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二奶”问题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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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的发展,“包二奶”现象不断滋生和蔓延,在内地已经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其特点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对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造成了重大挑战。对于该问题,婚姻法和刑法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单凭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是无法对其加以调整的。本文指出必须把“包二奶”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以刑法的手段对其进行有效的调整才能遏制该现象的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 包二奶 重婚 同居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81-01
  
  “包二奶”是一个新生词汇,它起源于我国上世纪90年代的东南沿海地区,随着此类现象的发展,渐渐由一种地方俗语演变成为一种使用广泛的社会用语。常常见之于各类大小报刊的杂志上,成为当今社会舆论的热点话题之一。所谓“包二奶”是指社会上对有配偶的男性通过提供物质、金钱等方式供养婚外异性并与其非法同居行为的俗称。“包二奶”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成为社会的流行语之一;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成为“成功男人”的标志之一。“包二奶”到底是不是违法行为?争议很大,观点不一。有人认为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也有人认为只是道德问题,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属于违法行为。可谓众说纷纭。
  近年来,“包二奶”现象愈演愈烈,而受到法律惩罚的却为数不多。所以现在社会上要求遏制“包二奶”的呼声越来越高。“包二奶”现象盛行给我国带来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破坏社会伦理道德,冲击了一夫一妻法律制度。二是严重破坏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产生大量的社会隐蔽人口。三是引发官员以权谋钱,造成重复腐败现象。四是导致家庭恶性案件增多。五是造成家庭离婚率上升,影响社会稳定。
  怎样有效地制止“包二奶”行为呢?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社会上关于这个问题,已是议论得沸沸扬扬,莫衷一是。
  我认为最好的方法应该是:首先,界定“包二奶”中的几种情况,并对它们分别加以调整。
  1.重婚行为。有配偶的男性在其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供养婚外异性,并登记结婚或公开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属于重婚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的男性与婚外异性非法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的男性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对于重婚行为应按照我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2.包养暗娼行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与性做交易,短期供养从事娼妓业的女性并与其非法同居的,属于包养暗娼行为。对于包养暗娼行为应该对包养人和暗娼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中关于处罚嫖娼卖淫行为的规定处罚。
  3.非法姘居行为。有配偶的男性短期与婚外异性非法同居,彼此以“姘头”相对待并保持性关系,随时可以自由拆散的,属于非法姘居行为。非法姘居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依照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4.婚外性行为。即有配偶的男性与婚外异性定期或不定期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它并不以金钱、物质与性做交易为条件。婚外性行为则是应受到舆论及社会谴责的不道德行为,对党员干部可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其次,重婚罪还是应该按照刑法规定,定为公诉案件。实行重婚案件公诉制可以遏制“包奶”现象。“包奶”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有的犯罪分子甚至胆大妄为公开“包二奶”、“包三奶”,招摇过市,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造成这一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的打击不力,对“包奶”现象形不成必要的、足够的震慑力。所以,为了有力地打击“包奶”现象,对重婚犯罪分子形成强大的压力,有必要将重婚案件列为公诉案件,由公权直接介入处置。
  打击“包二奶”行为,单凭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实践早已证明了这一点。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惩治“包二奶”,法律早该“亮剑”。周红玲的议案建议对“包二奶”现象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加以严惩,建议将原《刑法》第258条进行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无法解决时,惟有修改法律法规来解决。广东省的地方立法具有示范效应,我国的《刑法》和《婚姻法》也有必要进行修改,增添惩罚“包二奶”行为的内容,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有道是家庭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包二奶”成为家庭稳定与和睦的“杀手锏”,成为败坏社会风气的“歪风”,法律的“亮剑”才能击中要害。
  “包二奶”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而发人深省的社会问题,其形势的严峻性和方式的多样性都表示,仅仅凭借婚姻法和民法的调整手段难以对此情况加以遏制。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调整手段,理应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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