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损害中的归责原则与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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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医疗损害相关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对于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原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一些争议。文章力图从这两个问题出发,运用比较法并有益借鉴域内外的相关做法做初步探寻。
   一、医疗损害归责原则之论证
   (一)域内外各国相关法律规定
   1.过错责任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皆为过错责任原则。
   2.推定原则。日本《民法》第709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因此所生损害之赔偿责任。”医疗损害属于比较特殊的行为领域问题,因此其责任归责采用过失推定原则。
   而我国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三款的规定“侵权行为仅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应当使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此可见,我国立法上采取的过错责任原则。
   (二)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理论学说
   1.无过错责任说。如周立胜、朱玉明等认为无过错原则有利于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此种观点在实务中来说就是,只要出现了损害后果,其实因果联系明显,就认定医方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此种学说确实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患者因为医疗纠纷所遭受损害的法益,但在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健全相关医疗保险制度下,如采取此种做法会给医方尤其是处在与疾病作斗争的一线医生带来很大压力,迫使医方保守治疗,对患者而言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对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2.过错责任说。如郑雪倩认为医疗侵权应属一般侵权行为,又由于医疗行为本身的特性,医疗侵权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符合司法实践要求的,适用这一原則有利于解决医疗纠纷。徐忠明则认为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举证责任由原来的“谁主张,谁举证”,变为举证责任倒置。
   过错责任说确实能够很好的解决此类纠纷,但很可能会出现患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最后买单的人却还是患者自己这样一个弊端,本来患方相对于医方来说就处于相对劣势的一方,如采用该说,势必会加剧此种地位的不平等。
   3.过错推定说。如杨凯认为此类纠纷应采用推定过错原则,这是由医患双方在医疗关系中掌握信息的不平等性决定的。让医方举证更有利于查清事实,也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即医方如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或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话,则被推定为有过错,就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对域内外各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学界理论观点的分析,本文作者认为采用过错推定学说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因为这样既有效的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缩小了医患双方的地位不对等的差距。并且从实务来看,采用这样的归责原则能很好的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二、医疗损害赔偿原则之论证
   对于医疗损害赔偿原则,大多数学者主张全面赔偿。
   如许振华认为,对于医疗损害赔偿应当坚持全部赔偿的原则。其理由是全部赔偿原则能更好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曲峰也认为限额赔偿是导致医疗纠纷愈演愈烈,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的主要原因。从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更好的保护患者利益角度出发,应采取全面赔偿原则。
   也有学者主张适当赔偿原则。如舒军、李俊士就认为,医疗行为是具有特殊性质的行为,并且医疗事故具有多因性。目前,对医疗损害赔偿原则应采取适当赔偿原则,但两位同时认为,采用适当赔偿原则,也仅为权宜之计,其将带来新的矛盾。
   其它观点,如王利明教授认为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为主,并且同时要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和衡平医患双方关系原则。杨立新教授认为赔偿规则是全部赔偿规则、财产赔偿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及衡平规则。以上三位学者都认为,医疗损害赔偿原则是一个大的体系,它里面含有多种规则,在个案当中,具体适用哪一种,则必须综合考虑案情,全面衡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日本,因其已经有了覆盖全社会的健康保险制度和医疗行业责任保险制度,而正是这两种制度的建立,使医疗单位潜在的风险转移由国家、医疗单位、个人分散承担,充分顾及了医患双方的权益,因此日本就采用全面赔偿的原则,既能使患者的利益获得充分的保护,同时对医疗机构又不会产生太大的负担。
   综合以上分析,文章认为医疗损害赔偿采用全面赔偿原则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保障条件。即必须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健康保险制度和医疗行业责任保险制度,使医疗单位的风险转移分散由全社会来承担,这样既顾及了医患双方的权益,亦有助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法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作者介绍:张奎峰(1987-),男,山东临沂人,南京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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