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对金融监管形成与发展的作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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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促进中国金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历史长河,法律制度在如何提供有效资源,改善市场化配置,促进金融在政治、经济、基础设施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制度的存在使得法律体系更加严密完备,从而促使市场具有更好的流动性和有效性。在新形势下,不断完善法律制度,规范约束监管机构,是永葆金融业务多样性活力,克服阻碍资源合理配置的不利因素,根据金融发展水平因时而变的保障。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提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隐患,深化“放、管、服”等领域改革的政策,从中可以看出全会对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视。为了做到监管没有“灯下盲区”,我国将不断完善监管制度,以此营造繁花似锦的经济生态。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06-02
  作者简介:王适竞(1995-),女,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非法学)。
  一、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嬗变
  中国金融监管始于清末,北洋政府时期金融监管形式为行业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相结合,逐渐完善于改革开放至今。经过长期的嬗变,中国金融监管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与严密,监管日益呈现出法律化、体系化以及规范化,使经济活动都处在权力机关的监管之中。近代中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财政部,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后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发展,有效地防止失监现象发生,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由单一全能型体制向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转变。此举措对我国金融业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不仅在维护金融稳定发展,提高金融监管机关职责的独立性,在审视本国情的基础上构建激励相容的监管制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而且也为后世积累了宝贵经验。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不断坚持探索、借鉴域外、深化改革中逐步变得更加完善,成为保障金融业蓬勃发展的有力屏障。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分析
  最初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是央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需要,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逐步显得力不从心,在改善金融业管理,提高业务效能方面的任务越来越沉重。因此形成了银监会和保监会,目前的“一行三会”对所有的银行和非银行进行实质性的监督管理。虽然在金融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了功不可没的进步,形成了颇为有效的监管体系,然而在实践中却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存在监管法规的滞后性和内部稽核缺乏透明性、公正性现象,使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运行缺乏稳健性、可行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机构职权范围过窄,缺乏一定独立性、协调性
  我国的监管机构实行问责机制,但监管业务常因分配任务不明确出现重复监管。金融监管机构向立法机关问责中,提出立法机关不应该对金融监管机构具体指导其如何行使权力,这体现出金融监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但由于监管对象是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而金融监管机构在财务上的独立是通过向受监管机构收取监督费用实现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腐败现象。由于金融监管机构要对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因此其工作势必会影响到行政机关的利益,使得难以落实“三位一体”工作责任制。
  (二)内部监管意识薄弱
  权力是把双刃剑,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只有明确自身职责以及规范权力才能发挥积极作用。金融监管机构既是金融监督管理的主体,同时也应该成为被监督的对象,落实主体责任,查处不正之风。正是由于长期不思进取思维模式的影响,养成了固守常态。目前我国现有的监管方式比较单一,缺乏多样性,使得内部和外部检查没有达成相互协调的监管链接。其监管手段的落后性使得难以防范金融风险,最终难以保障利益相关者以及其他公众者的合法利益。
  (三)缺乏高素质队伍建设
  在当今形势下,只有因势而变才能适应这个时代的竞争,在全方位综合监督的现实社会中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业务水平以及知识体系,而目前我国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文化素质与监管目标不是整齐划一的,追求欲望、各自为政,使得其在行使具体权力的过程中,只顾追求局部和个人的利益,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视而不见。因此,整个团队缺乏实践性、主动性和创新性,其被动性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我国监管工作的开展和效能的提升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三、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策略
  立足现实,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执行力不足和自身建设三个方面找寻相应解决办法,对症下药。科学地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为我国当今金融监管制度和廉政制度的建设发展提供相应对策。
  (一)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首先要制定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既给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依据,又給受监管机构的权利行使提供法律保障。整合规范工作职责,在一体化指标中加快实施非现场检查的网络工程;其次要进行法律法规宣传,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准则行使权力,同时提高受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公众人员的避免金融风险意识,参与正当金融活动。
  (二)创新是事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提升金融监管效率的希望所在转变传统监管方式及手段,强化执行力度、严格执法,加快网络工程的发展,提高专业化水平,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以市场稳健为基准,以强力监管为手段,以信息数据为支撑,建立金融预警机制以及问责机制。其一,改善社会环境,优化升级网上平台,让公众知法、守法、懂法,推动金融信息技术更好服务经济升级。其二,加强社会监督,认真落实“四督四保”制度,潜移默化培养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的责任意识。
  (三)加强监管队伍的自身建设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是提高工作协调能力的基本保证,是理顺监管机构内部与外部关系的保障。第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应该将群众利益放于首位,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工作中应该树立责任观念,对徇私枉法者予以惩戒。第二,加强业务规划建设。金融监管要遵循有目标,有理性,有规划的方式不断改革创新。第三,加强职责素质教育。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四、结语
  金融監管制度既是我国管理监督经济的核心部分,也是我国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它集多重作用于一身,同时也面临着各式各样的挑战。由于人们对金融监管法律的普及率越来越高,因此监管工作人员需要更加严格要求自身、提升自身执法水平、持续强化监督、树立良好形象。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这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监督体制,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且有利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加快金融监管模式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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