并不能保证系统的优化和协调。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也是这样。现行的指标体系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个方面构建指标体系的框架,并分别提出了数十个单要素指标。现行的指标体系没有进一步考虑各要素之间的藕合联系,没有反映出复合生态系统中社会系统、经济系统和自然系统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复杂的匹配关系。从系统的、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各要素间的关系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如随人均GDP的增长,生活水平的提高,污染物的排放量、资源的消耗量也将增加以及随之而来的一系列变化。
最后,社会发展是一个永不停顿的动态过程,判断生态城市发展的指标应根据他发展的高效性、和谐性和可持续性。其发展的过程和趋势似乎比某几个单项指标的绝对值更为重要。建议今后不同地区应参照国家的标准,根据自身的特点,制订符合本地区的具体指标。国家在这方面应给予地方以更大的灵活性。同时对现有的指标体系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我国甚至世界的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做出贡献。
控制自然资本消耗
目前,资源短缺已成为生态城市建设的瓶颈,特别是水资源、能源和土地资源更是受到关注。据美国科学院2002年发表的《重新界定进步》指出,人类对大自然的总体需求在1980年前后第一次超过了地球的再生能力。在1999年时,上述需求已超过了地球这一能力的20%。人类正在消耗地球的自然资本,以满足自己过度的需要。
当前对区域经济发展中自然资源损耗的估算,通常只考虑本区域自然资本的损耗,忽略了对其他区域的影响。事实上部分地区经济的高速增长建立在对另外一些地区资源占用的基础上,特别是许多发达国家的发展是建筑在消耗世界资源基础之上的。城市占用乡村资源、经济发达地区占用不发达地区资源,资源消耗型地区的本地资源不够,从别的地方购入,如水、矿产等资源。这样的做法既没有摆脱高增长、高消耗经济发展模式,而且还将消耗资源环境的代价转嫁给资源被占用地区,这是与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相违背的。据研究,我国的生态赤字区不断扩大,1980年,我国有19个省处于生态赤字区,12个省处于生态盈余区或持平区;2000年生态赤字区扩大到了26个省。说明我国已长时间处于大范围生态透支状态。因此,在进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中,务必要理清研究区与周边区域的能流、物流交换关系,以系统的、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区域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间的关系。1997年,卡诺勒斯(Carnoules)宣言提到“在一代人的时间内,把资源、能源和其他物质的效率提高十倍”才能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中长期科学规划根据我国人口资源和环境影响的相关分析提出根据人口和GDP的增长情况预测,到2020年时如果要维持2000年的环境水平,资源的利用效率至少要提高4倍才有可能。
事实证明,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扭转经济增长的方式,走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协调之路。可持续发展应该是区域与其周边区域整体的协调发展,以牺牲周边区域的资源环境为代价换取某个区域经济的高速增长是不可取的,带来的后果只会是恶性循环。对区域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关系的研究应该从系统的角度出发,从系统物流、能流的输入、输出研究开始,理清不同区域间的相互吐纳关系。从而为正确评价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协调区域内、区域间的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关系提供科学依据。
生态补偿,以公平促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资源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解放以来我国在环境污染和排放收费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但在自然生态保护方面存在政策结构性缺位,特别是相关的生态经济政策严重短缺,造成生态保护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使得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环境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这种生态保护及其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不仅使中国的生态保护面临很大困难,而且也影响了地区间以及和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要解决这类问题,必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便调整相关利益各方生态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促进生态和环境保护,促进城乡间、地区间和群体间的公平性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李文华,2006)。对生态补偿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对生态系统服务的补偿和对环境污染的处罚。从我国的目前实际工作来看,排污收费已经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规,因此把生态补偿的重点放在对生态系统服务的补偿方面。就这个意义来讲,我国的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和国际上的生态服务补偿(Payment for ecological services,简称PES)是十分类似的。
国外在生态系统服务的补偿方面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尤其是在利用市场手段方面值得借鉴。然而,即使在发达国家生态补偿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特别是由于国内外在文化、历史、社会、经济以及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必须在吸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我国特点的生态补偿。我国的生态补偿从地理尺度和问题性质上可以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部分。国内生态补偿包括流域补偿、生态系统服务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补偿以及矿产资源开发补偿等。其中除了森林生态补偿起步较早,并结合林业六大生态工程的实施取得一定成绩之外,其他几个方面的补偿实践都尚处于初步的探索之中。同时我国刚刚开始参与国际生态补偿的市场交易,如碳汇等。我国目前的生态补偿基本上都是通过政府的财政支付进行的,今后应加强市场手段的应用,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并加强对生态补偿的理论、标准、方式以及管理模式的研究。
区域生态研究迫在眉睫
生态城市建设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阶段、人均资源占有不足、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性扭转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项带有全局性、紧迫性、长期性的战略任务;也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保证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针对我国生态城市建设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提出以下5条建议。
1.在我国西部选择生态城市建设试点。建议国家从全局出发,在西部地区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城市进行生态城市建设的试点,探索贫困地区和生态敏感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2.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现有的指标对促进生态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在指标体系的匹配问题、权重问题以及限制性指标问题上仍需进一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建综合性的指标,同时应因地制宜,处理好刚性与柔性、近期与长远的关系。
3.加强自然资产核算的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开展了大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价、生态足迹计算、绿色GDP核算等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这缺乏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无法直接应用于生态城市建设的实践。建议从整体的角度出发,从系统物流、能流的输入、输出研究开始,理清不同区域间的相互吐纳关系,为正确评价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协调区域内、区域间的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关系提供科学依据。
4.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针对我国生态补偿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建议尽快制定有关生态补偿政策的指导性文件;处理好生态补偿工作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补偿与扶贫、造血与输血、新帐与旧帐以及综合平台与部门平台之间的关系;加大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开展多渠道融资;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利益相关者对生态补偿的认知与参与;并加强生态补偿的科学研究。
5.加强科学研究。在今后的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加强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的研究,加强生态补偿的研究,加强循环经济中科技支撑的力度,争取设计、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实用性强的生态化城市路径,降低生产和消费过程的资源、能源消耗及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同时,加强生态城市内组分和部门之间发展的协调,在指标体系方面处理好刚性与柔性、近期与长远、综合指标与分项指标的关系,正确评估生态服务功能,同时把自然资产消耗纳入经济核算。
城市建设的生态观和整体观的理念虽然由来已久,但是明确提出以省域和市域为单元的可持续发展,并且由政府直接介入进行生态城市规划却是我国的创举,在十几年的实践中展现出勃勃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