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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财政厅(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