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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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一"行为在线下市场与线上市场中都较为普遍,它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当其以协议方式存在时,也可被认定为纵向限制。将"二选一"行为定性为纵向限制,可以避免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不确定性,但我国《反垄断法》框架又面临适用"兜底条款"的难题。不论如何定性,反垄断法规范"二选一"行为都需要详细分析市场结构、竞争损害及是否存在正当理由。通常,只有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市场地位,"二选一"行为才有可能被实施或产生排除竞争效果。有些"二选一"行为基于解决"套牢"或"搭便车"问题而产生,或者有助于改善销售体系。这时,只有经过正负效果衡量,才能对"二选一"行为作出适当的禁止或豁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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