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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必备的要件,但司法实务中对于该要件存在不同的认识,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定性.职务侵占罪是由贪污罪演变而来,其保护的法益应当包括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该罪持双重法益说的立场能够准确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履职过程中违背单位赋予其的职权与职责,利用该履职事项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而这种利用需具有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