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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范围却存在争议。本文讨论的范围限于法院判决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形,而在法院各类型判决中,只有形成判决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而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则不具有此效力。本文还对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形成判决作了举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