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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成都晚报》3月22日报道:四川郫县公安局20个派出所的所长向局长递交警令状,保证“如果两年后群众对派出所的工作满意率低于97%,他们将引咎辞职”。
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的派出所,是人民群众所关注和期待的,应该作为公安部门努力实现的目标。20个所长的对人民群众的诚意勿容质疑,但问题在于:97%的“群众满意率”如何产生?谁来认定?这个问题解决不了,承诺也就无法兑现。
首先是“群众”的范围,即最终由哪些人直接对派出所的具体工作进行评议?是其辖区内的全体人民或者全体人民选出的部分代表?还是公安机关认可的部分人?
其次是群众何时进行评议?客观地说,派出所的工作是动态的、变化的,群众满意率也不可能是固定的。是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者每年评议一次?还是当一定数量的群众认为有必要时就进行评议?这些都要充分考虑,但无论如何,不能等“两年后”才进行评议,其实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要求并不苛刻,只要公安真正把咱们老百姓放在心上就行。97%标准不低,但不一定科学。如果一定要实现“两年后”不低于97%的目标,那么是不是还应当明确半年后、一年后、一年半后要达到一个什么具体目标?
再次是群众评议由谁来组织?是由辖区政府还是派出所自身?是由新闻媒体还是社会认可的第三方调查机构?还有评议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必须明确,否则谁也组织不了。
最后是评议结果谁来认定?如果是新闻媒体组织的,其评议结果是否需要公正?如果是 第三方调查机构组织的,其评议结果是否直接有效?如果是派出所自己组织的,由谁对其结果进行审查?等等,如果不进行规范,各自公布相应的评议百分比,一旦出现大的冲突,以谁的为准呢?
笔者以为,公安工作接受群众监督是以人为本的政绩观的内在要求,与所长承诺责任制 相配套的,是必须健全群众监督程序,必须细化群众监督措施,使之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否则 ,97%就可能成为空头支票!
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的派出所,是人民群众所关注和期待的,应该作为公安部门努力实现的目标。20个所长的对人民群众的诚意勿容质疑,但问题在于:97%的“群众满意率”如何产生?谁来认定?这个问题解决不了,承诺也就无法兑现。
首先是“群众”的范围,即最终由哪些人直接对派出所的具体工作进行评议?是其辖区内的全体人民或者全体人民选出的部分代表?还是公安机关认可的部分人?
其次是群众何时进行评议?客观地说,派出所的工作是动态的、变化的,群众满意率也不可能是固定的。是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者每年评议一次?还是当一定数量的群众认为有必要时就进行评议?这些都要充分考虑,但无论如何,不能等“两年后”才进行评议,其实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要求并不苛刻,只要公安真正把咱们老百姓放在心上就行。97%标准不低,但不一定科学。如果一定要实现“两年后”不低于97%的目标,那么是不是还应当明确半年后、一年后、一年半后要达到一个什么具体目标?
再次是群众评议由谁来组织?是由辖区政府还是派出所自身?是由新闻媒体还是社会认可的第三方调查机构?还有评议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必须明确,否则谁也组织不了。
最后是评议结果谁来认定?如果是新闻媒体组织的,其评议结果是否需要公正?如果是 第三方调查机构组织的,其评议结果是否直接有效?如果是派出所自己组织的,由谁对其结果进行审查?等等,如果不进行规范,各自公布相应的评议百分比,一旦出现大的冲突,以谁的为准呢?
笔者以为,公安工作接受群众监督是以人为本的政绩观的内在要求,与所长承诺责任制 相配套的,是必须健全群众监督程序,必须细化群众监督措施,使之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否则 ,97%就可能成为空头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