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道路客票营销公司组建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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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期的客运票务工作是指以网络技术为支撑,以发售客运站所所有班线的各类客票为主要内容,提供包含订票、送票、电子商务、专车接客至客运站上车等服务的营销工作。
  目前,福州市闽运公司及华威公司正式建立了以各自企业下属客运站客票销售工作为主要任务的票务公司,并实行两公司间的互相代售客票业务。其他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八县(市)企业因条件所限还难以开展此项工作。目前全市有等级客运站55个,每年站务客票营收达15亿元,站务作业量6100万人。其中由票务公司代售的客票站务收入达8500万元,售票107万人,分别占全市总量的5.6%与0.02%。
  
  必要性和可行性
  
  目前,闽运、华威两家票务公司是业务合作独立经营的,没有建立面向全行业开放、独立、统一、规范的票务营销服务公司,导致市场占有率、规模、影响先天不足。从公正公平的市场需要来看,应当成立一家完全独立,但又必须有相关企业积极参与、与各家利益紧密相关,既服务市场又服务于各家企业的公司。应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福州市几家大企业组建票务营销公司。
  这个公司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由几家大的拥有客运站的企业发起募股,鼓励目前拥有客运站资源的客运企业出资参股。对不拥有客运站的福州市规模较大的客运企业,应当允许他们参股。出资可以货币资本的形式,这将使新公司在行业中拥有重大影响力和代表性。
  公司运作仅仅限于票务营销环节,所有参股公司的站外票务营销工作均应纳入该营销公司,但各公司自营客运站内的售票系统仍归各自公司管理。各参股公司今后不再自建站外票务营销系统,使各参股公司的车站售票服务工作与营销公司的业务系统既紧密统一,又有清晰的分工。这样才能打造出一家以服务为手段、便捷为卖点、扩大市场份额为目标,既服务于旅客又服务于车站及进站班车的专业票务公司。
  
  组织功能与组织结构
  
  营销公司的基本功能是统一从事各家参股公司车站的站外客票营销服务工作。为旅客提供票务咨询、订票、送票、上门接客、专车上门接客送站等延伸服务;与银行合作,建立电子商务体系,用户可使用手机或计算机实现网上订票或付款交割;接受预约包车服务或大型会议、活动的包车接送服务、企事业单位的通勤包车业务或旅游包车服务。票务公司除了保有少量必要的用于依约上门提供接旅客到站上车的市内通勤服务的小型客车外,不得拥有大、中型客车,以免与股东公司的利益产生矛盾和冲突。
  营销公司要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由总经理聘任一位副总经理协助工作,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营销公司应成立营销服务部、财务部、综合部。
  销售公司的组织行为
  营销公司发售的客票应当是各公司通用、规范、统一的计算机客票。各车站各班线的车型、级别及座位、票价等信息资料由各站自行输入到由营销公司集中统一控制的信息中心计算机上,供所有参股企业所属车站售票系统及营销公司销售系统各自对外销售。
  对各家车属企业提出的相关班线各类客票促销活动,由车属公司在该班车始发站统一安排输入信息,由联网车站与营销公司统一享用资源。所有参股公司不再设立站外售票点,由营销公司统一设点,并制订与各车站相关站务管理同一标准的管理规范。
  票务公司可以在市内若干客源较多的地段选择若干售票点开展自助网上订票、售票业务。旅客还可选择使用非售票点计算机或手机实行网上订票、付款交割。营销公司要按照与各车站达成统一的营销合同规定,管理自己的独立业务系统。
  营销公司不得自行制订与其他站业务标准不一致的管理规范和作业标准。营销服务的劳务费分配应考虑到代售点劳务、车站为旅客提供的站务服务及营销公司自身的成本费用的各自特点,公平合理地确定劳务费分配比例,并以合同形式确认。笔者认为,应以售票点、车站 、营销公司的顺序递减劳务费分配比例,以体现各自的作业难度和工作量。
  营销公司根据供车单位的要求,用专车上门接客送站服务的费用可由供车企业另行直接与营销公司以合同形式确定合作关系,营销公司可合理收取费用。除提供专车送客到站上车服务以外,营销公司不能与车站供车单位或者单车经营者订立客票营销合同。
  营销公司与车站及供车单位签订的营销服务合同内容应向营销公司股东和车站公开。营销公司在节假日之前负责做好福州地区客运市场供求关系的调查,并有重点地做好大中专院校、大型厂矿企业及外地员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的客票上门现场发售。还应根据需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联系、协调安排好客车上门发车、组织运力及现场上客组织工作。营销公司在组织站外上门发车的客源时,应先行使用合同车站的进站车辆。
  
  运营注意点
  
  1.营销公司与其有业务电子信息联系的车站实行统一的电子技术规范与标准,为统一的业务运作提供安全可靠的技术平台。
  2.营销公司的票务管理规范、业务程序与作业标准应与所有车站完全一致,使票务系统的对外业务实现无缝衔接。
  3.营销公司总经理要与联网车站的业务领导组成一个业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对营销公司在高峰期在站外组客发车使用的非合同车站的供车单位的运力提出统一的要求,在符合行业管理的条件下,应优先调剂使用合同车站中班线有剩余的运力。按市场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业务联席会,制订各方一致认可的相关联的票务业务工作程序、规范、标准。
  4.票价问题历来是业务工作中极敏感的问题。营销公司只能按各站实际确定的票价开展营销,除了营销公司与合同车站供车的供车单位订立的优惠规定与合同车站一致外,不能私下与任何供车单位订立其他营销合同。
  5.营销公司要以开放、合作、平等的观念欢迎非股东单位的下属车站在业务上加入营销公司的合作中,以扩大营销网络和营销的市场占有率。
  6.营销公司在与外地外省的车站实施业务合作,应有利于合同车站的业务及市场扩展,有利于维护合同车站的权益,并预先征求合同车站的意见。争取得到合同车站的配合支持,以利于外地合作协调进行。
  7.营销公司是业务合作车站服务工作的延伸和扩大。营销公司的第一目标是扩大市场份额,使市场占有率最大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
  
  加强行业监管
  
  营销公司是信息社会中服务工作适应人性化、个性化服务需求而产生的新的服务组织形式。从道路运输经济学的角度看,它应是运输生产过程中第一个环节即生产组织过程的一种方式,是运输生产的基础工作。在当前客运市场高度开放,充分竞争的条件下,行业管理应从运输服务的第一个环节开始介入监管。
  1.首先监管营销公司的营销行为是否规范,所有在网上营销的班次是否是合同车站的规定车辆。
  2.在高峰期为满足市场需要组织站外包车或安排站外上车的业务是否得到行管部门的事先评审、核准。
  3.营销服务中的服务承诺是否全部兑现,有无用户投诉及公司对投诉的处理。对营销公司的经营行为也应纳入行业经营质量考核评价体系中,以体现监管的公平性。
  4.营销公司是否经营其他未经批准的客运业务。【作者系新国线集团(福州)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福建省交通协会常务理事、福建省道路水路运输协会常务理事、福州市道路旅客运输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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