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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群众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十分重大的民生问题。目前,卫生系统职务犯罪中,受贿罪发案率最高,主要表现为医护人员收受患者的红包和医药购销中收受回扣,由其是后者,早已成为众矢之的。长期以来,医药收费居高不下,普通群众看不起病的问题非常突出,医院热衷于开豪华处方、搞全面检查,看感冒之类的常见病动辄花费几百块上千块已不是什么新闻。其中药品购销中的回扣现象蔓延,导致价格虚高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元化
回扣的重点对象是处方医生、药剂科主任和分管副院长、院长。进药要经过药试委员会的批准,而院长是药试委员会的主任,权力很大。药剂科主任负责采购药品,他们还对处方进行存档,医药代表根据这个才知道医生的开药量,从而给相应的回扣。但现在的犯罪主体已呈多元化的趋势:从人员职级看,有从领导干部向普通工作人员蔓延的趋势;从人员类别看,有从财物、采购等行政管理人员向医护人员、病区组长、科室主任等技术人员蔓延的趋势。
(二)犯罪现象群体化,串案窝案突出
医院权钱交易环节主要发生在医院的三大部门和四个环节上。三大部门主要是设备科、财务科和特色门诊专科,四个环节主要是药剂和医疗设备的采购环节、特色门诊的合作环节、基建工程承包环节和人事安排环节。有的医院院长和药剂科长、采购员合伙作案;有的领导班子成员相互勾结,掌握药械购销大权,从看样、订货、付款一包到底;有的与单位外人员勾结、共同得利;有的互相攀比,心照不宣,争先恐后作案。
(三)犯罪手段多样化
犯罪手段既有传统的制作假账、收受红包、涂改发票,又有利用计算机软件缺陷、修改程序等手段实施犯罪。回扣的名义繁多,有的美其名曰赞助、共建、慰问、捐助、借贷;有的长期无偿使用交通工具,提供旅游,报销生活开支。大部分受贿的单笔金额不大,但持续时间较长,每逢重大节日甚至每月定期贿赂,受贿人就好象定期拿工资一样。
二、犯罪原因
(一)权力监督缺少刚性。
医院有其特殊性,无论是业务、财务还是人事,都有其很强的独立性,不管是外部还是内部,对医院"一把手"的权力缺少有效监督制约。因此,在医院里"说了算"的"一把手"一旦搞起了"一言堂",基本上是查一个成案一个。对医院"一把手"的权力监督缺乏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院"一把手"监督制约不力,特别是药品、大宗医疗设备采购、基建、人事等环节,更是监管的盲区,造成医院"一把手"权力过大,给腐败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二是医院内部对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监督制约不力,在医院管理上,注重业务能力和经济效益,重"才"不重德,大多以科室经济效益来决定奖惩,而缺少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内部监督制约措施的完善与落实,使得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拿"好处"吃"回扣"习以为常,缺少监督,更没有人举报,就是有举报,也是以教育代替惩罚,不了了之。
(二)医疗体制存在漏洞。
医疗市场化模式将医疗公共资源控制和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是商业贿赂犯罪频发、高发的现实因素。当前,市场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卫生材料的数量是非常充足的,在这样一个属于医院一方市场且长期以来形成"以药养医"维持医院生存的形势下,就将选择权完全归属于医院和一些医务人员,把医院推向众多商家争夺的中心。庞大而复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卫生材料销售市场竞争激烈,导致药品、器械销售商通过商业贿赂来抢夺市场,这就为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以"回扣""提成"等主要形式实施的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三)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和医疗行业"潜规则"等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下,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渐渐忽视了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自身思想品德的修养,不能正确认识收受贿赂的性质,认为"不收白不收,不要白不要",并且认为拿"好处"、吃"回扣"、收"红包"是行业"潜规则",进而滋生了"拜金享受"的攀比心态、"你捞我也捞"的从众心态、"法不责众"的侥幸心态,法制意识逐渐淡薄。更有少数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的职业道德逐渐丧失,把手中的职权变成摇钱树,养成给钱就办事,不给钱不办事,多给钱多办事,甚至"找岔"主动索取贿赂的恶性。
(四)打击和预防犯罪不力。
当前,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犯罪在法律适用上还缺乏稳定性、统一性,削弱了查办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力度与效果。因为查办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犯罪主要集中在医药购销和医药使用这两个环节,而这两个环节多数时候是有重叠的,医务人员对购销不但有建议权,而且其处方权会直接影响到购销量,试图将两者切割清楚是不可能的。再者,有些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错误地认为,拿"提成"吃"回扣",并没有损害病员患者利益,因为价格是物价部门和招标决定的,不收药商的回扣,既不能为国家减少支出也不能削减病员患者的药费,唯一受益的是药商。在这些错误思潮的影响下,医疗行业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越演越烈,居高不下,还存在着许多未被发现、告发和查处的商业贿赂隐案。
四、对策
(一)加大教育力度,提高免疫力,营造廉洁履职氛围。
一方面,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和医院自身要切实加强经常性教育,不仅要加强法制和党纪教育,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让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充分认识到犯罪所带来的危害,筑牢法制、纪律和道德防线。另一方面,检察、纪检部门要精选典型腐败案例,定期到医院和医药销售行业,剖析贿赂犯罪的原因、危害和后果,以案释法,引导大家学法、知法、守法,拒绝贿赂、远离犯罪。或不定期到医院和医药销售行业了解医药购销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作好教育警示工作。
(二)强化监督制约,形成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反馈良好的监督机制。一是完善医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财务监督、药品、设备采购监督,工程发包、验收监督,人事安排监督,使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的权力处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状态。二是完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对医院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三是完善有关政府部门对医药销售行业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医药销售行为。
(三)推进体制改革,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
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合理配置招标主体、认真落实招标程序,在医药采购环节注重民生保护,真正把医疗资源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广大人民群众。一是政府要运用行政手段有效控制医药批发商、经销商的数量,扼制销售市场不正当竞争。二是政府要逐步加大对公立医院的财政投入,切除公立医院"以药养医"的恶疾,堵塞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腐败的源头。
(四)有效查处腐败,降低犯罪黑数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等反腐败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反腐败的职能优势,严厉惩治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尤其是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的腐败行为。加大查处行贿犯罪力度,对于多次行贿或向多人行贿又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行贿人要严厉查办,绝不手软,充分发挥法律和党纪的震慑作用,有效打击当前医疗行业的潜规则。
(五)加强预防措施,提升职务犯罪成本
预防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的腐败是一种成本低,长远有效的方法。根据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开展热点、重点部门和岗位,重大基建工程,大宗药品、设备采购的重点预防,积极探索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腐败。探索建立分类行贿档案查询和出局制度,对初犯、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行贿人可免除处罚,将其归入贿赂档案的司法控制范畴;对于被判处免刑或缓刑的行贿人,将其归入贿赂档案,限制其市场参与度;对于因为行贿被处理两次以上,或被判处实刑的行贿人,将其归入贿赂档案,剥夺其进入该市场的资格。
一、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元化
回扣的重点对象是处方医生、药剂科主任和分管副院长、院长。进药要经过药试委员会的批准,而院长是药试委员会的主任,权力很大。药剂科主任负责采购药品,他们还对处方进行存档,医药代表根据这个才知道医生的开药量,从而给相应的回扣。但现在的犯罪主体已呈多元化的趋势:从人员职级看,有从领导干部向普通工作人员蔓延的趋势;从人员类别看,有从财物、采购等行政管理人员向医护人员、病区组长、科室主任等技术人员蔓延的趋势。
(二)犯罪现象群体化,串案窝案突出
医院权钱交易环节主要发生在医院的三大部门和四个环节上。三大部门主要是设备科、财务科和特色门诊专科,四个环节主要是药剂和医疗设备的采购环节、特色门诊的合作环节、基建工程承包环节和人事安排环节。有的医院院长和药剂科长、采购员合伙作案;有的领导班子成员相互勾结,掌握药械购销大权,从看样、订货、付款一包到底;有的与单位外人员勾结、共同得利;有的互相攀比,心照不宣,争先恐后作案。
(三)犯罪手段多样化
犯罪手段既有传统的制作假账、收受红包、涂改发票,又有利用计算机软件缺陷、修改程序等手段实施犯罪。回扣的名义繁多,有的美其名曰赞助、共建、慰问、捐助、借贷;有的长期无偿使用交通工具,提供旅游,报销生活开支。大部分受贿的单笔金额不大,但持续时间较长,每逢重大节日甚至每月定期贿赂,受贿人就好象定期拿工资一样。
二、犯罪原因
(一)权力监督缺少刚性。
医院有其特殊性,无论是业务、财务还是人事,都有其很强的独立性,不管是外部还是内部,对医院"一把手"的权力缺少有效监督制约。因此,在医院里"说了算"的"一把手"一旦搞起了"一言堂",基本上是查一个成案一个。对医院"一把手"的权力监督缺乏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院"一把手"监督制约不力,特别是药品、大宗医疗设备采购、基建、人事等环节,更是监管的盲区,造成医院"一把手"权力过大,给腐败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二是医院内部对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监督制约不力,在医院管理上,注重业务能力和经济效益,重"才"不重德,大多以科室经济效益来决定奖惩,而缺少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内部监督制约措施的完善与落实,使得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拿"好处"吃"回扣"习以为常,缺少监督,更没有人举报,就是有举报,也是以教育代替惩罚,不了了之。
(二)医疗体制存在漏洞。
医疗市场化模式将医疗公共资源控制和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是商业贿赂犯罪频发、高发的现实因素。当前,市场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卫生材料的数量是非常充足的,在这样一个属于医院一方市场且长期以来形成"以药养医"维持医院生存的形势下,就将选择权完全归属于医院和一些医务人员,把医院推向众多商家争夺的中心。庞大而复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卫生材料销售市场竞争激烈,导致药品、器械销售商通过商业贿赂来抢夺市场,这就为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以"回扣""提成"等主要形式实施的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三)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和医疗行业"潜规则"等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下,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渐渐忽视了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自身思想品德的修养,不能正确认识收受贿赂的性质,认为"不收白不收,不要白不要",并且认为拿"好处"、吃"回扣"、收"红包"是行业"潜规则",进而滋生了"拜金享受"的攀比心态、"你捞我也捞"的从众心态、"法不责众"的侥幸心态,法制意识逐渐淡薄。更有少数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的职业道德逐渐丧失,把手中的职权变成摇钱树,养成给钱就办事,不给钱不办事,多给钱多办事,甚至"找岔"主动索取贿赂的恶性。
(四)打击和预防犯罪不力。
当前,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犯罪在法律适用上还缺乏稳定性、统一性,削弱了查办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力度与效果。因为查办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犯罪主要集中在医药购销和医药使用这两个环节,而这两个环节多数时候是有重叠的,医务人员对购销不但有建议权,而且其处方权会直接影响到购销量,试图将两者切割清楚是不可能的。再者,有些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错误地认为,拿"提成"吃"回扣",并没有损害病员患者利益,因为价格是物价部门和招标决定的,不收药商的回扣,既不能为国家减少支出也不能削减病员患者的药费,唯一受益的是药商。在这些错误思潮的影响下,医疗行业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越演越烈,居高不下,还存在着许多未被发现、告发和查处的商业贿赂隐案。
四、对策
(一)加大教育力度,提高免疫力,营造廉洁履职氛围。
一方面,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和医院自身要切实加强经常性教育,不仅要加强法制和党纪教育,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让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充分认识到犯罪所带来的危害,筑牢法制、纪律和道德防线。另一方面,检察、纪检部门要精选典型腐败案例,定期到医院和医药销售行业,剖析贿赂犯罪的原因、危害和后果,以案释法,引导大家学法、知法、守法,拒绝贿赂、远离犯罪。或不定期到医院和医药销售行业了解医药购销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作好教育警示工作。
(二)强化监督制约,形成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反馈良好的监督机制。一是完善医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财务监督、药品、设备采购监督,工程发包、验收监督,人事安排监督,使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的权力处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状态。二是完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对医院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三是完善有关政府部门对医药销售行业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医药销售行为。
(三)推进体制改革,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
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合理配置招标主体、认真落实招标程序,在医药采购环节注重民生保护,真正把医疗资源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广大人民群众。一是政府要运用行政手段有效控制医药批发商、经销商的数量,扼制销售市场不正当竞争。二是政府要逐步加大对公立医院的财政投入,切除公立医院"以药养医"的恶疾,堵塞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腐败的源头。
(四)有效查处腐败,降低犯罪黑数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等反腐败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反腐败的职能优势,严厉惩治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尤其是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的腐败行为。加大查处行贿犯罪力度,对于多次行贿或向多人行贿又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行贿人要严厉查办,绝不手软,充分发挥法律和党纪的震慑作用,有效打击当前医疗行业的潜规则。
(五)加强预防措施,提升职务犯罪成本
预防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的腐败是一种成本低,长远有效的方法。根据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开展热点、重点部门和岗位,重大基建工程,大宗药品、设备采购的重点预防,积极探索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腐败。探索建立分类行贿档案查询和出局制度,对初犯、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行贿人可免除处罚,将其归入贿赂档案的司法控制范畴;对于被判处免刑或缓刑的行贿人,将其归入贿赂档案,限制其市场参与度;对于因为行贿被处理两次以上,或被判处实刑的行贿人,将其归入贿赂档案,剥夺其进入该市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