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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对全球治理基本特点的分析为基础,指出全球治理对国际法律规则的创制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国际法律规由于立法模式的限制,以及调整对象的局限,严重滞后于全球治理的需要,进而提出必须改进国际法律规则的立法模式。最后,通过对目前关于国际法律规则创制变革主要理论的分析,提出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法律规则创制必须以以民族国家和政府为中心。非国家行为适当参与,主次分明的多元式立法为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