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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5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条例对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相对较详细,但该条例没有对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时违约,造成物业管理企业的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如何进行承担进行规范.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确立了这样一个指导思想,就是保护业主的财产权利,协调好单个业主利益和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关系;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保证双方能够平等协商,公开、公平地确定物业管理活动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