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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修正、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编"第四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回应了精神病人犯罪危及公共安全的现实问题,化解了《刑法》第18条第一款对强制医疗定位不明的尴尬,但该程序在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以及权利保障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应立足于平衡公共利益和精神病人利益的需要,从完善程序设置、细化程序规则、强化权利保障等方面予以完善。