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文言数词用法举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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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高考,全国Ⅱ卷文言文阅读题要求翻译《宋书·郭原平传》中的“若以其贫老邪,耋齿甚多,屡空比室,非吾一人而已”。该句的译文是:如果因为我又穷又老的话,老人很多,家家户户经常贫困,不止是我一个人而已;湖北卷文言文阅读题要求翻译苏辙的《孟德传》中的“以其衣易一刀十饼,携以人山”。该句的译文是: (孟德)用他的衣服换了一把刀和十个饼,携带(这些东西)进入山中。要想将这两个句子翻译得符合要求,就必须注意句中的数词(“一”“一”“十”)的意义和用法。其实,当年的文言文阅读题牵涉到数词用法的高考卷还有好几套,比如全国I卷、江苏卷等。
  数词在高考试卷文言文阅读题中出现的频率比较高,而高中文言文中一些数词的用法与现代汉语数词的用法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梳理一下高中语文教材(人教版必修一至必修五,人教版选修《中国古代诗歌散文欣赏》 《中国文化经典研读》,下同)中的文言文数词用法。
  高中语文教材文言文中数词共出现大约650次,它们的用法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一、表示确数
  
  有四种形式;
  1、少数文言文数词后有量词。
  (1)一种相思,两处闲愁。(《一剪梅》)
  (2)山一程,水一程……风一更,雪一更。(《长相思》)
  (3)会须一饮三百杯。 (《将进酒》)
  (4)如一条大路,又有一条小路。(《<朱子语类>三则》)
  2、大多数文言文数词后无量词,数词直接用在名词或动词前面,直接修饰限制中心语。
  (1)蟹六跪而二螯…… (《劝学》)
  (2)以奉我一人之淫乐。 (《原君》)
  (3)一寒士乡试中式。 (《陶庵梦忆序》)
  (4)轩凡四遭火,得不焚,殆有神护者。(《项脊轩志》)
  例(1) (2) (3) (4)中数词后就分别省去“只”、“对”、“个”、“次”等量词。
  3、将作定语或状语的数词置于被修饰限制的中心语之后。
  (1)吾年十九,始来京城。(《祭十二郎文》)
  (2)狱旧有室五,名日现监。(《狱中杂记》)
  (3)铸以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民。(《过秦论》)
  (4)举所佩玉决以示之者三。(《鸿门宴》)
  例(1) (2) (3)中数词“十九”“五”“十二”就是定语后置,例(4)中数词“三”就是状语后置。
  4、将作补语的数词置于中心词之前。例如:
  (1)室西连于中闺,先妣尝一至。(《项脊轩志》)
  (2)回眸一笑百媚生,六宫粉黛无颜色。(《长恨歌》)
  例(1) (2)中的数词“一”就是补语前置。
  
  二、表示约数
  
  约数是表示与实际数接近的数目。文言文中表示约数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1、用两个邻近的数表示。如:
  (1)未至二三里,摧藏马悲哀。(《孔雀东南飞》)
  (2)积五六年。 (《苏武传》)
  (3)用其二三十万为河伯娶妇。(《西门豹治邺》)
  (4)右胁大铁锤。重四五十斤。(《大铁锤传》)
  (5)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侍坐》)
  例(1) (2) (3) (4) (5)中的“二三”“五六”“二三十”“四五十”“五六”“六七”表约数。
  2、在基数词前加“数”、“且”、“将”、“约”、“盖”等表示。如:
  (1)杀数十百人。 (《项羽之死》)
  (2)将数百之众,转而攻秦。(《过秦论》)
  (3)其广数千里。(《追遥游》)
  (4)北山愚公者,年且九十。(初中《愚公移山》)
  (5)舟首尾长约八分有奇,高可二黍许。 (初中《核舟记》)
  例(1) (2) (3) (4) (5)中的“数”“且…奇”表约数。
  3、在基数词后加“许”、“余”、“所”等表示。如
  (1)还家十余日,县令遣媒来。(《孔雀东南飞》)
  (2)方宅十余亩,草屋八九间。(《归园田居》)
  (3)人马仆地,杀三十许人。(《大铁锤传》)
  (4)步行负弓矢从百许人。(《大铁锤传》)
  (5)寺在蕲水郭门外三十里许。(《游沙湖》)
  例(I) (2) (3) (4) (5)中的“余”“许”表约数。
  
  三、表示虚数
  
  虚数,不是实际数目。数词“三”“九”“百”“千”“万”常常被用来表示虚数,泛指“多”。 这是因为古人释“三”为“天地人之道也”,含有广大众多之义;又认为“九”是“数之终,物之广,阳之极”,故用以称“多”。例如:
  (1)自我徂尔,三岁食贫。(《氓》)
  (2)三岁为妇,靡室劳矣。(《氓》)
  (3)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未悔。(《离骚》)
  (4)三人行,则必有我师焉。(《师说》)
  (5)闻道汉家天子使,九华帐里梦魂惊。(伥恨歌》)
  (6)滟滟随波千万里,何处春江无月明。(《春江花月夜》)
  (7)千骑拥高牙。 (《望海潮》) 例(1)(2)中“三岁”表示多年,例(3)中的“九”表示多次,例(4) (5) (6) (7)中的“三”“九”“千”都表示多。
  
  四、表示加数
  
  一般在整数与零数之间加一“有(通‘又’)”字,表示两数相加。例如:
  (1)旬有五日而后反。(《逍遥游》)
  (2)吾十有五而志于学。(《<论语>十则》) (3)臣密今年四十有四,祖母今年九十有六。(《陈情表》)
  (4)邹忌修八尺有余。(《邹忌讽齐王纳谏》)
  例(1) (2)中“旬有五”“十有五”为十五,例(3)中“四十有四”“九十有六”为四十四、九十六,例(4)中“八尺有余”为八尺多。
  
  五、表示分数
  
  其形式有三:一是分母与分子连用,省略现代汉语的“分之”二字;二是分母与分子之间加入一个动词;三是分母与分子之间加入名词(也可省略)和“之”字。例如:
  (1)盖余所至,比好游者尚不能十一。(《游褒禅山记》)
  (2)煤炭居十七,木炭居十三。(《治铁》)
  (3)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狱中杂记》)
  (4)染此者十不一二。 (《狱中杂记》)
  例(1) (2) (3)都属于第一类,“十一”为十分之一,“十七”为十分之七,“十三”为十分之三,“十四三”为十分之四三,“十六七”十分之六七;例(4)都属于第二类,分母分子间分别加入“不”“十不一二”意思是十个里没有一二个。
  
  六、表示倍数
  
  与现代汉语的倍数表示法差不多,一般在基数词后加“倍”字。若是一倍,只用一个“倍”字表示;若是几个倍数连用,一般只留一个“倍”字,其余直接用数词表示。例如:
  (1)尝以十倍之地,百万之众, 叩关而攻秦。 (《过秦论》)
  (2)与战胜而得者,其实百倍——与战败而王者,其实亦百倍。(《六国论》)
  (3)夫以千万倍之勤劳,而几又不享其利。 (《原君》)
  (4)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狱中杂记》)
  (5)此其人之勤劳,必千万于天下之人。(《原君》)
  例(1) (2) (3)在“十”“百”“千万”后加“倍”字,例(4)表示加倍,例(5)“千万”表示千万倍。
  
  七,、表示乘数
  
  用相连的两个数相乘,表示一个数目,此种用法较少。例如:
  (1)三五之夜,明月半墙……(《项脊轩志》)
  (2)正见当垆女,红装二八年。 (初中《江夏行》)
  (3)六六雁行连八九,只待金鸡消息。 (初中《水浒》)
  例(1)中的“三五”都指旧历的每月十五日;例(2)中的“二八”指十六岁;例(3)中的“六六”“八九”分别指三十六和七十二,两数相“连” (加在一起)就是一百零八。
  
  八、数词活用
  
  1、活用为名词。一般位于主语或宾语的位置。例如:
  (1)若但尝一。(《<百喻经>六则》)
  (2)合从缔交,相与为一。(《过秦论》)
  (3)一在天之涯,一在地之角。(《祭十二郎文》)
  例(1)中“一”意思是一个庵婆罗果子,具有名词性,作宾语;例(2)中的“一”是一个整体,例具有名词性,作宾语; (3)中的“一”意思是一个、一个人,也具有名词性,作主语。
  2、活用为动词。可以用来作句子的谓语。例如:
  (1)六王毕,四海一。(《阿房宫赋》)
  (2)固知一生死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兰亭集序》)
  (3)内外不一,心手不相应。(纹与可画贫古谷偃竹记》)
  (4)人一能之,己百之;人十能之,己千之。(《<中庸>节选》)
  (5)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士也罔极,二三其德。 (《氓》)
  例(1) (3)中的“一”意思是统一,具有动词性,作谓语; (2)中的“一”意思是看作一样; (4)中的“百”“千”就是一百次地做、一千次地做; (5)中的“贰”“二三”分别是有二心、有时二有时三的意思。
  3、活用为形容词。一般用作句子的谓语。例如:
  (1)蚓无爪牙之利,筋骨之强,上食埃土,下饮黄泉,用心一也。(《劝学》)
  (2)长粒、尖粒、圆顶、扁面不一。 (《<天工开物>两则》)
  例(1)中的“一”意思是专一,例(2)中的“一”意思是一样、统一,二者都具有形容词性,作谓语。
  4、活用为副词。用作句子的状语。例如:
  (1)一号为文人,无足观矣。(《<日知录>三则》)
  (2)而或长烟一空,皓月千里。(初中《岳阳楼记》)
  例(1)中的“一”意思是一旦。作“号”的状语; (2)中的“一”意思是全都,作“空”的状语。
  由此看来,高中语文教材中的文言数词的用法比较特殊但不难理解。我们只有掌握它们的一些规律,在阅读时务必注意其所在句段的语境、文意,加以辨别,才能避免误解,才能准确地理解其含义,读懂文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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