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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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介绍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含义,在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与及实质的基础上,提出正确处理好这两种权利关系的可行性、应遵循的原则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隐私权 知情权 权利冲突 权利协调
  
  2008年春节的香港娱乐圈"艳照门"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2011年则成为明星结婚年,从婚礼前期布置到婚后蜜月旅行无一不被"关怀备至"。面对一波又一波的娱乐八卦,笔者不禁深深为深陷其中的明星们感到万分同情。从法律角度看来,各种娱乐事件所折射出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值得我们的关注与反思。
  一般认为,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瞩目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贺光辉先生认为公众人物可分为权力资源型、财富资源型、注意力资源型及智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其中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主要是体育界、娱乐圈的明星和名人。本文根据此种划分方式,主要对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加以讨论。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概述
  (一)隐私权的定义与内容
  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被他人公开或知晓的秘密,具体包括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领域。至于隐私权的定义尚无定论。从国内主要学说看来,隐私权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隐私的范围,二是权利人对隐私所享有的权利。隐私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因而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信息与活动都有可能成为隐私。与此同时,权利人对隐私所享有的权利也在不断增多,其中最为主要的则为掌控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与公开或使用自己的隐私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二)知情权的定义与内容
  关于知情权的定义及内容,理论界分歧较大,其中最主要的观点是"五权说"。 "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1)知政权。(2)社会知情权。(3)信息了解权。是指公民对有关自己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权;(4)法人的知情权。(5)法定知情权。由于本文主要论述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因而只对社会知情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的权利加以论述。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一)权利冲突的定义
  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法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他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隐私权与知情权皆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但当二者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且被不同的权利主体针对同一客体进行主张时,则会出现保护其中一个权利却使另一个权利无法行使的局面,这就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二)冲突的原因
  导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两种权利在本质上是相冲突的。隐私权制度在于保护公民能够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强调对个人信息的独占性、专有性。隐私权一般不主动与外界发生联系,因此,其具有保守和封闭性。而公民的知情权强调公民对外界的信息所享有的知悉、掌握的权利。从本质上来说,知情权是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而隐私权则是阻碍人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
  2、权利本身具有的扩张性。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其对权利的要求也越来越多。其中隐私权与知情权内容和范围都得到了很大扩展。然而,在整个权利体系中,每个权利都应有其"施展手脚"的空间,这种空间与相关权利的空间是紧密相连的。如果一种权利领域的扩张没有限制则必然会触犯到与之相对应的权利空间的界限,从而对他种权利造成侵犯。
  3、权利的涉它性与排他性。有人称权利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由此可以看出,有的权利主体要想实现自身的权利,需要借助他人的协助。而隐私权的行使需要通过公众对隐私权人隐私的尊重来达成。然而,权利在实现时总是要排除与自己在性质上相对立的存在于同一客体上的权利的实现。
  4、对知情渠道进行规制的缺乏。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来,政府极少对娱乐新闻、体育新闻的真实性加以审查,公众人物因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起的诉讼通常也很难解决问题,更不能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协调
  (一)协调原则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协调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出去目前国内比较盛行的四项原则----社会政治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是权利协调原则、人格尊严原则、新闻价值与公众合理兴趣兼顾原则以外,笔者认为应引入几个新的原则。
  第一,利益相关原则。所谓利益相关原则,是指在确定知情权的客体时,应该首先考虑该事物是否与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具有利害关系,如该权利主体知情与否并不妨碍其生存发展,那么该权利主体的知情权就应让位于其他人的隐私权。
  第二,权利位阶原则。权利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律优先保护高位阶的权利。从性质上来看,知情权主要内容为知政权,它在性质上更倾向于政治权利,而隐私权属于纯正的人身权利。在政治权利与人身权利的衡量中,应首先保护人身权利。另外,从人的实际需求层次来看,隐私权能够满足"尊重的需要",而知情权侧重于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剥夺隐私权比剥夺知情权更能引起人们的反抗与抵制。因此,保护隐私权更加重要。
  第三,权利克制原则。在权利内容与范围不断扩展的今天,我们应该反思一下权利扩张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毕竟资源是有限的,权利总空间也是有限的,在完全独立新颖的权利出现之前,权利的扩张只能是原有权利之变形权利的不断重叠与堆积。权利之间的互相交织虽然能使权利体系得以完善,但同时也带来了权利边界的模糊与交叠。因此,有必要对各权利加以限制,将之缩回其应在领域,划清权利界限。
  (二)协调方法
  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存在的冲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法加以解决:
  1.加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隐私权不同于知情权,它比知情权更贴近个人生活,更与私人权益密切相关。当两种正当权利的冲突已不可避免时,就只能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来加以解决。尤其是要注重明确隐私权的权利客体。这样才能避免由于权利客体不明确所引起的权利侵犯。
  2.建立正当的知情渠道。媒体是公众了解外界事物的最重要媒介,然而媒体也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可以说,媒体的多方暴露正是源于利益的促使与公众对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的多方苛求。政府应当建立起更加正当的知情渠道,将公众的注意力引领向更加高雅、有益的文化上来,禁止媒体为满足公众的私窥欲与低俗兴趣通过多方渠道探听他人隐私。
  3.克制权利扩张。在隐私权的扩张中,应当限制其向涉及公共利益的方向发展。同样,在知情权的扩张中,应限制其向个人信息方向扩展。知情权首先表现为知政权,因此,在对待对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隐私的"知情"时,应该采取保守态度。毕竟,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涉及任何公众利益与第三人利益,仅仅因为他们的职业或者他们更受公众关注就要求他们对暴露自身隐私的行为加以容忍是不公平的,有多数人暴政之嫌。
  综上所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完善立法与协调各方社会关系势在必行。我们应正视二者矛盾,划清权利界限,平衡多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和谐社会,法制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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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代少蕊(1987-),女,山东聊城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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