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汇票融资的基础在于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汇票除了背书转让以获取资金外,其一般在货币市场中能够以贴现的形式进行融资。本文将在厘清汇票贴现的法律基础上分析汇票融资的利弊,并提出笔者对未来汇票融资市场的认识及汇票融资功能回归的路径。
关键词:无因性原则;贴现;融资方式;发展困境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139-02
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票据产生之初主要是为了实现商品贸易结算时资金支付的安全、便利,因而“票据的最原始最简单的作用是作为支付手段,代替现金使用。”[2]票据作为支付手段的安全性、便利性优势在异地贸易中更为突出。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催生了票据的一种新型功用——融通资金,即交易的一方将多余的资金贷借、融通给资金短缺的另一方。[3]
一、汇票贴现的融资功能
汇票本身就具有融资功能,其融资功能主要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票据贴现来完成。票据贴现就是未到期票据的买卖,也就是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卖出票据以取得现款。[4]传统上人们把贴现看做一种短期贷款,实质上贴现也是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方式。[5]票据贴现后,银行等機构还可以通过转贴现、再贴现来实现继续融资。如果需用资金而专门发行票据向银行贴现,那么这种票据就成了单纯的融资工具。[6]我国现行法律要求所有票据的签发都必须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故单纯性的融资性票据在我国尚属禁止之列。
(一)贴现的法律性质
贴现的法律性质实为票据买卖,在贴现银行与贴现申请人之间形成票据买卖契约。票据作为无因性有价证券,合法持票人拥有其全部的权利,票据是持票人的财产,具有独立的交易价值,其本身可以作为买卖的标的物,持票人可以出让票据以获得现金,受让人则可以支付对价以取得票据同时获得票据权利。
由于票据在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中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如果对票据买卖不加限制必然会影响到金融安全和经济秩序,尤其我国的金融体系和信用制度都不健全,对票据买卖的规制就更为必要,如前所述我国《票据法》及相关的法规对贴现的主体进行了限定,将票据买卖限定在特定的主体范围内,贴现实质上就是特定主体范围内的票据买卖。[7]
(二)汇票贴现作为一种融资方式的优势
1.融资成本低且方式简单
和传统银行贷款的利息成本及非利息成本之和相比,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成本较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成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交付给承兑银行的手续费,假如借款人的资本实力和信用情况较差,银行会相应地增加手续费;二是承兑银行收取的承兑费;三是向银行贴现后支付的贴现息,由当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决定。而传统的银行贷款,除必须按贷款利率支付贷款利息外,银行一般还要求借款者保持一定的补偿性余额,这部分存款既非企业正常周转所需资金,又没有存款利息,构成了企业非利息成本。此外,由于银行办理贴现是事先收取利息,风险较小,贴现率一般比贷款利率低。
与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等进行融资的方式相比,汇票融资的融资门槛低、融资方式简单。以发行企业债券为例,法律、行政法规就企业规模、财务会计制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行面额、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有诸多限制,且要得到国家发改委批准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会签,整个融资过程程序繁琐、时间长、成本高,不适合急需资金周转的中小企业。而汇票贴现业务主要在于对贴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银行就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可将汇票贴现。
2.可接受性和流通性高
一方面,由于银行的资信度比较高,经过银行承兑的汇票,其信用程度大大提高,从而使其在流通市场上具有广泛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持票人为避免资金积压,往往会将银行承兑汇票予以转让,以融通短期资金,使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成为可能。
贴现解决了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在未来某时间才能获得汇票款项,不能及时处分汇票所代表款项的时间差问题,即实现了资金融通。一般而言,汇票的持票人一般与背书人存在基础的交易关系,汇票持票人一般已经作出了某种给付,为了迅速获得价款以投入新的生产销售等交易活动,汇票持票人可以进入货币市场来寻求即期偿付。
因此,一方面发展票据贴现市场可以直接提高货币的流通速度;另一方面票据贴现市场是以工商企业经济活动的内生货币需求为基础而发展的,这样就可以更直观地看到整个社会货币供需状况。
二、我国汇票贴现现状及汇票融资制度中的弊病
一方面,我们要意识到汇票对经济发展和活跃市场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意识到我国现在汇票融资领域所存在着不平衡发展的现状。票据贴现作为一种负有风险的金融活动,其存在的弊端也值得注意。
(一)对银行政策依赖性强
再贴现在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进行,反映的是两者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一般情况下,再贴现是最终贴现,票据经再贴现即退出了流通过程。通过再贴现,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融资规模、利率水平、融资条件等制约商业银行的融资数量和成本,进而达到调节信用规模,稳定货币的目的。票据再贴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8]因此,汇票融资对银行政策以及宏观调控政策的依赖性较强。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为刺激经济,保增长,大力推行了宽松的信贷政策。2009年1月人民币贷款增加1062万亿元,其中新增票据融资6239亿元,票据融资占信贷增量的比重达38.5%。2月份新增人民币贷款1.07万亿元,其中票据融资占比达46%,比1月份高7个百分点。[9]而2011年4月票据融资占全部贷款比重仅为25%,分别较年初下降14%和0.6个百分点。票据贴现余额从2009年的峰值已累计降幅越三分之二,票据融资持续10个月负增长。这与目前银根紧缩、信贷额度整体紧张以及来自监管层面的政策风险有关。银行在这种背景下通常只针对大客户和重要客户开展贴现业务[10],中小企业难以通过票据贴现进行融资。
(二)汇票贴现可能导致银行的风险责任的增加
票据贴现风险主要表现在对票据真实性的审查上。票据的真实性审查是票据贴现业务的中心环节,只有把握住票据的真实性才能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性。而按人民银行的结算规定,票据仅限于以电报形式或系统内票据以电子网络方式查询,远远不能满足查询汇票真实性的需要。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实际上规定了贴现银行在对票据付款时应负有实质审查义务。[11]一方面,实质审查加大了银行的注意义务,银行必须对交易合同本身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仅仅对交易合同副本等文件的审查对银行风险排除所起的作用也值得怀疑。
此外,票据贴现还存在结算风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汇票到期后采取委托收款的方式结算。票据到期提示承兑时,一些付款行在审查票据时过于苛刻,千方百计退票和拒付,给贴现行造成收回票款难和垫付资金的风险。
(三)我国贴现实践操作中普遍存在的银行自承自贴业务中存在着法理矛盾和风险
银行对自己承兑的汇票进行贴现,依转让背书取得票据,此时的转让背书实际上是回头背书。回头背书是以背书人之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作为原来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集债权人和债务人于一身。依照民法原理,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则债权会因混同而消灭。而在票据法上,票据债权并不会因为先前的票据债务人成为票据债权人而归于消灭,回头背书与一般转让背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能够起到权利转移、权利证明和权利担保的效力,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仍可以将票据背书转让。但是被背书人作为先前的票据债务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要受到一些限制。当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为承兑人时,由于承兑人是主票据债务人和最终的追索义务人,所以只能在票据未到期时将票据再行背书转让,在票据到期后,票据权利消灭,也不能向其他人行使追索权。
因此,贴现中自承自贴票据的贴现银行取得票据后可以在票据未到期时将票据背书转让,转让贴现给其他银行或向人民银行再贴现,但在票据到期时贴现银行的票据权利因混同而消灭,而且因为贴现银行同时又是承兑,贴现银行无法行使追索权,如果贴现银行向委托人追索票据金额委托人可以以此抗辩,银行的贴现资金就只能从出票人取得,对于贴现银行来说票据权利的保障大打折扣。
三、我国汇票融资制度现状之出路
总而言之,汇票融资存在着其固有的一些优势,融资途径基本都是以汇票本身所代表的款项价值为担保所进行借贷或买卖的民事行为。但是,汇票融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至于救济途径为何,笔者在此根据自己的见解作出一些说明。
第一,汇票融资的种类少且单一的问题。实践中,能够融资的大多数汇票都是远期承兑汇票,在我国,突出表现为大量都是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率低,且在二级市场上不易流转。商人或投资者不愿意将一些信用度不明的商業汇票买入或作为融资担保。如何将商业汇票这一汇票类型纳入汇票融资的范围,笔者认为,还是需要从建立商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评级作为着眼点。
第二,融资参与人应该多样化,不仅限于银行。自承自贴业务在我国汇票融资业务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不利于我国金融风险的分担。而且,一个健康的金融体系中必然会有多样的参与人来稀释风险,笔者认为,由于质押程序比较简易,易于在非银行的一般商事主体中流转,未来汇票质押其实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汇票能够融资的基础在于汇票的无因性,但是必须一分为二地看待这个特性。虽然汇票独立于基础交易,但是必须重视基础交易的审查。对基础交易的实质审查虽然繁琐,但毕竟担保抑或贴现这种买卖单据的行为涉及的利益较大,商事主体在从事汇票融资中必须持审慎的态度。而银行作为汇票融资最重要的参与人,而且鉴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我们不得不重视对其的风险监控。因此,通过完善融资过程中的保证金制度和保险分险制度,可以合理地分担汇票融资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最后,笔者想指出的是,尽管汇票融资存在着种种风险,但也是商事活动所不能避免的。汇票作为一种支付手段,一种融资工具,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商事主体就应当遵循,不要为规避风险而破坏票据本身的无因性和独立性,这样才能逐渐建立起以信用为支撑的良性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体系。
结语:国外汇票融资市场较我国而言比较成熟,主要是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信用体系和资信评级体系,国外的立法侧重于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从而更加便于汇票的融通资金作用的发挥。我国的汇票融资过分倚重于商业银行的作用,对汇票融资本身作用的发挥和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都有不利的影响。这也是我国应该向国外学习和借鉴并结合我国实践作出改造之处。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于永芹著.票据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2.
[2]康玉坤主编.票据法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5.
[3]吕来明著.票据法基本制度评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7.
[4]谢石松著.票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1.
[5]赵新华主编.票据法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9.
[6]于莹著.票据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
[7]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8]汤玉枢.票据法原理[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5.
[9]刘晓峰主编.金融市场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0]何国华,韩国文,宋晓燕编著.金融市场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11]杨忠孝著.票据法论(第二版)[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
[12]颜卫忠主编.金融市场学[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
[13]熊丙万.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票据法》与《物权法》之间立法冲突的协调[J].当代法学.2009,4.
注释:[1]胡醇(1989—),女,汉族,湖北钟祥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国民商法学。[2]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3]何国华,韩国文,宋晓燕编著.金融市场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4]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5]参见吴弘,陈岱松,贾希凌编著.金融法[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1.[6]参见吴弘,陈岱松,贾希凌编著.金融法[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1.[7]严文兵,阙方平,夏洪涛.论开放融资性票据业务及其监管制度安排[J].载经济评论,2002,5.[8]杨忠孝著.票据法论(第二版)[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401.[9]宣国萍.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双刃剑[J].载财会月刊,2011,3.[10]网易财经.4月票据融资反弹,央行清查两家大行[N].http.//money.163.com/11/0525/06/74SNPSN400252H36.html.访问时间.2011-5-28.[11]姜玉梅,刘凡,刘红霞.汇票贴现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海南金融,2004,4.
关键词:无因性原则;贴现;融资方式;发展困境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139-02
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票据产生之初主要是为了实现商品贸易结算时资金支付的安全、便利,因而“票据的最原始最简单的作用是作为支付手段,代替现金使用。”[2]票据作为支付手段的安全性、便利性优势在异地贸易中更为突出。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催生了票据的一种新型功用——融通资金,即交易的一方将多余的资金贷借、融通给资金短缺的另一方。[3]
一、汇票贴现的融资功能
汇票本身就具有融资功能,其融资功能主要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票据贴现来完成。票据贴现就是未到期票据的买卖,也就是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卖出票据以取得现款。[4]传统上人们把贴现看做一种短期贷款,实质上贴现也是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方式。[5]票据贴现后,银行等機构还可以通过转贴现、再贴现来实现继续融资。如果需用资金而专门发行票据向银行贴现,那么这种票据就成了单纯的融资工具。[6]我国现行法律要求所有票据的签发都必须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故单纯性的融资性票据在我国尚属禁止之列。
(一)贴现的法律性质
贴现的法律性质实为票据买卖,在贴现银行与贴现申请人之间形成票据买卖契约。票据作为无因性有价证券,合法持票人拥有其全部的权利,票据是持票人的财产,具有独立的交易价值,其本身可以作为买卖的标的物,持票人可以出让票据以获得现金,受让人则可以支付对价以取得票据同时获得票据权利。
由于票据在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中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如果对票据买卖不加限制必然会影响到金融安全和经济秩序,尤其我国的金融体系和信用制度都不健全,对票据买卖的规制就更为必要,如前所述我国《票据法》及相关的法规对贴现的主体进行了限定,将票据买卖限定在特定的主体范围内,贴现实质上就是特定主体范围内的票据买卖。[7]
(二)汇票贴现作为一种融资方式的优势
1.融资成本低且方式简单
和传统银行贷款的利息成本及非利息成本之和相比,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成本较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成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交付给承兑银行的手续费,假如借款人的资本实力和信用情况较差,银行会相应地增加手续费;二是承兑银行收取的承兑费;三是向银行贴现后支付的贴现息,由当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决定。而传统的银行贷款,除必须按贷款利率支付贷款利息外,银行一般还要求借款者保持一定的补偿性余额,这部分存款既非企业正常周转所需资金,又没有存款利息,构成了企业非利息成本。此外,由于银行办理贴现是事先收取利息,风险较小,贴现率一般比贷款利率低。
与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等进行融资的方式相比,汇票融资的融资门槛低、融资方式简单。以发行企业债券为例,法律、行政法规就企业规模、财务会计制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行面额、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有诸多限制,且要得到国家发改委批准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会签,整个融资过程程序繁琐、时间长、成本高,不适合急需资金周转的中小企业。而汇票贴现业务主要在于对贴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银行就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可将汇票贴现。
2.可接受性和流通性高
一方面,由于银行的资信度比较高,经过银行承兑的汇票,其信用程度大大提高,从而使其在流通市场上具有广泛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持票人为避免资金积压,往往会将银行承兑汇票予以转让,以融通短期资金,使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成为可能。
贴现解决了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在未来某时间才能获得汇票款项,不能及时处分汇票所代表款项的时间差问题,即实现了资金融通。一般而言,汇票的持票人一般与背书人存在基础的交易关系,汇票持票人一般已经作出了某种给付,为了迅速获得价款以投入新的生产销售等交易活动,汇票持票人可以进入货币市场来寻求即期偿付。
因此,一方面发展票据贴现市场可以直接提高货币的流通速度;另一方面票据贴现市场是以工商企业经济活动的内生货币需求为基础而发展的,这样就可以更直观地看到整个社会货币供需状况。
二、我国汇票贴现现状及汇票融资制度中的弊病
一方面,我们要意识到汇票对经济发展和活跃市场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意识到我国现在汇票融资领域所存在着不平衡发展的现状。票据贴现作为一种负有风险的金融活动,其存在的弊端也值得注意。
(一)对银行政策依赖性强
再贴现在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进行,反映的是两者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一般情况下,再贴现是最终贴现,票据经再贴现即退出了流通过程。通过再贴现,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融资规模、利率水平、融资条件等制约商业银行的融资数量和成本,进而达到调节信用规模,稳定货币的目的。票据再贴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8]因此,汇票融资对银行政策以及宏观调控政策的依赖性较强。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为刺激经济,保增长,大力推行了宽松的信贷政策。2009年1月人民币贷款增加1062万亿元,其中新增票据融资6239亿元,票据融资占信贷增量的比重达38.5%。2月份新增人民币贷款1.07万亿元,其中票据融资占比达46%,比1月份高7个百分点。[9]而2011年4月票据融资占全部贷款比重仅为25%,分别较年初下降14%和0.6个百分点。票据贴现余额从2009年的峰值已累计降幅越三分之二,票据融资持续10个月负增长。这与目前银根紧缩、信贷额度整体紧张以及来自监管层面的政策风险有关。银行在这种背景下通常只针对大客户和重要客户开展贴现业务[10],中小企业难以通过票据贴现进行融资。
(二)汇票贴现可能导致银行的风险责任的增加
票据贴现风险主要表现在对票据真实性的审查上。票据的真实性审查是票据贴现业务的中心环节,只有把握住票据的真实性才能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性。而按人民银行的结算规定,票据仅限于以电报形式或系统内票据以电子网络方式查询,远远不能满足查询汇票真实性的需要。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实际上规定了贴现银行在对票据付款时应负有实质审查义务。[11]一方面,实质审查加大了银行的注意义务,银行必须对交易合同本身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仅仅对交易合同副本等文件的审查对银行风险排除所起的作用也值得怀疑。
此外,票据贴现还存在结算风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汇票到期后采取委托收款的方式结算。票据到期提示承兑时,一些付款行在审查票据时过于苛刻,千方百计退票和拒付,给贴现行造成收回票款难和垫付资金的风险。
(三)我国贴现实践操作中普遍存在的银行自承自贴业务中存在着法理矛盾和风险
银行对自己承兑的汇票进行贴现,依转让背书取得票据,此时的转让背书实际上是回头背书。回头背书是以背书人之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作为原来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集债权人和债务人于一身。依照民法原理,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则债权会因混同而消灭。而在票据法上,票据债权并不会因为先前的票据债务人成为票据债权人而归于消灭,回头背书与一般转让背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能够起到权利转移、权利证明和权利担保的效力,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仍可以将票据背书转让。但是被背书人作为先前的票据债务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要受到一些限制。当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为承兑人时,由于承兑人是主票据债务人和最终的追索义务人,所以只能在票据未到期时将票据再行背书转让,在票据到期后,票据权利消灭,也不能向其他人行使追索权。
因此,贴现中自承自贴票据的贴现银行取得票据后可以在票据未到期时将票据背书转让,转让贴现给其他银行或向人民银行再贴现,但在票据到期时贴现银行的票据权利因混同而消灭,而且因为贴现银行同时又是承兑,贴现银行无法行使追索权,如果贴现银行向委托人追索票据金额委托人可以以此抗辩,银行的贴现资金就只能从出票人取得,对于贴现银行来说票据权利的保障大打折扣。
三、我国汇票融资制度现状之出路
总而言之,汇票融资存在着其固有的一些优势,融资途径基本都是以汇票本身所代表的款项价值为担保所进行借贷或买卖的民事行为。但是,汇票融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至于救济途径为何,笔者在此根据自己的见解作出一些说明。
第一,汇票融资的种类少且单一的问题。实践中,能够融资的大多数汇票都是远期承兑汇票,在我国,突出表现为大量都是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率低,且在二级市场上不易流转。商人或投资者不愿意将一些信用度不明的商業汇票买入或作为融资担保。如何将商业汇票这一汇票类型纳入汇票融资的范围,笔者认为,还是需要从建立商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评级作为着眼点。
第二,融资参与人应该多样化,不仅限于银行。自承自贴业务在我国汇票融资业务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不利于我国金融风险的分担。而且,一个健康的金融体系中必然会有多样的参与人来稀释风险,笔者认为,由于质押程序比较简易,易于在非银行的一般商事主体中流转,未来汇票质押其实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汇票能够融资的基础在于汇票的无因性,但是必须一分为二地看待这个特性。虽然汇票独立于基础交易,但是必须重视基础交易的审查。对基础交易的实质审查虽然繁琐,但毕竟担保抑或贴现这种买卖单据的行为涉及的利益较大,商事主体在从事汇票融资中必须持审慎的态度。而银行作为汇票融资最重要的参与人,而且鉴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我们不得不重视对其的风险监控。因此,通过完善融资过程中的保证金制度和保险分险制度,可以合理地分担汇票融资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最后,笔者想指出的是,尽管汇票融资存在着种种风险,但也是商事活动所不能避免的。汇票作为一种支付手段,一种融资工具,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商事主体就应当遵循,不要为规避风险而破坏票据本身的无因性和独立性,这样才能逐渐建立起以信用为支撑的良性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体系。
结语:国外汇票融资市场较我国而言比较成熟,主要是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信用体系和资信评级体系,国外的立法侧重于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从而更加便于汇票的融通资金作用的发挥。我国的汇票融资过分倚重于商业银行的作用,对汇票融资本身作用的发挥和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都有不利的影响。这也是我国应该向国外学习和借鉴并结合我国实践作出改造之处。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于永芹著.票据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2.
[2]康玉坤主编.票据法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5.
[3]吕来明著.票据法基本制度评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7.
[4]谢石松著.票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1.
[5]赵新华主编.票据法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9.
[6]于莹著.票据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
[7]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8]汤玉枢.票据法原理[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5.
[9]刘晓峰主编.金融市场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0]何国华,韩国文,宋晓燕编著.金融市场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11]杨忠孝著.票据法论(第二版)[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
[12]颜卫忠主编.金融市场学[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
[13]熊丙万.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票据法》与《物权法》之间立法冲突的协调[J].当代法学.2009,4.
注释:[1]胡醇(1989—),女,汉族,湖北钟祥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国民商法学。[2]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3]何国华,韩国文,宋晓燕编著.金融市场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4]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5]参见吴弘,陈岱松,贾希凌编著.金融法[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1.[6]参见吴弘,陈岱松,贾希凌编著.金融法[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1.[7]严文兵,阙方平,夏洪涛.论开放融资性票据业务及其监管制度安排[J].载经济评论,2002,5.[8]杨忠孝著.票据法论(第二版)[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401.[9]宣国萍.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双刃剑[J].载财会月刊,2011,3.[10]网易财经.4月票据融资反弹,央行清查两家大行[N].http.//money.163.com/11/0525/06/74SNPSN400252H36.html.访问时间.2011-5-28.[11]姜玉梅,刘凡,刘红霞.汇票贴现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海南金融,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