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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去年3月份通过电话向乙公司提出:打算在乙公司仓库存放进口货物100吨,得到乙方同意后,双方又多次通过电话和传真进行了协商,就仓库储存条件、储存时间及仓储费的计算和支付等问题达成一致,这些都有公司的电话记录和双方的传真件为证。但甲公司在原定的交货期限到来之前突然电告乙公司,由于甲公司与外商签订的进口货物合同取消,不再需要乙公司的仓库,要求解除仓储合同。乙公司表示:解除合同可以,但甲公司必须赔偿自己的损失,包括退还其他人所交的定金、以及为准备储存条件而支出的费用共计1万元。甲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