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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研活动中,笔者对《专业合作社法修改对照表》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认为修改后的新法(草案)内容更加丰富,更具操作性,其中最大的修改当属增设了有关“联合社”一章和立法名称的变更。法律名称的变更属于立法思路的重大调整和根本性改变,确立一个新法名称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这个新法名称能否与其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内容相适应、相协调、相配套,并具有充分的法理和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