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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协调房地局,北京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号)。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及建设部《关于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98]建房物字第18号)文件要求。各地已陆续开展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工作。为保证1999年1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