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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解制度为2007年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首次规定。行政复议和解的目的在于当案件的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不明的情况下,促进案件的及时解决。行政复议和解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行政和解合同,又是一种具有意思表示性质的程序行为。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行政复议和解的成立要件和合法性要件。行政复议和解具有形式确定力、羁束力和执行力,但不具有实质确定力和形成力。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实施将为我国未来行政诉讼中引入诉讼和解制度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