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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委派人员"虽然有所限缩,但也有不当扩张。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以及刑罚的科学配置形势下,需要对"国家委派人员"作限制解释。在具体的认定中,委派的主体必须能够代表国家意志;对委派的"组织"理解不能突破《刑法》第93条"四个主体"规定;应从"企业性质、资格授权"中把握主体特征;应将"国家委派人员"限定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