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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随着私家车的不断增加,我国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一直处于高发状态。本文对于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例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界定、逃逸认定等事项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主体 交通肇事 逃逸致死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91-01
交通肇事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下从交通肇事的分类,主体以及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等方面予以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等级分类
(一)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或使公私财物损失达30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或重伤五人以上,公私财产损失达60万元以上情节恶劣或肇事后逃逸加重情形;(三)情节特别恶劣或逃逸致人死亡的;第(四)种例外情形则是一般事故,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一至二人重伤,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构成犯罪:1.酒后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而驾驶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按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一至二人重伤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罪主体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我国刑法学界没有完全一致的认识,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很难对此罪的主体进行统一认识,下面分析几类比较有争议的人员,如果他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一)驾驶机动车辆者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无论行为人从事的是正当的交通运输活动还是非正当的活动,只要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就有可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行为人在盗窃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就可构成肇事罪并和盗窃罪并罚。其主要原因是因为:1.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并没有规定只有从事正当的职业活动才能构成犯罪;2.不论正当与否其危害的性质和结果都是一样的;3.从犯罪构成的要件来说,一个人如果驾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导致了严重后果,即可构成犯罪;4.这种情形在司法解释中,可以找到法律依据。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行为人偷开他人汽车过程中因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并没有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明确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驾驶非机动车辆者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启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机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虽然驾驶非机动车辆的人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的危害结果较小,故对其是否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所持意见不一:有持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
笔者认为,不管是骑车人,赶马车人或踏板车人等,只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重大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均与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笔者认为,驾驶非动车辆的人员完全可以构成此罪主体。
(三)行人和乘车人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解释》第一条指出: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交通运输人员即可将行人和乘车人包括进去,这说明司法解释也没有将行人和乘车人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之外,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行人和乘车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例。
(四)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等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样就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也纳入到此罪的主体之中,另外,这种人构成此罪是依附于肇事人的肇事行为而存在的,如果肇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指使他们逃逸,也不能单独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责任。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
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指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笔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应仅指第一次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本来在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应当负责保护现场,立即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而恰恰相反,行为人逃离现场,致使本应能够救治的受害人因无人救助或延误时机而最终死亡,至于行为人在发生肇事后,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因恐慌横冲而造成的他人伤亡,应与行为分离开来。后者仍可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鉴于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同种数罪不并罚的处断原则,前后两种犯罪行为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后者作为前者的加重情节。例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在逃逸过程中又撞死他人,从量刑方面来看,前罪刑期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则考虑到后行为可在七年至十五年之间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贾宇主编.刑法.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关键词主体 交通肇事 逃逸致死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91-01
交通肇事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下从交通肇事的分类,主体以及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等方面予以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等级分类
(一)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或使公私财物损失达30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或重伤五人以上,公私财产损失达60万元以上情节恶劣或肇事后逃逸加重情形;(三)情节特别恶劣或逃逸致人死亡的;第(四)种例外情形则是一般事故,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一至二人重伤,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构成犯罪:1.酒后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而驾驶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按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一至二人重伤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罪主体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我国刑法学界没有完全一致的认识,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很难对此罪的主体进行统一认识,下面分析几类比较有争议的人员,如果他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一)驾驶机动车辆者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无论行为人从事的是正当的交通运输活动还是非正当的活动,只要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就有可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行为人在盗窃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就可构成肇事罪并和盗窃罪并罚。其主要原因是因为:1.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并没有规定只有从事正当的职业活动才能构成犯罪;2.不论正当与否其危害的性质和结果都是一样的;3.从犯罪构成的要件来说,一个人如果驾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导致了严重后果,即可构成犯罪;4.这种情形在司法解释中,可以找到法律依据。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行为人偷开他人汽车过程中因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并没有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明确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驾驶非机动车辆者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启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机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虽然驾驶非机动车辆的人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的危害结果较小,故对其是否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所持意见不一:有持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
笔者认为,不管是骑车人,赶马车人或踏板车人等,只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重大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均与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笔者认为,驾驶非动车辆的人员完全可以构成此罪主体。
(三)行人和乘车人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解释》第一条指出: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交通运输人员即可将行人和乘车人包括进去,这说明司法解释也没有将行人和乘车人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之外,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行人和乘车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例。
(四)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等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样就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也纳入到此罪的主体之中,另外,这种人构成此罪是依附于肇事人的肇事行为而存在的,如果肇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指使他们逃逸,也不能单独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责任。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
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指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笔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应仅指第一次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本来在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应当负责保护现场,立即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而恰恰相反,行为人逃离现场,致使本应能够救治的受害人因无人救助或延误时机而最终死亡,至于行为人在发生肇事后,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因恐慌横冲而造成的他人伤亡,应与行为分离开来。后者仍可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鉴于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同种数罪不并罚的处断原则,前后两种犯罪行为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后者作为前者的加重情节。例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在逃逸过程中又撞死他人,从量刑方面来看,前罪刑期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则考虑到后行为可在七年至十五年之间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贾宇主编.刑法.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