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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商检法>(以下简称新<商检法>)增加了代理人作为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主体,并加强了对代理人的监督管理.这些修改弥补了原<商检法>对代理人代理报检行为规定的不足,使检验检疫机关对代理报检人的管理更加规范,也更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中也都有代理人作为报检主体的规定,那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报检主体,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应如何界定呢?下面笔者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