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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法律规避普遍存在,狭义的法律规避制度与之不相适应。从功能主义角度分析,不论法律规避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上如何认定,多种制度都客观上具有防止法律规避的功能。这主要包括:功能扩张后的直接适用的法、公共秩序保留、意思自治原则;功能转化后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经常居所地;作为功能补充的管辖权规则、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而,为整合以上制度之功能,运用中国传统思想尤为重要。基于此,中国国际私法法律规避制度可以在功能分析上得到重新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