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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目前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而近几年随着体育产业的兴盛,体育直播已经成为了各大平台盈利的主要渠道之一,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权争议。文章持体育赛事直播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观点,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切入点,以中国国内立法司法现状和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为基础,分析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于独创性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并由此展开,从主观和客观方面论述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独创性"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