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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正确贯彻落实该项优惠政策,内蒙古国税局发布了《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