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遗忘物、失控物可否成为盗窃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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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遗忘物、遗失物、失控物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的文章把这类案件统称为"拎包"案件。其特征是,行为人采取"拎"的方式,悄悄拿走被他人暂放、遗忘、失落在公共场所的物品(提包),或是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是由于他人过失而失去控制的财物,如:将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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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今年年初,在台湾岛内社会各界的推动下,台湾官方推出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草案》,由台湾法务部公布并报"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审议。这是近年来台湾官方第一部有关两岸关系方面的系统立法,因而引起了华人世界各阶层特别是法律工作者的极大关注。4月26日,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与中国人民大学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联合举办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氏关系暂行条例草案》研讨会",邀请首都法学家对此条例草案进行分析和
<正> 任何立法,都难免疏漏。但是,在立法者可能认识到的范围内,应当尽量避免不应出现的疏漏,更不能有任何随意性。在这一点上,本文拟作如下探讨,以供参考。一、从现实与未来结合出发,避免短期行为。立法既要考虑当前,又要考虑以后,不能仅从眼前出发,更不能单从感情出发。在这方面,以往的立法中处理得是不够好的。如,刑法中未规定挪用公共款物罪,当然可以理解,因为这种行为当时远没有今
<正> 恐吓,即向他人表示加害意思。恐吓的直接后果是使被恐吓人感到将遭受某种侵害而产生恐惧心理。恐吓行为人有的是以这种直接后果的实现为目的,有的则是通过这种直接后果的实现对他人实行精神强制,迫使他人接受其某种要求。根据行为人的目的,可以把恐吓分为两大类:单纯的恐吓即以使他人恐慌为目的的恐吓和作为强制他人之方法的恐吓。无论哪一类恐吓,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分析这种行为,并研究处理和防止这种行为的方法,对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安定,是很有意义的。本文企图在此方面作一番努力,以期抛砖引玉
<正> 关于犯罪构成的研讨,是近年来我国刑法学中引人注目的重要课题之一。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认识犯罪主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就此问题略抒浅见。
<正> 一、对市场运行及其法律调整现状的剖析市场一词在不同的场合被赋予不同的含义。在我们看来,市场是指商品经济流转的全部关系的总和及其整个领域。建立完备的市场体系和市场运行机制,关键在于实现市场运行的"合同化"或"经济的契约化"。我国的市场,目前正处于发育过程中。这个过程,要求我们相应地改善对市场活动的法律调整,尤其是要完善合同法律制度和合同管理法律制度。(一)现行合同立法体例存在的缺陷
<正>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我国刑法第146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
<正> 在湖南省华容县1988年抓捕的人犯中,青少年犯占在押犯总数的80.2%,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犯占青少年犯总数的10%。从犯罪性质看,上述青少年犯罪中,盗窃占60.8%,强奸占10.2%,流氓杀人合为15.5%,其它犯罪占13.5%。以上数据表明,青少年犯罪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不仅比例大而且危害也大,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正> 公司——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已走过了三百余年的历程。它发展到今天,已成为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主要企业组织形式,对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并将继续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在我国,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由于推行产品经济的结果,被弄得面目全非,尤其是在近几年里,政府基于学习发达国家管理经济的先进模式,试图把公司制度引进我国,以促进我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我们对公司制度既缺乏研究和了解,又采取打折扣的态度,对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时而大力提倡,不加管束,使之泛滥成灾;时而
<正> (一)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谓社会就是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认识法的本质特征必须着眼于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在我国,从总体上说,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已经建立,但还不完善;同时还存在着各种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关系,但又和旧社会的非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有所不同,兼有新、旧两
<正> 行政法发源于西方国家,它是资产阶级革命这个特定时代的产物。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目标是反对封建专制,建立自由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统治。为了限制封建国王的专制权力,反对它对社会生活滥施干预,行政法亦随之产生并逐步发展起来。与此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