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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人们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治与德治的关系的认识有所不同。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既存在一定的差异,又有某种联系。德治可以弥补法治的不足,同时法治也可以补充德治的缺陷。只有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国家的安定团结。
关键词 法律 道德 法治 德治
〔中图分类号〕D92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0)01-0192-0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已经不是一个新的问题,古今中外都有论述。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同,回答也不尽相同。在古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以“礼”“法”关系的形式表现的,而在中世纪的欧洲则表现为宗教与世俗法的关系形式。学者们有的主张法治,有的主张德治;有的主张德主法辅,有的主张法主德辅,还有的认为德与法无主辅之分,两者相辅相成。本文拟从对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的分析入手,就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以及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大方略过程中应注意解决的一些问题略陈管见。
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1.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基本构成要素,道德以善恶、荣辱、正义与非正义为构成要素;法律具有统一性、确定性,道德具有多层次性、不确定性。阶级社会只有统治阶级的法律,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各有自己的道德观念,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观念。根据个人处理人己关系的不同方式,可以将道德水平分出不同的层次来,比如大公无私者、利己不损人者、损人利己者,但是法律却要求至少在一国范围内的统一。从调整范围看,道德的调整范围要广泛得多,有些关系如朋友间的友谊、情人间的恋爱关系只能由道德加以调整;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不调整或不直接调整人的动机、思想,道德直接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从而间接调整人们的行为。从实施保证看,法律的实施固然需要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但更根本的还有赖于国家强制力量如法庭、监狱等作保证,主要表现为“他律”;道德靠舆论、习俗、内心信念保证,靠“内心法庭”、“道德法庭”来保证,表现为“自律”。
2.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又都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在阶级社会里,法律和统治阶级的道德是一致的,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共同服务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共同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统治,法律和道德相互渗透,统治阶级把维护阶级统治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的要求,此即所谓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和道德在一定情况下互相转化,由于社会道德观念的改变,原先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可能只需要道德的调整就可以了,而原先由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则可能需要借助于法律加以调整。法律和道德各有其特点,用于社会调整,一方的不足,可以由另一方来补救。法律和道德相互作用,道德作用于法律,分别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上。立法上,解决法无德的问题,法律并不仅仅是主权者的命令,确立秩序也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应体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等道德准则;执法上,“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不是“自动售货机”,执法者是否拥有和法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影响着法律的执行,这一点特别体现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上;在法律的遵守上,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律要求是否和谐,直接影响到法律能否得到自觉的遵守。法律和道德只有互相适应对方的变化,才能相辅相成地发挥社会调整的作用。
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提出的概念。1959年的《德里宣言》对法治阐述了这样的看法:“(1)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3)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法治特别对权力提出要求,要求立法民主;要求所制定的法律从内容到形式上都是良法;要求依法行政;要求司法公正(独立是公正的条件)。由于法律具有局限性,如果单纯依靠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社会成本就比较高,因而必须注意发挥道德的社会调整作用。道德调整具有灵活、简便、成本低的特点,在特定地区,道德甚至还发挥着法律难以替代的社会调节作用。因此,法治国家还须重视道德的作用。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古已有之。《论语
关键词 法律 道德 法治 德治
〔中图分类号〕D92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0)01-0192-0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已经不是一个新的问题,古今中外都有论述。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同,回答也不尽相同。在古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以“礼”“法”关系的形式表现的,而在中世纪的欧洲则表现为宗教与世俗法的关系形式。学者们有的主张法治,有的主张德治;有的主张德主法辅,有的主张法主德辅,还有的认为德与法无主辅之分,两者相辅相成。本文拟从对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的分析入手,就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以及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大方略过程中应注意解决的一些问题略陈管见。
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1.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基本构成要素,道德以善恶、荣辱、正义与非正义为构成要素;法律具有统一性、确定性,道德具有多层次性、不确定性。阶级社会只有统治阶级的法律,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各有自己的道德观念,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观念。根据个人处理人己关系的不同方式,可以将道德水平分出不同的层次来,比如大公无私者、利己不损人者、损人利己者,但是法律却要求至少在一国范围内的统一。从调整范围看,道德的调整范围要广泛得多,有些关系如朋友间的友谊、情人间的恋爱关系只能由道德加以调整;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不调整或不直接调整人的动机、思想,道德直接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从而间接调整人们的行为。从实施保证看,法律的实施固然需要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但更根本的还有赖于国家强制力量如法庭、监狱等作保证,主要表现为“他律”;道德靠舆论、习俗、内心信念保证,靠“内心法庭”、“道德法庭”来保证,表现为“自律”。
2.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又都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在阶级社会里,法律和统治阶级的道德是一致的,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共同服务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共同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统治,法律和道德相互渗透,统治阶级把维护阶级统治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的要求,此即所谓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和道德在一定情况下互相转化,由于社会道德观念的改变,原先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可能只需要道德的调整就可以了,而原先由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则可能需要借助于法律加以调整。法律和道德各有其特点,用于社会调整,一方的不足,可以由另一方来补救。法律和道德相互作用,道德作用于法律,分别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上。立法上,解决法无德的问题,法律并不仅仅是主权者的命令,确立秩序也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应体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等道德准则;执法上,“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不是“自动售货机”,执法者是否拥有和法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影响着法律的执行,这一点特别体现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上;在法律的遵守上,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律要求是否和谐,直接影响到法律能否得到自觉的遵守。法律和道德只有互相适应对方的变化,才能相辅相成地发挥社会调整的作用。
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提出的概念。1959年的《德里宣言》对法治阐述了这样的看法:“(1)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3)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法治特别对权力提出要求,要求立法民主;要求所制定的法律从内容到形式上都是良法;要求依法行政;要求司法公正(独立是公正的条件)。由于法律具有局限性,如果单纯依靠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社会成本就比较高,因而必须注意发挥道德的社会调整作用。道德调整具有灵活、简便、成本低的特点,在特定地区,道德甚至还发挥着法律难以替代的社会调节作用。因此,法治国家还须重视道德的作用。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古已有之。《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